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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26 生效日期: 1988-03-01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九十四条关于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规定为保护台湾同胞作品版权促进大陆与台湾之间文化交流对大陆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台湾同胞对其创作作品依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章享有与大陆作者同样版权
  二凡大陆发表转载重印翻译或改编出版台湾同胞作品均需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授权并签订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出版者应将此类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
  三经授权后出版者出版台湾同胞作品应按文化部1984年颁布《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和赠送样书报酬均以人民币支付
  四台湾同胞向大陆转让版权或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可以自行办理亦可委托亲友或代理人办理可以直接同出版者联系亦可同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联系
  五受台湾同胞委托为其办理向大陆转让版权或授权许可使用作品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过公证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委托书
  六自本规定生效后大陆出版者或其他人如侵犯台湾同胞版权版权所有者可请求侵权者所在地版权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出版香港澳门同胞作品原则上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暂行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生效以前有关出版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作品版权问题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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