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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8 生效日期: 1993-04-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房法规字[1994]第214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场处、地政处、房管处、修缮管理处、产权产籍处、市交易所: 
  市政府1993年18号令《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发布后,我局系统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取得很好效果,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18号令的规定,规范我市执行房地产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结合我局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有权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根据政府机关设置和权限的有关规定,我局系统依法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职权的机关,应是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有关处室和区县局的科室、房管所、交易所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应给予执法相对人以行政处罚的,都应以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局名义进行,不得越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其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也均应是代表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局行使职权。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权限问题,仍按1990年市市政管委批复施行的《北京市执行城镇房地产法规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办理。由于近几年来,又有一些新的法规、规章出台,增加了新的处罚内容,例如,对倒卖公房使用权的,可以责令限期腾退、查封、没收房屋;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规章的,可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停止施工、查封设备、建筑材料等;对违反拆迁法规、规章的,可以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责令退还周转房等。为此,对处罚权限暂作如下规定:(1)对违反城镇房地产法规、规章的行政案件,一般均由房地所辖的区、县房地局进行查处;市局直接经办的案件,由市局查处(必要时也可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名义处罚)。(2)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包括两项处罚同时执行时相加的数额,下同),由区、县房地局查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报市局审批。(3)对拆除、收回、强制收购、查封、没收房屋或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以及吊销拆迁许可证的案件,由区、县房地局查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报市局审批。其他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限期腾退、责令修缮房屋、停止拆迁、停止施工等),由区、县房地局决定。 
  对应报市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仍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房地产行政执法处罚报告”,并附全部案件材料。 
  三、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仍应按市市政管委1992年批复施行的《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规定》执行。由于目前区、县房地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尚无规章可循,同时各区县局下属房管所等部门进行执法活动,也是以区、县局的名义行使,因此、县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除按规定应由区、县政府受理的以外,均由市房地局受理。 
  四、关于拆迁裁决的受理问题。目前我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申请房地局裁决的数量越来越大,基层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和房地局申请依照裁决强制执行的审查也越来越严,特别是市政府1993年18号令下发后,对我们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裁决的质量,加快裁决的速度,今后凡申请拆迁裁决的,应要求申请裁决单位提供全部有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证据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补齐后方可受理。各区、县房地局在审理和裁决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市政府1993年18号令执行。 
  五、关于行政执法统计。这是一项正确反映我局执法情况,并为领导提供立法执法决策依据的重要工作,从前段执法情况看,由于人员变动等原因,存在着不能按时填报、统计不准等问题,有些表格也需清理。现经研究决定,我局系统的执法统计,除按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继续填报“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情况月报表”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外,市局以前所发“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报告表”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报告表”停止填报。 
  对于统计报表的填写要求,请按市局京房法字(1992)第342号和市局京房法字208号通知执行。 
 
 
199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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