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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九十四年度推展社会福利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社字第093010981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内政部台内社字第093010981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壹、妇女福利

一、办理妇女权益与妇女福利服务活动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会团体。

2.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

3.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4.财团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福利者。

(二)补助原则:乡(镇、市、区)之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直辖市、县(市)之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全国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办理妇女知性讲座、成长团体、亲职教育、研习、促进妇女权益之研讨会、训练观摩及宣导等活动,相关课程应具主题性,包括:妇女福利、妇女社团组织能力培训、妇女权益、性别主流化、性别平等促进等,并得包括艾滋病防治课程。

2.补助讲师钟点费、撰稿费、场地费、布置费、印刷费、器材租金、住宿费(最多以三天两夜计)、交通费、膳食费、临时酬劳费(配合活动办理所需之临时托儿服务等)及杂支。

二、办理妇女学苑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会团体章程明定办理社会福利事业者。

2.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

3.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4.财团法人宗教组织或文教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福利者。

(二)补助原则:

1.每班期至少需三个月以上。

2.申请补助时需检附课程表、讲师名册及招生报名表。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提供妇女学习成长之课程相关课程应具主题性,包括:妇女福利、妇女权益、性别主流化、性别平等促进、妇女社区参与(营造)、妇女团体领导人培训、妇女照顾者经验分享、妇女社团组织能力培训等,并得包括艾滋病防治课程。另纯属休闲、体育、才艺等活动,不予补助。

2.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项目为讲师钟点费、印刷费、场地费、器材租金、临时酬劳费(配合活动办理所需之临时托儿服务等)、杂支。

三、办理妇女生活信息教育训练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会团体。

2.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

3.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4.财团法人宗教组织或文教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福利者。

(二)补助原则:

1.申请补助时需检附课程表(注明每班至少上课四十八小时、讲师名册及招生报名表)。课程内容应含信息素养及安全课程。

2.预期效益: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学员于结业时能上网、收发电子邮件、建文件及运用网络数据。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提供妇女生活信息教育训练之课程。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项目为讲师钟点费、印刷费、场地费、器材租金、临时酬劳费(配合活动办理所需之临时托儿服务等)、杂支。

四、办理单亲家庭子女课业辅导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会团体。

2.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

3.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4.财团法人宗教组织或文教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福利者。

(二)补助原则:

1.采集中辅导方式。

2.申请补助时需检附课程表、受辅导之单亲家庭子女名册(含姓名、地址、电话、就读学校及年级等),申请单位注明不对外收费。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每班至少辅导十名单亲家庭子女(偏远地区每班至少辅导五名以上),补助辅导人员费(每班每小时不超过新台币三百五十元,每次至少三小时)、教材费、印制宣导数据及项目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

五、办理单亲家庭服务活动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会团体。

2.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

3.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4.财团法人宗教组织或文教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福利者。

(二)补助原则:

1.单亲家庭服务活动:乡(镇、市、区)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直辖市、县(市)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全国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2.单亲家庭个案管理:经地方政府遴选签约之民间团体(有社工专业人力之团体优先考量),每直辖市、县(市)至多补助一个团体,每团体每月至少服务二十,至多服务三十个案。

3.单亲妇女培力:

(1)由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遴选补助一个具执行能力之全国性民间团体或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推荐之民间团体办理。

(2)申请单位应撰拟计划书(含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期限、申请方式、预期效益及经费来源等)于一月底前,全国性团体径送本部或地方性民间团体由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层转到部。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单亲家庭服务活动:办理单亲家长支持团体、知性成长讲座、及其它服务活动:补助讲师钟点费、场地费、印刷费、器材租金、膳食费、、临时酬劳费(配合活动办理所需之临时托儿服务)及杂支。

2.单亲家庭个案管理:

