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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2-11 生效日期: 1987-12-11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方便旅客购买航空运输客票和托运人托运货物,维护航空运输安全和航空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促进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营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以及有关的航空运输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销售代理人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审查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经营销售代理业务。

  第四条 销售代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有两名(含)以上、熟悉航空运输业务并经所代理的航空运输企业审查和考试合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通信设备;
  (四)有资金证明。

  第五条 销售代理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情况和证件:
  (一)销售代理人名称、地址、电话;
  (二)销售代理人的组织机构、人员和通信设备情况,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简历;
  (三)销售代理人的资金证明;
  (四)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
  (五)销售代理人所属的地区、厅、局或相当上述级别的行政主管领导部门开具证明文件。在证明文件中应列明主管部门的名称、性质,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地址、电话,申请理由并声明对所证明的销售代理人负安全和经济方面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销售代理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与被代理的航空运输企业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销售代理人经营业务,必须遵守有关航空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公布的航空运价,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业务,也不得再转托他人代理业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经常检查其销售代理人的营业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销售代理人违反规定,被代理的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随时解除销售代理合同。

  第八条 销售代理人出售机票,应当严格执行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的严格查验购票证件,发现公安机关通辑在案的人犯和可疑分子,及时报告。

  第九条 销售代理人代理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业务,可以收取合理的手续费,收取手续费标准由航空运输企业与销售代理人共同协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地区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销售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由销售代理人和出具担保证明的单位连带承担责任,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其地区管理局,可以单独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部门的建议,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二条 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委托不合格的销售代理人经营业务,除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外,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其地区管理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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