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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17 生效日期: 1994-02-17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
  改革和发展是当代中国两大主题。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初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科技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工程,将走向全面推进、配套实施的新阶段。为此,根据中央《决定》确定的科技体制改革目标,结合十多年科技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联合制定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方、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在总结我国成功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基础上,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加速科技经济一体化。要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统一,通过改革的深化促进发展,根据发展的要求深化改革。要把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分步实施、重点推进结合起来,抓好试点城市和试点单位,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要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引导、保障和规范改革实践,促进科技战线改革与发展步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
                         
改革和发展是当代中国两大主题。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需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合理配置科技资源,优化科技运行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是实现我国本世纪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宏观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提出如下实施要点。
  一、总体目标与方针
  (1)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十几年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伟大战略思想指导下,科技体制改革遵循“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创造性实践,初步打破了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不断增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科技运行中的作用,多层次、大力度、全方位地推进了科技与经济结合,逐步形成了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加强基础性研究三个层次的战略布局和纵深部署。在日益成熟的理论指导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工程,正走向全面推进、配套实施的新阶段。
  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初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历史新时期。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在新形势下,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十四届三中全会重要决定,进一步加大科技体制改革力度,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战略目标作出贡献。
  (2)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新型体制,促进科技进步,实现科技、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协调发展。建立这一体制,要求科技资源配置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进行;科学技术进步由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全社会共同推动;科技经济行为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2000年前,要构筑起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即:
  --组织结构: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的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
  --运行机制: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学研究机制,市场经济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微观基础: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科技企业制度和具有数量和质量相对优势的跨世纪人才梯队;
  --宏观管理:建立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的,统筹协调的科技行政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的科技政策体系和法律体系。
  (3)实现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必须坚持“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相统一,在总结我国成功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基础上,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统一,通过改革的实践促进发展,根据发展的要求深化改革;坚持改革科技体制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统一,促进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金融、外贸、教育体制改革相配套;坚持统筹规划、宏观指导与分步实施、重点推进相结合,抓好试点城市和试点单位,发挥深化改革先行区域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引导、保障和规范改革实践,促进科技战线改革与发展步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

  二、推动科技系统调整结构,分流人才
  (4)实行“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调整科技系统组织结构,分流科技人员,从根本上改变科研机构重叠、科技力量分散、科技工作低水平重复的状况,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
  “稳住一头”,是指稳定支持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研究开发,形成优势力量,力争重大突破,提高我国整体科技实力、科技水平和发展后劲。“放开一片”,是指放开放活各类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研究、开发、创新机构,放开放活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使之以市场为导向运行,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按照这一方针推进我国科技系统的分流和调整,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拓宽视野,提高起点,大胆借鉴发达国家近百年来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科技结构体系和社会公共机制,使我国科技战线的改革开放迈出大步伐,再上新台阶。
  (5)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要以发展战略为主导推进改革,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促进发展,围绕下列战略目标加速科技经济一体化:
  --瞄准我国新兴支柱产业和二十一世纪主导产业,推进研究开发,组织协同攻关,培育新生产力;
  --调动大部分科技力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解决关键技术,推广适用技术,逐步实现大部分工农业生产技术和装备现代化;
  --聚集科技力量,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尖端幼稚产业和资源优势产业群体的发展;
  --启动重大区域开发,推动地缘战略产业的发展,并通过科学技术的注入改变中西部地区经济技术落后局面;
  --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技队伍,开展大科学研究,实施大科技工程;
  --实施21世纪议程的社会发展研究,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全面改善社会发展状况。