(1)个案辅导费:每月每案(人)新台币一千元,每案补助期限最多六个月。

(2)外聘督导费:补助外聘督导出席费每次新台币二千元。最多每月补助二次。

(3)个案研讨出席费:承办单位应办理个案研讨,每二个月至少一次,补助专家学者出席费每人新台币二千元。

(4)项目管理费:最高不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

3.单亲妇女培力:

(1)就学补助:补助弱势单亲妇女就读大专院校,每名每学期学杂费(含学分费)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

(2)项目管理费:最高不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全案最高补助新台币六万元,含专家学者出席费、个案数据建文件费及杂支)。

六、办理外籍配偶生活适应辅导班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会团体。

2.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

3.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4.财团法人宗教组织或文教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福利者。

(二)补助原则:

1.乡(镇、市、区)之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直辖市、县(市)之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五万元。

2.申请补助时需检附课程表(含艾滋病防治课程)、讲师名册及招生报名表。

3.参加对象以进入台湾地区三年内之外籍配偶(含大陆、港澳籍,以下同)优先,课程内容除艾滋病防治外,应含括学员之母国文化介绍。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补助讲师钟点费(含翻译人员费用)、撰稿费、场地费、布置费、印刷费、器材租金、临时酬劳费(配合活动办理所需之临时托儿服务等)及杂支。

七、办理外籍配偶支持性服务措施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会团体。

2.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

3.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4.财团法人宗教组织或大陆事务、文教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福利者。

(二)补助原则:

1.支持性服务活动:直辖市、县(市)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全国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2.服务据点:

(1)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统筹汇整辖区内申请画审查后,提供初审意见,经本部择一民间团体核准补助后,由直辖市、县(市)政府督导实施,每直辖市、县(市)至多补助一个团体。

(2)所提供场地每周至少开放三个时段(每时段二小时至四小时)予外籍配偶办理休闲联谊、团体活动、咨询服务等。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支持性服务活动:办理促进外籍配偶服务之支持团体、互助支持网络、种籽师资培训及保障权益之活动:补助讲师钟点费、项目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场地费、布置费、印刷费、器材租金、膳食费及杂支。

2.服务据点:电话、计算机设备、休闲设备、图书设备、视听设备、训练设备费(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场地租金(每月最高新台币一万元)。

八、办理外籍配偶整合型服务试办计划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会团体。

2.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

3.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其会务健全有成效者。

(二)补助原则:

1.以乡(镇、市、区)或社区为范围,采试办方式,规划办理外籍配偶个案管理、生活适应辅导、亲子教育、人身安全、就业辅导等整合型服务计划。

2.本年度以补助五个新试办计划为原则。

3.九十三年度已核定办理之整合型服务计划,经地方政府评估其成效良好有继续办理之必要者,得提出申请计划,如经项目小组审核同意,得不受前目原则之限制。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补助专业服务费、讲师钟点费、场地费、印刷费、宣导费、办公设备费(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办公室租金(每月最高新台币一万元)、项目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等相关费用。

九、改善或充实妇女庇护中心、妇女福利机构设施设备

(一)补助对象:

1.私立妇女庇护中心。

2.私立妇女福利机构。

3.立案之财团法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办理社会福利者。

(二)补助原则:

1.委托办理者,主管机关应与受托机构订立契约并送本部备查。

2.民间机构服务对象包括:需保护安置及服务之特殊境遇、单亲妇女等。

3.补助对象以聘有专业社工人力之机构为优先考量。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开办费:开办所需之办公、住宿、安全、谘商辅导及育乐设施设备。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

2.修缮费:按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所列标准办理,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最多每五年申请一次。

3.充实设施设备费: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标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请。

(四)办理业务项目及标准:受虐、不幸、特殊境遇或单亲妇女之保护委托安置等服务。

贰、老人福利

一、养护机构及长期照护机构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老人福利机构。

2.附设老人福利机构之财团法人。

3.其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分区规定,并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准予筹设附设老人福利机构之财团法人。

(二)补助原则:

