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9 生效日期: 2004-11-09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提出的“一城三创五争先”工作思路,加快产业调整升级步伐,提高引资及利用水平,促进创新发展模式,根据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精神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的标准厂房的通知》(东委办[2004]64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领会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的战略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作为工业化的重要载体,我市工业厂房的建设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没有落实项目便擅自建设的标准厂房。 
  尽管我市无项目标准厂房建设的形成和存在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需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方式已越来越凸现出局限性。大量无项目标准厂房的兴建,造成了土地资源和资金的极大浪费,加剧了镇区之间、村组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我市各镇区厂房出租价格持续下滑。更重要的是,大量无项目标准厂房的存在,为一些技术含量低、效益差、缺乏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不但使我市利用外资的水平徘徊在相对较低的水平,而且带来了人口急剧膨胀和素质下降、治安恶化和交通堵塞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使人口与资源、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的整体质量,阻碍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发展模式的创新转型。因此,市委、市政府作出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的决定,完全符合我市实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模式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选择。 
  二、加强领导,调查摸底,明确落实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的工作责任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成立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禁止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志庚(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顺光(市政府副市长) 
  梁国英(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袁绍东(市政府) 
  朱川(市城建规划局) 
  黎桥根(市外经贸局) 
  吕琦元(市统计局) 
  温淦荣(市委政研室) 
  袁东平(市发展计划局) 
  郑辉常(市建设局) 
  王成达(市国土资源局) 
  梁经昌(市经贸局) 
  刘国军(市环保局) 
  黎自力(市工商局) 
  马致远(市地税局) 
  翟崇碧(市市政局) 
  郭瑞华(市府法制局) 
  熊裕新(市房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建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朱川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叶伟南(市城建规划局)、黄冠球(市外经贸局)同志担任。同时,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督察队,对各镇区贯彻落实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要求各镇区在11月20日前也相应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区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领导本镇区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工作。镇区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应及时报送市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 
  (二)明确责任。落实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工作,实行全市统筹部署,部门审批监管,镇区落实负责。全市要建立“黄牌、红牌”管理制度,今后,凡发现未经审批或以假项目通过审批而建设无项目厂房的,要追究镇区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初次发现的,亮“黄牌”,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全市;如有再犯,则亮“红牌”,实行“一票否决”。对镇区城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和项目所在村的主要领导,一并从重处罚,直至撤职处理。各镇区也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三)调查摸底。各镇区从即日起,立即组织对本镇区的已建、在建、拟建的工业厂房进行核查并登记造册,注明厂房位置、面积、使用(租赁)等情况。统计资料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盖章确认,于2004年11月30日前报市统计局汇总后书面报告市政府。市督察队组织对各镇区的工业厂房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及时更新统计资料。 
  三、严格审批,强化监管,严格禁止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 
  对无项目标准厂房,按照“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原则处理。在2004年8月17日前“办妥”审批手续并已动工建设的无项目厂房,允许其继续建设,但要尽快落实项目;已通过审批但尚未动工的厂房,坚决责令停建,待确定投资项目后才准许动工;正在办理审批手续的无项目标准厂房,在落实项目前坚决停止审批。在2004年8月17日后申请建设的厂房项目,必须先落实项目,办妥审批手续后再动工建设。因特殊情况需在落实项目前先行建设标准厂房的,一律报市政府批准。 
  (一)把好项目初审关。各镇区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厂房建设项目的初审工作。要组织镇区城建、外经、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所有拟建的厂房(含私人报建的厂房)是否落实项目、项目的真伪、设计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消防电气、给排水有关要求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加具初审意见后,再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二)把好规划用地关。今后,市规划部门不再审批零星工业项目,所有工业项目应纳入成片工业用地范围内开发。各成片工业用地应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否则,其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对符合规定的工业项目,从简从快给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市规划部门要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核、监督。国土部门在用地审批阶段,必须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把关。 
  (三)把好项目立项关。市发展计划局要把好厂房建设项目立项关,没有落实项目的坚决不予办理。具体办理时,除要求提供登记备案申请表、项目用地证明、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加具的初审意见外,还要提供厂房所有者与租赁方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租赁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四)把好项目审批关。市外经贸局在外资项目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涉及租赁的项目要凭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加具的对项目真实性的审核意见和厂房租赁协议书或合同进行项目审核。市环保、消防等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也要按照职能严格把好审批关,把禁止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工作的关口前移。 
  (五)把好施工许可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无具体项目名称的工业项目工程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对水、电、消防等专业设计图纸不完善,不能满足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工业项目工程无办理国土、规划手续的,无具体项目名称的,以及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一律不予办理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许可手续。 
  (六)把好检查监管关。各镇区要组织人员对工业厂房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实行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及时发现未报先建、边报边建、建而未用及其他违规建设、弄虚作假等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公开曝光和通报批评,对违章建设行为要严肃查处。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送市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积极引导,加强管理,大力促进工业厂房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坚决查处违章建筑。 
  对全市厂房中存在的违章建筑,要按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对于《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1号)公布实施以前,即2001年10月16日以前的历史遗留违章建筑的问题,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尽快按照市府办《关于印发东莞市处理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3〕15号),抓紧处理,妥善解决。 
  对于2001年10月16日之后出现的违章建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今后的新增违章建筑,特别是无项目标准厂房违章建筑,要坚决从严查处,对顶风作案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违章厂房处罚完毕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禁止出租;村委会应严格把关,不得为违章厂房出具场地证明;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予供水、供电、供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章厂房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加强用地供给调控。 
  一是引导各镇区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经批准的镇区总体规划和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各镇区的发展定位,按照工业用地相对集中的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标准厂房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用地,凡不符合规划用地要求的不予审批。 
  二是严格实施按计划供地。要根据各镇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年度用地指标计划,有计划地进行土地供应,促进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的良性协调。 
  三是及早消化存量土地。在对全市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统计的基础上,将闲置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计划。对有项目的闲置土地,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上马建设,尚未落实项目而闲置两年以上的,要坚决依法收回。 
  四是着力盘活现有厂房。各镇区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消化现有厂房。市将研究实行各镇区消化无项目标准厂房工作成绩与镇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制度,对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镇区,暂停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用地批次报批。 
  (三)规范厂房税收管理。 
  一是要加强对厂房建筑税收的监控和管理。市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以及各镇、村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合作,在厂房规划报建、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监控,齐抓共管,全面掌握辖区内建筑安装工程分布情况和建筑工地情况,防止工程漏网。二是要加强厂房租赁税收的管理。各镇区应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法纪,镇、村取得租赁收入时必须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同时应倡导承租方自觉索取发票,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 
  (四)提高招商选资水平。 
  落实严禁擅自建设无项目标准厂房工作,有利于存量厂房的消化、厂房建设和租赁市场的优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但在短期内也可能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冲击。全市要迎难而上,着眼未来,提高攻坚克难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要搞好招商选资。要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水平,提高利用外资的准入门槛;要以节约用地为原则,推广“无地招商”模式,鼓励兴建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要改进服务质量。要切实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缩短厂房建设与交付时间,降低企业成本;要深入企业实际,做好跟踪服务,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要发展中介行业,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