  (6)适应世界经济竞争格局向科技竞争逐步转移,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改革科技计划体制,使“稳住一头”的政策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科技进步法》关于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规定,制定保障在本世纪末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实施步骤和监督机制。各项科技计划要突出重点领域,资金投放要向重点项目、重点承担单位倾斜,使我国的重大研究、开发和创新取得标志性的重大进展。
  保持一支能在国际前沿拼搏的精干队伍,重点武装一批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机构,不断提高其素质和水平,在科研经费、实验手段和其他物质条件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形成适应新科技革命挑战和实施跨世纪发展战略的中坚力量。这些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加快分流人才步伐,优化内部结构,打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之间以及不同学科之间的壁垒,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研机制,克服研究开发小型化、短期化和封闭化趋势,率先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国家择优支持少部分机构通过就地改造或易地重建等方式,积极探索国立、省立科研院所的新模式,努力攀登世界科学技术高峰。
  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推进科技进步的激励作用和调节功能,对于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国家重大科学研究、科技工程、支柱产业和区域开发所做的科技投入,应参照国际惯例给予退税优惠;对设立科学基金资助和奖励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鼓励。
  (7)设立国家研究机构,是世界主要国家实施发展战略、组织科学研究、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科技战线实现“稳住一头”,建立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的一大举措。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借鉴国外经验,根据科技发展战略,选择5-10个学科前沿、人才拔尖、结构合理和机制先进的科研机构进行建立新型国家研究院试点。具备条件的省(市)可以选择1-3个科研机构进行省(市)立研究所试点。
  在试点单位推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行院所长负责制、理事会决策制、监事会监管制,试行固定编制与人员流动相结合、职务工资与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双层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对任期内的院所长和固定研究岗位,按照逐步达到国际相对可比原则核定工资标准;对聘任的其他研究开发人员试行课题工资制。院所按技术合同或定货合同承担国家计划和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承接社会委托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其终极产权属于国家所有,院所在国家科技政策指导下行使持有权和支配权。
  建立新型研究院所试点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认真研究通过机构内改革向现代科研院所转轨的过渡措施。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评估机构,形成评价标准,确定示范章程,使这一改革探索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8)按照“放开一片”的方针,大力推动大批研究开发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实行企业化管理,推行民营化经营方式,走社会化发展道路,是今后几年深化改革的重点。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能够纳入市场轨道运行,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研究开发机构,包括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信息服务、专业培训的机构,对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与科技进步有关的第三产业,大幅度放开,进一步放活,依照《科技进步法》充分保障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自主权,保障其对自身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选择权、探索权。在其进入经济、长入经济的过渡期内,可保留原机构名称,继续享受国家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继续鼓励研究开发机构以开发科技产业为目标,探索和实践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经营。国家对这类机构在新产品、中试产品和技术性收入方面,实行扶植政策;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进行技术开发;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技术开发部或技术开发中心。
  具备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投资兴办多种产权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科技企业;可以兼并、承包中小型企业发展科技产业;可以通过联营、参股、控股等形式,组建成以科技为先导、产权联接为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科技产业开发集团。实力雄厚的大院大所,可以充分发挥综合科技优势,进行由科研机构领办科技企业集团、科研生产联合体的试点。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改制转型为现代科研型企业。有条件的机构可以按照《公司》和国家关于高新技术股份制公司的特殊规定,作为发起人吸收法人和个人投资入股,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某些特定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大院大所,可以改组成国家独资公司。进行上述改造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鼓励改制转型的机构通过吸收国外投资,以科技为依托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积极推进国有中小科技机构采取民营方式,包括通过吸收内部职工入股,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租赁、长期承包、委托经营和重组产权,向国有民营企业过渡;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通过拍卖、分期出售、租售结合等方式转化成民有民营企业。
  继续鼓励研究开发机构改组或创办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集成配套开发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咨询与服务中心等技术创新组织。全国选择10至20个各类组织进行试点,探索有利于发挥和拓宽其功能的结构和机制。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依照《科技进步法》的规定,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合办科研院所、开放实验室。
  (9)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具体国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的公共科研机构发展模式。率先在社会公益、社会发展、农业科研、科技咨询、信息服务领域选择5-10个机构进行试点。社会公共科研机构以国家的政策性资助、社会无偿投入和国外捐赠作为发展基金;通过承接国家计划任务、社会委托项目、转让科技成果、提供咨询服务等多种途径,形成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机构财产实行社会公有制和信托经营制,由营运者依据信托规约和机构章程经营管理,但财产和收益不归捐款者、营运者所有,财产增殖和创收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纳入社会公共组织的新型机制运行,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和产权归属关系,国家对其实行法制管理并视情实行某些优惠政策。
  (10)改革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科研机构。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和长远需要,统筹规划我国社会公益机构的总体结构和布局,支持重点机构进行组建现代国立研究院所的探索,推动部分机构向社会公共科技机构过渡,引导大部分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建立起具有生机和活力的自我发展机制。要立足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逐步构筑成结构网络化、功能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公益型研究开发与服务体系,发展新兴第三产业。
