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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圈区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7 生效日期: 2004-12-0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资源和原材料需求量的不断增加,作为可再生利用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进口量不断增长。尤其在沿海地区的浙江广东江苏等资源缺乏而进出口条件相对便利的省份,对上述废弃物资的拆解利用逐渐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市场。但这些地区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拆解利用企业,大多数规模小而分散,技术水平不高,环保投入很少,某些地区的污染问题已很严重并引起较广泛的社会关注。同时,由于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的多样性、复杂性,给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的监管带来很大困难,甚至出现一些以旧充废进行走私的现象。
  针对这些情况,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部分省市开展了圈区管理试点工作,将从事拆解、利用废五金电器等七类进口废物的企业纳入园区集中管理。这项工作符合国家关于规范和整顿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加工利用行业,对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加工利用企业逐步实现严格管理要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工作思路;也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水平的提高,实现产业升级;有利于促进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进口加工利用行业的污染的集中防治,更好地保护环境;有利于加强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管;对于促进环境、经济和贸易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废弃机电产品拆解利用过程的环境管理,推动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的建设,促进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加工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圈区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促进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圈区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部门意见,请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函告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控司张嘉陵
  电话:(010)66154547
  传真:(010)66154547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促进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圈区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废弃机电产品拆解利用过程的环境管理,推动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的建设,促进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加工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进口加工利用的圈区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圈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进口加工利用圈区管理工作应以资源的充分回收利用和保护环境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逐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为圈区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将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支持企业进区,实现“圈区管理”。
  通过圈区管理,一是实现现阶段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进口加工利用行业的规范和整顿;二是为高起点处理和管理国内废旧物质作技术和管理上的准备,从长远考虑,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再生资源来源应立足于国内。

  二、园区建设的基本要求
  1、园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环保、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2、园区应距离港口较近,不得混杂在城市密集区或农业用地间;并应具有一定规模,一般不得低于2000亩。
  3、园区所在地环保部门具有较强的环境监管能力,能切实承担起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环境监管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园区内及周边应设置环境监测点,对园区及周边的土壤、空气和水质进行监测。
  4、园区应具备完善的污染防治规划,配套建有危险废物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对货物进口、堆存、拆解、加工等环节要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设备,防止废水、废油和固体废物的污染,尤其是对露天堆场存放货物过程中,雨水冲刷产生的污水、地板冲洗水、加工过程中的污水等等要妥善处理。
  5、园区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将进口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等彻底拆解,切实防止倒卖和变相倒卖进口废物行为;确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6、园区内企业必须按照环函(2004)344号文件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新建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分数必须达到80分以上。
  7、园区内设置海关、质检的监管区。监管区设有专用的进出通道,通过电子地磅系统、电子车牌识别系统、集装箱识别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实行闸口通道式验放管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8、园区必须是一个独立性、封闭性较强的区域。一般要求园区仅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9、拟进口废物的口岸必须具备较强的进口废物检验检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切实按照《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把关检验,防止进口废物非法夹带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三、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园区,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环境保护局(厅)提出书面申请,省环境保护局(厅)会同当地同级别海关和检验检疫局初审合格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抄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接到省级环保局的报告后,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将列为试点园区。
  国家综合运用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地方政府及有关企业,促进园区的发展。在满足监管条件要求的条件下,对于一些环境风险较低,确有利用价值,但目前因国家缺乏必要的监管条件而暂不允许进口的废物,可视监管条件有选择的在试点园区内开展加工利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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