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4]226号
省属国有企业:
为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现就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和审核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2、国有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与职工安置费用。
3、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与职工安置费用。
4、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与职工安置费用。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与审核程序
(一)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内容
1、省政府、省国资委同意企业改制的意见;
2、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概况和企业改制情况简介;各类职工人数情况;
3、职工安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4、职工安置办法与去向;
5、经济补偿和安置费用的计算发放办法;
6、职工档案的管理与移交;
7、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8、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主要包括:①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工资等债务情况;②改制后职工债务的偿还办法;③内退、承诺等退、离退休人员、工伤残等人员管理办法;④本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其它情况;
9、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10、企业公示情况报告。
(二)职工安置费用审核的主要内容
1、职工花名册;
2、改制企业人员情况汇总表、改制企业人员安置费用汇总审核表及职工安置费用的明细表;
3、拖欠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4、社保经办机构出据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证明;
5、其它应审核的事项。
(三)审核程序
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按以下步骤实施:
1、改制企业按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计算工龄的基准日编制职工安置方案,并测算职工安置相关费用;
2、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预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预审,提出意见,企业进一步修改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
3、修改后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改制企业向职工公示职工安置方案与职工安置费用计算情况;
5、企业将公示情况报告和修改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安置费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6、审核后的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审议批准。
三、审核工作要求
1、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办〔2004〕7号)、《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冀国资〔2004〕23号)和《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规范操作的意见》(冀政办〔2004〕6号)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认真编制职工安置方案,如实测算职工安置费用,并认真填报测算表并提供有关依据。
2、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报审,对于手续不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审核。
3、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核对有关数据的基础上及时为改制企业提供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认定证明。
4、各改制企业上报职工安置方案时,报职工安置方案一式四份(报表1-20)。
附表:1-20(略)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