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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防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制裁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债务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8 生效日期: 2004-07-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4]1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防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制裁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债务行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大力推进我省信用环境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防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制裁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债务行为的意见 
 
  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密切配合,开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繁荣地方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几年,受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汽车消费贷款债务人恶意欠款、躲逃债款的情况十分严重,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给各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经营风险。 
  为整顿金融市场秩序,创建诚信社会环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保险经营稳定,现就制裁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汽车消费贷款金融风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请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8号)的要求,落实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各项措施,高度重视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风险,切实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控制,加大对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债务不良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促进当地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二、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行为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应高度重视,将防范和化解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沟通,联合行动,合力催收,共同降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风险。已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汽车消费贷款债务人,要主动承担还贷义务,其债务到期而未还的,应及时到各金融机构还清所欠贷款。对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的债务人,各级财产保险公司要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请各级司法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为制裁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行为和创建诚信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对汽车消费贷款中的各种诈骗行为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和路查、路检中,应协助金融机构打击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行为,对逃废汽车消费贷款债务的车辆予以查扣。 
  四、请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对制裁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债务行为和整治信用环境等各项工作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大力推进我省的信用环境建设进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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