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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04 生效日期: 1987-10-04
发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积极改革现行的低房租、高补贴的住房制度,使住宅建设资金实现良性循环,加快住房建设的步伐,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对住房的要求,促进合理的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形成。 
  二、改革的基本做法,是“提租发券,空转起步”。即:把公房租金提高到准成本租金标准,按照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系数发放住房券,并采取“以证代券,差额结算,沉淀统筹,纳入住宅基金”的流转方式,通过调整租金,形成合理的房屋租卖比价。同时提供多种优惠,鼓励职工私人购买住宅。 
  三、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起步并逐步深化,发出的住房券应和通过提租收回的住房券数额持平,防止发生非正常的沉淀。职工多住房、住好房应由个人多付房租。住房券只能用于购买公房、自建房、交新增房租,不能进入其他流通领域。 
  四、经测算,成本月租金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43元。考虑到职工的承受能力,为利于改革起步,暂定按月准成本租金每平方米1.18元执行。在具体计算房屋租金时,按钢混、砖混、砖木、简易四种结构,内部设施十个等级,以及住宅坐落地段,居住楼层、朝向等因素加以调节。 
  五、提租范围为蚌埠市区内房管部门和各单位的公有住房,住私房;租住私房和既住公房又住私房以及住集体宿舍的职工暂不实行。 
  六、发放住房券的范围为(一)蚌埠市区的中央、省、市、区属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居住公房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三)经劳动部门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顶岗的城市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四)按蚌埠市人民政府蚌政〔1986〕93号文件规定,原无工作单位并享受大集体待遇的新老居委会主任及其他享受大集体待遇的职工;(五)经批准被聘用到国营企事业或大集体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六)从企事业单位到部队服现役带薪的军人;(七)城市户口的民办教师;(八)配偶系农村户口、本人在市内独住公房的职工;(九)原是国营或大集体单位正式职工的劳教人员(需经过审查批准)。 
  七、计算住房券的工资基数,按下列标准掌握:(一)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职工,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以标准工资加五元副食品补贴之和为基数;(三)带薪服役的军人,以其原标准工资为基数;(四)未参加工资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12元到17元补贴及5元副食品补贴之和为基数;(五)工资改革后的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工资为基数;(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职工,以计算退职费的标准工资加5元副食品补贴之和为基数;(七)计划内临时工,以蚌埠市劳动局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八)被聘用到国营、大集体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以其原标准工资为基数;(九)街道居委会主任,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十)劳教人员,以其劳教前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八、发券额按职工的计券工资基数乘以21%的发券系数计算。住房券不够交付新租金时,差额部分由住房支付现金。结余的住房券随实转比例的扩大逐步兑现后存入银行,作为个人住房基金。不论住房券结余与否,原租金仍以现金支付,并划转给原产权单位。 
  九、本办法实施后的新住房全部进入实转。新住房范围是:新竣工出租给职工使用的公房和出售给参加房改职工的新、旧住房。老住户换租新住房视同新住户进入实转,新住户承租旧住房视同老住户发券空转。进入实转住户的职工,住房券由所在单位按现金进行“差额结算”,所得不足抵缴新房租的住户,要以现金补足;如有结余,由单位存入银行,纳入“个人购建房基金”,定向使用,不得流入其它消费品市场。房产单位应收的租金,通过银行向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结算。住房券实转后的资金来源:人均留利在八百元以上的企业,二分之一进入成本,二分之一由企业留利中支付;人均留利在八百元以下的企业,全部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经费支出。 
  十、鉴于目前一部分职工收入较低,对1987年10月1日前承租公房的增支户,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减免补助。1987年10月1日后新承租公房的住户一律不享受减免补助。减免补助资金,按发券总额的7%以内提取,企业单位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经费支出。 
  十一、列入减免补助范围的住户,发给的住房券加原租金全部交租后增加支出5元以上的,按下列办法减免:(一)家庭人均计券工资收入40元以下(含40元)、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全免;(二)其他增支户超过5元以上的部分,减50%。 
  十二、特殊情况减免补助办法:(一)红军时期的干部、原住房的增支部分全免;本人去世,其配偶可继续享受全免;(二)原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士遗属、享受遗属补助的职工遗属以及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由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单位按每人月工资30元为基数发给住房券;单独居住的,原住房的增支部分全免;(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个别特殊困难户,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从福利费中适当补助。 
  十三、住房券在“空转”向“实转”过渡期间,对结余住房券随实转比例,逐步按实兑现。起步时按结余额的20%兑现,以后随住房券实转比例的扩大,相应地按实转兑现,最后全部实转,全部兑现。兑现的金额由单位存入银行,纳入“个人购建房基金”。 
  十四、鼓励职工购买住房。考虑到现阶段职工的实际收入状况,在房价和付款方面给予优惠。凡购买住房的职工,在先付30%的购买款后,可享受低息抵押贷款。旧住宅还款期限不超过十年,新住房还款期限不超过二十年。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承担低收入职工购房贷款的部分或全部贴息;也可以由单位购一部分住房,先按有限产权的价格出售给本企业职工,待职工补齐其余房款后,将全部产权交给职工个人所有。 
  十五、鼓励住房由租转售。旧住宅可优先优惠售给原住户;新住宅要划出一定比例售给职工个人。 
  十六、新旧住房出售或出租均纳入房产市场统一管理,各种房产交易均应按规定手续办理。严格控制房屋出售价格和私房出租价格,严禁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十七、推行住房商品化,必须有金融体制改革的配合。为此,成立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作为住房资金的结算、信贷中心。住房储蓄银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双重领导。住房储蓄银行应积极开展住房储蓄业务,筹办住房基金以支持商品房的建设和经营;负责职工房改后的租金划转和沉淀房券存入“个人购建房基金”等管理;负责单位和个人购房资金的借贷工作。住房储蓄银行三年免税、三年不分红的优惠所得,纳入市住房基金用于房改需要。 
  十八、实行住房基金制度,筹集住房建设基金。全市住房基金的提取渠道是:(一)市区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二)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三)企业留利中用于建房的自筹资金;(四)企事业单位其他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五)出售住房回收的资金;(六)建筑税和房产税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七)其他方面的闲散资金。这些资金统一存入住房储蓄银行,作为住房信贷资金来源。 
  新住房实转后,新租金按12%提取房产税。在改革期间,房产税连同投资利息一并纳入市住房基金,用于对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统筹扶贫。 
  十九、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各单位和千家万户,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十分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严格掌握政策,把改革的坚定性同科学的工作态度结合起来;要加强纪律,统一行动,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十、列入房改范围的单位,包括各驻蚌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级别,均应执行本方案和与本方案有关的配套政策及管理办法。驻蚌部队参与房改问题,另与部队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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