1.新建、改(增)建、修缮费补助,每床楼地板总面积最高以十六点五平方公尺为限,最高补助二百床,超过部分不予补助;未达二百床者,按实际床数核算。但一百床以下机构新建及其内部设施设备最高补助百分之八十。同一法人机构在同一乡(镇、市、区)及毗邻乡(镇、市、区)以补助一家为原则。

2.除公共安全补助案外,充实设施设备费补助,以兴设完竣并营运满三年者为限;充实设施设备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标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请。

3.服务费补助,补助员额不得超过法定收容量,依进住率每半年拨款一次:

(1)长期照护床位:以每位护理人员服务十五位老人、每位社会工作人员服务一百位老人、每位服务人员服务五位老人计。

(2)养护床位:以每位护理人员服务二十位老人、每位社会工作人员服务一百位老人、每位服务人员服务八位老人计。

(3)安养床位:以护理人员补助一人、每位社会工作人员服务八十位老人、每位服务人员服务十五位老人计。

(4)申请补助月数每年最高得为十三个半月。

(5)所聘雇外籍人员不纳入补助对象。

(6)经本部九十三年度台闽地区老人福利机构评鉴为优等之老人福利机构,每人每月补助金额增加百分之二十;甲等之老人福利机构,每人每月补助金额增加百分之十。

4.老人进住率低于百分之五十者,其修缮费、充实设施设备费及服务费不予补助。新建养护、长期照护机构于开始营运三年内,申请补助服务费者,不受进住率之限制。

5.辖内现有(含筹设中)床位数低于床位需求数(辖内老年人口数乘以失能比例百分之九点四九乘以三成机构需求数)者优先补助。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新建、改(增)建费:参照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所列标准办理。

2.修缮费: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四百八十五万元。(每平方公尺最高补助四千五百元,最多每五年补助一次。)

3.开办设施设备费:每位老人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五万元,最多补助二百位老人。补助项目以办理老人养护机构业务必要之设施设备为限。

4.充实设施设备费:每位老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最多补助二百位老人。

5.服务费:

(1)国内大专社会工作、心理辅导、医护等相关科系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之直接服务者(主任、院长及护理长不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一万元。

(2)高中(职)毕业且从事直接服务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六千元。

(3)国中毕业以下且从事直接服务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四千元。

(4)申请补助时,应附机构公共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等文件、现住老人名册、直接服务人员薪资册并载明学历、科系及接受照顾服务员、居家服务员或病患服务员相关训练证明文件(学历证明及相关训练证明文件影本由主管机关依规定审核保管,以备审计机关及本部查核)。

二、安养机构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老人安养机构。

2.附设老人安养机构之财团法人。

(二)补助原则:

1.新建、改(增)建者不予补助。

2.老人进住率低于百分之五十者,其修缮费、充实设施设备费及服务费不予补助。新建安养机构于开始营运三年内,申请补助服务费者,不受进住率之限制。

3.除公共安全补助案外,充实设施设备费补助,以兴设完竣并营运满三年者为限;充实设施设备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标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请。

4.服务费补助,依进住率每半年拨款一次:

(1)养护床位:以每位护理人员服务二十位老人、每位社会工作人员服务一百位老人、每位服务人员服务八位老人计。

(2)安养床位:以护理人员补助一人、每位社会工作人员服务八十位老人、每位服务人员服务十五位老人计。

(3)申请补助月数每年最高得为十三个半月。

(4)所聘雇外籍人员不纳入补助对象。

(5)社区安养设施之服务费由其主管机关自筹办理。经本部九十三年度台闽地区老人福利机构评鉴为优等之老人福利机构,每人每月补助金额得增加百分之二十;甲等之老人福利机构,每人每月补助金额得增加百分之十。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修缮费:最高补助新台币七百九十二万元。(每平方公尺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千四百元,最多每五年补助一次。)

