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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5 生效日期: 2001-05-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 [2001] 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2001-2010年文化大省建设规划纲要》,促进文化大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录像厅、游戏厅、游乐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业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确保足额及时,列入目标考核。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按2‰一天加收滞纳金。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金库;市、县以下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由市、县财政按入库数的20%专项上解。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省和市、县建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该项资金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主要用于重大文化精品生产和重点文化建设项目。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县(含县级市、区建制的原县和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其中,省级的集中50%纳入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二)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助。 
  (三)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新办的企业,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三免两减半”等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支持文化设施建设 
  (一)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重点标志性建设项目要留足用于建筑物的艺术造型和装饰费用。城市小区要安排配套的文化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有关税费给予减免。 
  (三)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新华书店、广播电视台(站)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拆一还一,按规划就近重建,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四)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开发经营、租赁或出让。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由本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在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后,可减免3-5年的土地租金;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出让,但需报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中,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经营性房地产等经营项目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土地出让所得,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以后,上交当地政府10%,其余部分留归文化单位,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五)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要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的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六)按照“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的要求,将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纳入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有关部门认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七)各地在撤乡并镇中,对原乡镇文化站、广播放大站等文化设施和设备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十五”期间,重点扶持发展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业以及演艺业、文化旅游业,加快形成以文化重点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文化产业体系,以文化企业集团为龙头、文化中介服务机构为纽带的文化产业组织结构,以江苏丰富的自然人文资源为依托的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机制,通过政策扶持、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使之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加快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步伐。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转制的,原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财政拨款3年内不减。 
  (三)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四)鼓励文化单位盘活现有资产,通过资产重组,吸纳社会投资,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新办文化企业,其营业税5年内由财政按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各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五)支持文化单位加快科技进步,促进文化产业升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承受能力的文化单位的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20%,其技术开发费可在成本中按实列支。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六)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积极扩大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的渠道和领域。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兴办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七)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界限,促进各种文化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加快组建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乃至跨国经营的文化企业集团。帮助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五、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十五”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拨款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增长幅度的1-2个百分点。 
  (二)省、市、县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单位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省级的集中50%;省、市、县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经费,充实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及目前确有困难的群艺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拨款。各市、县要保证所属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必要经费。 
  (四)“十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省文化专项经费1500万元,重点用于艺术创作、演出、精品生产及省文联、作协创作补助和省属院团补助等;每年安排省级文物维修保护补助经费1000万元、南京博物院文物征集费300万元、南京图书馆图书购置费1500万元、重点文物基础设施建设经费500万元、省社会科学发展和规划经费700万元。各市、县也要相应作出适当安排。 
  (五)适当增加对老区、欠发达地区文化补助经费。在省级扶贫专款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文化扶贫,省财政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补助老区、欠发达地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六)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管理。 
  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一)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和省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四)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切实加强文化建设资金管理 
  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坚持勤俭办文化事业,把增加的投入都用到发展艺术生产力和促进文化事业繁荣上,努力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安排,保证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省市之间、部门之间,特别是在一个城市之内,要加强协调,鼓励共建,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防止重复建设。要积极推行文化事业单位拨款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按项目拨款或以奖代拨。宣传文化机构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两个效益。接受的捐赠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或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活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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