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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7 生效日期: 2000-03-27
发布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我局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决定》,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决定》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决定》发布后,我局领导给予高度重视。解振华局长于11月25日批示:“各司要认真学习此文件。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国务院要求和总局领导的指示,总局机关各职能部门,特别是承担对外执法任务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并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在1999年度的全国环境法制工作研讨会上,我局组织各地方环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对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首先要求环保系统的法制干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从而带动环保系统全体干部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二、不断完善环境立法,使环境行政有法可依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用邓小平理论指导环境立法工作
       在1999年7月的全国环境法制工作研讨会上,传达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环境法制工作人员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自觉地运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环境立法工作。经过学习讨论,大家认识到,环境法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用邓小平理论指导立法工作,把环境立法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才能提高环境立法质量,从深层次上协调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2.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编制环境立法计划,及时填补立法空白,使环境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多年来,我局一直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编报环境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当年的立法重点,为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保证依法行政。例如,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局及时制定配套立法计划,按计划开展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一系列工作,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先后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
       3.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统筹考虑环境法律规范的立、改、废事项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一部分原来由原国家环保局行使的职能交由直属单位行使。我局在制定、修改有关环境规章(如《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注意不再规定国家环保总局行使上述已划出的职能。对已颁布实施的环境规章,我们正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凡不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行使的职责以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办法,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4.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环保部门规章,坚持做好规章备案工作
       为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避免环境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避免规章之间的相互矛盾,我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环保部门规章,特别是注重征求各部门、各地方对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坚持每发布一项环境规章都及时报送国务院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审查。今后,我们将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避免环境管理中的“依法打架”现象。
       三、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推进环境保护的法治化
       1.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
       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我局近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等一系列文件,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作了统一规范。我局还公布了《常用执法文书格式》,统一了环境行政处罚等12种常用执法文书。
       我局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行使环境执法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也不得放弃法定职权;明确了环境行政执法程序,要求环境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法定的现场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应诉程序、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强制执行程序以及行政赔偿等基本程序。
       此外,各地环保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如《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办法》、《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
       2.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切实贯彻国务院《决定》
       至加强排污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排污收费是促使排污单位削减排污总量,筹措污染治理资金的重要手段。为了落实国务院对行政事业收费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我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排污收费管理的有关通知》(1999年6月14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紧急通知》(2000年1月2日),明确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排污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针对少数地方暴露出来的问题,立即组织对1999年以来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财务检查。总局还将适时进行抽查。目前,各地环保部门对法律规定的排污收费,普遍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加强了对“收支两条线”的监督管理。
       至坚持罚缴分离制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我局在近年对四川自贡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电力集团公司等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的规定,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尚未确定中央国家机关罚款代收机构的情况下,均通知相对人将数十万元的罚款直接缴入了中央国库。
       至以“一控双达标”为重点,进一步推进现场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提出的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环保部门加强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现场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加大淮河、太湖、滇池、巢湖和渤海等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除日常检查外,还进行突击检查和夜间、节假日巡查;继续加强“15小”监督管理;继续做好社会反映强烈的高考期间噪声监督管理和夏收季节的秸秆禁烧工作。
       至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强环境现场执法队伍建设。在地方机构改革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力量;建立、健全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实行公开招考录用;加强环境监理人员的培训,坚持持证上岗。
       至以完善监督机制为基础,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管理。认真检查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落实情况,规范执法文书和档案管理;进一步建立环境稽查制度,推进环境稽查工作,强化环境执法的内部监督。
       至以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提高现场执法机动化能力。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抓好基层现场执法装备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重点装备执法车辆、通讯工具和取证工具。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计划落实到每一个地(市)、县,每一个年度;争取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推动各地建成、验收一批达标的环境监理机构,“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所涉及的范围内的环境监理机构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要求;表彰工作扎实、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按计划完成达标工作任务的单位。
       至以现代化监督管理为目标,逐步完善现场监控手段。继续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快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一般企业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黑匣子),重点企业要安装流量计和在线监测仪;加快全国环境监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重点城市、重点地区、重点流域要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形成现场监控能力。
       3.逐步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我局将进一步从执法机构、执法队伍、执法装备等方面强化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我局将建立环境法制信息网,完善环境立法和执法数据库,为环境执法提供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力量,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高环境监测为环境执法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改善环境执法的交通和通讯条件,配备适应现场监督检查实际需要的专用车辆和通讯器材,配备环境执法必须具备的调查取证工具;进一步做好环境执法统计工作,准确、及时报送环境执法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档案制度,做好执法文书存档工作。
       4.遵守法定程序,从严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结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初步形成体系的现状,我局提出了今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以强化环境执法、规范环境执法为重点,特别是通过从严查处重大案件,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我局近年也加大了直接查处的力度,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先后处罚了若干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我局还在中央国家机关中,率先执行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实践表明,通过依法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可以收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我们将继续坚持这一做法。
       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环境执法监督
       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严格的实施,及时发现、反馈并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我局及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正在探索执法监督机制,努力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目前,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已经建立并将继续实施以下几项执法监督制度:
       (一)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其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依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上一级环保部门发现备案的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修正,或者直接督促下级环保部门自行撤销或改正。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我局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将新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在实施一周年后的6个月内向总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学习宣传情况、组织实施情况、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执法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等。国家环保总局应对执法情况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向立法机关反馈立法建议。
       (三)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生产设施、吊销许可证或者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依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应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地方对有关罚款数额的备案标准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从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量罚是否适当、执法主体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发现处罚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应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或者直接督促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改正。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省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本辖区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确定备案标准。
       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向直接主管本组织的部门定期报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环保部门、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的行为,应督促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总局不仅要求有复议任务的地方环保部门严格履行复议监督职能,而且在自身承办的复议工作中,对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审查,支持地方的执法工作,但不搞“官官相护”,先后公正合法地处理了若干有较大影响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通过办理复议案件,还对有关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改进要求。如《行政复议》于1999年颁布生效后,我局已直接办理了3起公民个人不服某直辖市环保局汽车尾气检测的行政复议案。经过严格的复议审查,先后撤销了地方环保部门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几起环境复议案件受理后,曾引起广泛关注,由于复议结果公正合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
       我局1999年开始在部分地方组织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另有黑龙江河北山西河南浙江贵州上海、深圳、大连等省市环保部门,也在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并在明确职能、分解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评议考核,实行过错追究办法。
       (七)积极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环境行政监察
       各级环保部门还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并逐步使这种监督工作机制化、规范化。
       1.配合各级人大开展环境执法检查
       自1993年以来,配合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连续多年组织环境执法检查,共派出25个检查团组,先后对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40多个地、市、县,566个企事业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查处环保违法案件6000多起,有力督促和推动了各地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2.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环境行政监察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的明确要求,国家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自1996年以来,连续几年联合组织了环境行政监察。在实际工作中,按照两部门各自的职责,环保部门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制度的执行情况,监察部门重点检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是否履行法定的环保职责。如山西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委仅去年一年,依法查处33起行政机关不履行环保职责的案件,其中22名县(市)、乡(镇)负责人受到了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有力推动了环境行政执法。
       目前,环保系统的行政执法水平与《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环境行政执法的法规和程序还不健全,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还不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有法不依、特别是执法不力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少数执法人员越权执法和人情执法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今后,我们将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立法,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同时不断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努力提高全国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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