2.充实设施设备费:每位老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二万元,最多补助二百位老人。

3.服务费:

(1)国内大专社会工作、心理辅导、医护等相关科系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之直接服务者(主任、院长及护理长不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一万元。

(2)高中(职)毕业且从事直接服务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六千元。

(3)国中毕业以下且从事直接服务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四千元。

(4)申请补助时,应附机构公共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等文件、现住老人名册、直接服务人员薪资册并载明学历、科系及接受照顾服务员、居家服务员或病患服务员相关训练证明文件(学历证明及相关训练证明文件影本由主管机关依规定审核保管,以备审计机关及本部查核)。

三、办理日间照顾服务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会福利团体。

2.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其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老人福利事项者。

3.其它财团法人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福利服务事项且经主管机关同意者。

(二)补助原则:

1.补助办理日间照顾服务,其办理地点应符合老人福利机构设立标准第二条规定。

2.充实设施设备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标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请。

3.重度失能以上者,以补助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办理为限。

4.申请补助时应检附办理地点之产权证明文件,土地或建物所有权非属计划执行单位所有者,应检附三年之租约或使用同意书,并应经法院公证;另应检附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契约及公共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养护型日间照顾费:经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ADL)评估为失能之低收入户老人每人每月最高补助五千元,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千元。收托重度失能、或经公办公营之公立医院、经行政院卫生署评鉴合格之区域级以上之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诊断为失智症,并载明临床失智症评分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之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补助金额得增加百分之二十。但不得另案申请营养餐饮补助。

2.养护型设施设备费:每位老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三万元,最多补助三十人。(租(借)用房屋者,依本部推展社会福利补助作业要点第七点第十款规定办理)

3.安养型设施设备费:每位老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最多补助三十人。

4.交通费:以老人住家与机构之距离为计算标准,未满二十公里者每人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5.专业服务费:每案限补助一人。

6.办公设施设备费:

(1)限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每单位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

(2)如同时办理二项以上社区照顾方案者(居家服务、营养餐饮、日间照顾),每增办一项,本部增加补助新台币五万元。但每

一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为限。

7.办公室租金:每月最高新台币一万元。

四、老人营养餐饮服务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老人福利事项者。

2.财团法人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福利服务事项者。

3.立案之社会福利团体。

(二)补助原则:

1.充实设施设备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标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请。

2.补助对象为中低收入以下,且经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ADL)评估为八十分以下者或八十一分以上,且经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评估上街购物及外出、食物烹调需要协助者。失智症患者应经公办公营之公立医院、经行政院卫生署评鉴合格之区域级以上之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诊断为失智症,并载明临床失智症评分量表CDR评估达一分以上者。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补助一餐,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元。

2.餐饮服务设备:依申请计划核实计列:

(1)用餐人数三十人以下,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

(2)用餐人数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二万元。

(3)用餐人数五十一人以上,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五万元。

3.志工交通费:每人每日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元(以服务中低收入老人且非定点集中用餐者为限)。

4.直辖市、县(市)全年度最高补助总额,依各辖区内老人人口数核算,直辖市、县(市)政府定期统筹汇整辖区内申请计划审核后,提具初审意见及建议补助金额报核,其额度如下。但有特殊情形,经项目核定者,依核定结果办理。

(1)一万人以下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

(2)一万零一人至五万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二百万元。

(3)五万零一人至十万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二百八十万元。

(4)十万零一人以上最高补助新台币三百六十万元。

5.全国性单位每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以不超过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为原则,并应检附服务区域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同意办理该服务之证明文件。

6.专业服务费:每案限补助一人。

7.办公设施设备费:

(1)限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每单位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

(2)如同时办理二项以上社区照顾方案者(居家服务、营养餐饮、日间照顾),每增办一项,本部增加补助新台币五万元。但每一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为限。

8.办公室租金:每月最高新台币一万元。

五、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护费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老人福利机构。