  按照自然区划调整农业科研机构的布局。国家就农业科研、教育、生产的结构体系发布指南,以省为主推动农业科研机构的分流和调整,指导部分机构转化成区域性科研中心,从事应用研究,兼顾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加强地、县农业科技机构和示范推广服务机构,实现农业科技机构的结构性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鼓励和支持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科技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建立科技机构、示范推广服务机构与各类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相结合的,面向农村各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科技服务体系。

  三、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
  (11)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技术市场蓬勃发展并已初具规模,《技术合同法》的贯彻施行,推动技术市场步入法制轨道。信息市场也开始萌生。要坚定不移地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技术市场为基础加速科技成果由知识形态向商品形态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要深化科技经济配套改革,优化市场机制,强化市场基础,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综合动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技术市场在规模、结构、水平和管理上再上新台阶。要发挥技术市场的纽带作用和信息市场的媒介作用,加速科技与经济一体化进程。
  (12)加强技术市场的中间环节,加速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现代化步伐。要在全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现代技术交易所、综合技术商社的试点,按新型机制运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形成常设技术市场的基本构架。要发展信息高速通道,使信息采集、贮存、处理和传递手段现代化,发展和完善区域性信息网络,促进全国性信息网络的形成。
  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民间投资、社会集资相结合的方式,试建面向技术交易主体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基地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并发挥其示范辐射功能。有重点地疏通技术、信息流通环节,支持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发育和发展。
  (13)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制定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和公正技术交易规则,加强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护,严厉制裁欺诈、胁迫和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制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分割主义和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正之风。加强各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建设,进一步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争议的处理工作,提高技术合同规范性和履约率。加强技术市场的执法力度,办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建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和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原则处理技术合同争议。有条件的省市可以试办市场信息调查组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科技信息和侵权取证等服务。
  (14)促进科技计划管理与技术市场接轨。要把市场需求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来源,项目实施实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立项、签约、履行、验收以及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和分享,应当全面贯彻执行《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科技计划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承担单位的,单位有使用、转让,或经评估后作为法人财产入股参股的权利,但主管部门有决定该项成果实施的权利。
  (15)加速技术和信息市场的统一性、开放性和国际性步伐。加快培育农村技术和信息市场,发展城乡结合和技术、人才、生产、市场贯通的综合服务体系。推动技术市场向商品市场扩散,大力提高产品的技术附加值;促进技术和信息市场向服务市场辐射,发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科技第三产业;加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衔接,形成人才、技术、信息相互融通、合理流动的良性循环;建立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和风险投资机制,使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相互对接,在全国形成大流通、大循环格局。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技术贸易制度,发展对外技术交易窗口和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立利用国内国际两个资源、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中介、咨询、经纪、代理、信托、资产评估、市场调查、知识产权、科技经济信息等服务网络,以促进技术和信息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

  四、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
  (16)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是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民营科技型企业已成为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和新兴科技产业的有生力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动员社会力量创办和发展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科技型企业;鼓励国有科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探索国有民营的发展模式;引导乡镇企业增强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能力,向科技先导型企业转轨。从而形成以国有国营科技机构和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长期并存、优势互补、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兴旺局面。
  (17)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积极鼓励创办开发和经营技术密集产品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新兴产业群,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支持在与科技进步有关的咨询业、信息业、培训业以及技术服务业,兴办民营科技第三产业。根据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需要,积极发展面向农业生产全过程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的技术经济实体。重点扶植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规模大、具有较强研究开发与市场开拓能力的大型民营科技型企业,引导其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18)进一步完善民营科技型企业规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民营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每年选择几家科技含量大、经营效益好、管理科学化的民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境外融资试点,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完善机制、发展产业拓宽道路。进一步改革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并保障民营科技型企业通过平等竞争,承担更多的国家计划项目。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赋予具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和境外投资权,支持其向跨国集团公司方向发展。
