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部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6 生效日期: 1999-06-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部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方应立即进行接交。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类申请;本通告发布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且于1999年6月30日前未办理完毕的,从1999年7月1日起,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办理。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分期分批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原颁发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更换成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土地权属证书;在期限届满前未更换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继续使用。 
  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努力完成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部门的工作,保持该项工作的连续性。 
  五、本通告发布前,本市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颁证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