  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地建立面向民营科技型企业职工的医疗、待业、养老保障制度和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社会统筹。
  进一步推进民营科技型企业制度建设。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解决部分企业中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经济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成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指导个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改造为公司人。
  (19)积极探索国有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组织形成和经营方式。鼓励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前提下,以科技人员为经营主体,以“四自”原则为经营机制,以科技经济一体化为经营方向,加速机制转换和创新。国有科技企业可以采取委托经营、租赁经营、长期承包等多种经营方式,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成立新的公司人,订立规范协议和章程,建立相应的经营监管制度,创办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现代国有民营企业。

  五、推进区域性综合改革和发展
  (20)按照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改革。当前,一要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公司股份制试点,形成人才、技术、资金的组合优势,支持主导高技术产业发展,并发挥其扩散效应。二要加速高技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执行《公司》的规定,重点推进多个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选择部分技术含量高、盈利状况好、管理科学化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条件的企业,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和上市,包括境外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技术入股可以占注册资本30%,并允许从中提取30%奖励对创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开发区管理机关要建立股份制改造指导小组和资产评估制度,解决高新技术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问题。三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创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机制。四要抓住机遇,吸引国际资本,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形式,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和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选准新兴支柱产业和世界范围内正在形成的21世纪主导产业,进行培育大产业,塑造大企业的实践,要加强宏观指导,通过发布技术政策,发布高技术产品在研信息,引导企业正确选择研究开发方向,避免各开发区产业趋同,形成合理的高技术产业结构;通过“火炬”等科技计划向重点项目、重大科技工程及产业化攻关倾斜,实施高科技产业发展战略。
  (21)启动星火技术密集区综合改革。大力发展各类农村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完善以科技为先导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星火技术密集区重点发展集科技、金融、供销、市场于一体的区域性支柱产业,创办以科技为先导的农业开发公司,探索农村、农业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大生产的途径和形式。
  (22)启动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改革,指导科技、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围绕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促进全社会参与推进社会进步的实践,依靠科技进步,建立持续发展机制。率先在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进行建立社会公有制社会发展基金试点,办好社会公共科研机构,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23)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技术密集区、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改革与发展的联动,并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相互促进。通过各区之间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改造。要着眼跨世纪发展战略,根据沿海、沿边、沿江和沿路的科技、资源、环境优势,探索协作和联合机制,建立高技术产业发展带、资源优势产业发展带、地缘技术经济贸易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和现代管理体制大面积、大幅度地辐射和扩散。各区之间要认真研究在融资方式、产业分布、技术与信息共享、研究开发与生产经营结合等方面的统筹配套政策和综合协调机制,以利于运用多区综合优势,培育支柱产业,推进区域开发和实施重大工程。

  六、努力创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24)发展科技,振兴经济,人才是关键。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人才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是迎接世界新科技革命挑战的战略要求。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摒弃一切僵化的管理制度和陈旧的思想观念,推进科技、经济、教育体制配套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保护机制,创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才能,努力开创我国科技人员工作的新局面。
  (25)加速培养跨世纪科技人才,加速学科带头人的代际转移。要在充分发挥老一辈科学家指导作用和中年科技工作者骨干作用的同时,大胆地把优秀青年人才推上重要的学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要切实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国家支持优秀青年的科学研究活动,在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的规定,逐步扩大青年科学基金比例,并从各项科技计划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研究开发活动。要广开渠道,建立多种面向跨世纪人才的科学研究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选准对象,择优支持,培养能够在世界科技前沿拼搏的青年学科带头人,造就懂经营、善管理的科技企业家,吸引海外学者参与重大科学研究、创办科技企业。要在科技经济发达地区试行青年科技工作者住房公积金制度,大力推进“安居”工程,建设一批青年科学家公寓,解决日趋突出的住房困难问题。要在总结各部门和各地方实施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的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家科委、人事部、国家教委统筹协调,抓紧制定和实施二十一世纪人才工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培养和造就青年科技人才工作推向前进。
  (26)创造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的环境和条件,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重要环节。要抓好人才流动的中介环节,有条件的省、市科委和人事局要联合建立科技人才服务组织,为科技人员择业和流动提供服务。要进一步改革人事制度,户籍制度,待业、医疗和养老保健制度,率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经济体制配套改革试点城市和科技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新型制度。要综合运用国家政策和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充实和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科技力量,引导科技人员为加速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27)改革科技人员分配制度,按照按劳分配原则,从优核定科技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承担国家研究开发任务的科技人员,要逐步提高工资水平,试行岗位工资制和课题工资制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其中达到国际水平的,工资标准要逐步提高,力争至本世纪末达到国际可比。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实行联系其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计算报酬的办法,上不封顶,拉开工资距离。从实施和转让技术成果、发明创造所获收益中提成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发给科技成果完成者,是《科技进步法》、《技术合同法》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规定,要切实予以贯彻,其比例一般可按技术转让使用费的15%左右,和技术实施后新增留利的0.5-2%执行。
  (28)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激发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要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基础上,设置农村科技奖,完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置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和资助作出重要成就的科技人员。从今年起,要依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授予科学技术的开拓者、培育者和奠基者国家荣誉称号。对于创造重大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实行重奖,实行股份制的科技企业,可参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试行将无形资产股份的一定比例用于该项奖励。
  (29)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保障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科委有关正确处理科技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正确掌握科技活动中的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对待和处理科技人员在改革实践中产生的失误,依法保护科技人员的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对于违法犯罪案件,要本着“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求搞准”的原则依法惩处,以维护科技工作的正常秩序。要教育广大科技工作者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的思想,团结协作,无私奉献,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模范。

  七、进一步扩大科技工作的对外开放
  (30)全方位对外开放,是我国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长期方针,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其内涵。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科技合作关系,加强与各国际组织的多边合作。要下放外事、外贸权限,发挥部门、地方对外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在加强政府间合作关系的同时,简化手续,推进民间对外科技合作的发展。
  (31)加强科技合作与对外贸易的结合,为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拓宽渠道。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和外贸体制的配套改革,推动出口产品结构逐步转向以高新技术产品和成套设备为主导。授予更多的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企业外贸经营权,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基地。
  积极支持外贸企业、科技组织组建国际综合商社和外贸企业集团;或者以科技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强,并拥有外贸经营权的科技组织为龙头,联合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组建科技型外贸企业集团。对赋予外贸经营自主权的大院大所、高等学校和科技企业,要在银行担保和结算等方面为其产品出口提供便利条件,对其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技术设备等,免交进口关税和免领进口许可证。要按照《科技进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允许其在国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售后服务。
  (32)推动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利用外资发展科技产业。积极吸引国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到国内创办科技企业,共建科技、工业园区,并依法保护其正当权益。要按照《科技进步法》规定,鼓励国外、境外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单独设立或者与我国科技机构合作设立科研院所、实验室、试验基地和其他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外国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联办等多种方式到国内设立研究开发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开创全方位、多层次、大跨度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八、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科技法制建设
  (33)我国《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宏观管理体系,大力组织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速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的推广和应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把加强软科学研究和培育科技咨询产业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为科技战线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支撑条件。要大力开展科技兴市、科技兴县活动,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3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强科技法制建设是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推动科技进步的根本保障。是否懂得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推进现代化进程,是对各级领导能否指导改革开放事业的严峻考验。
  科技法制建设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强化法律制定和实施监督两个环节,把加快科技立法与法律的贯彻落实和实施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加速我国科技改革与发展步入法制轨道,取得更大发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科技进步法》确定了新时期推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制定配套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要以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这一科技基本大法为主导,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发挥立法的超前性、预见性和权威性,引导、促进、保障和规范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力争在三至五年内抓紧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投入法等配套法律,制定科技奖励条例、技术市场条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和有关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设立科研机构、科技基金的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地区制定地方性科技进步条例,尽快形成以《科技进步法》为核心、健全完善的科技法律体系,在新型科技体制的法律调节方面,实现纲领性与操作性、指导性与实践性、高度与力度的统一。
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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