2.附设老人福利机构之财团法人。

(二)补助原则:

1.以申请人于住院期间,经医师证明须聘雇专人看护者为限,自住院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2.预拨原则如下:

(1)新申请补助单位,依符合资格人数,每日看护费新台币一千八百元,以十八日计算金额预拨。

(2)上年度申请有案者,依上年度实际执行数额预拨。

(3)执行后不足者,以平均每月执行数额乘再次申请补助月数之金额预拨。

3.财团法人老人安养、养护机构、长期照护机构及附设老人福利机构之财团法人,由其主管机关汇办申请。

4.申请单位须附上年度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护费补助执行情形表及本年度经费需求预估数。

5.由机构外籍监护工或现有人员看护者,不予补助。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列册低收入户老人及未达最低生活费一点五倍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八百元;一年内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一万六千元。

2.最低生活费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补助新台币九百元;一年内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八千元。

六、办理各项老人福利活动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老人福利机构。

2.财团法人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有办理社会福利服务事项者。

3.立案之社会福利团体。

(二)补助原则:

1.补助办理各项敬老活动、长青运动会、才艺竞赛、歌唱比赛、槌球(球类)比赛、研讨会、团体辅导、老人健康讲座及老人福利宣导等活动。

2.申请补助时需检附当日活动流程表、讲座名称、讲师资料或裁判名单。

3.每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以不超过新台币六十万元为限。立案之社区发展协会每单位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申请计划时得汇整全年度整体计划案一次申请为原则。

4.老人健康讲座、预防保健讲座、老人各类体适能运动、团体治疗等为优先补助项目。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老人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及社会福利团体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五万元。

2.社区型活动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

3.补助项目为讲师钟点费、印刷费、场地费、布置费、裁判费(依各机关(构)学校办理各项运动竞赛裁判费支给标准数额表)、奖杯(座、牌)、器材租金、交通费(运送人员及器材)、膳杂费、杂支。

七、长青学苑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老人福利机构。

2.财团法人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福利服务事项者。

3.立案之社会福利团体。

(二)补助原则:

1.每班课程达十八小时以上,并持续三个月,且需收满二十位六十五岁以上老人。

2.申请补助时需检附课程表(计算机班应含信息素养与安全课程)、讲师名册及招生报名表。

3.申请计划以全年为准,非以上半年、下半年或第一期、第二期分开申请。

4.以老人健康及运动等相关课程为优先补助类别。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提供老人学习成长之课程。每班最高补助新台币六万元,补助项目为讲师钟点费、印刷费、场地费、器材租金。

2.直辖市、县(市)全年度最高补助总额,依各辖区内老人人口数核算,直辖市、县(市)政府定期统筹汇整辖区内申请计划审核后,提具初审意见及建议补助金额报核,其额度如下:

(1)一万人以下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

(2)一万零一人至五万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3)五万零一人至十万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二百万元。

(4)十万零一人以上至二十万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

(5)二十万零一人以上最高补助新台币三百万元。

3.全国性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以不超过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为原则。

八、社区老人休闲活动设备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区发展协会附设有社区长寿俱乐部者。

2.社团法人之老人福利团体,且有专人负责保管设备者。

(二)补助原则:

1.充实设施设备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标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请。

2.按摩器材、摄影机、照相机及办公室设备不予补助。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最高补助十万元。项目为室内运动、健身器材设备、康乐设备、休闲设备、器材维修费。(以健身器材为优先补助项目)。

九、办理老人福利教育训练及宣导推广工作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老人福利机构。

2.财团法人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福利服务事项且着有绩效者。

3.立案之社会福利团体。

(二)补助原则:

1.办理县(市)或全国性家庭照顾者、老人保护、居家服务、照顾服务、日间照顾、老人营养餐饮服务或老人福利相关业务之教育、训练、宣导、推广、规划、或示范观摩、研讨会、编制作业手册等。

2.办理居家服务督导员之职前、进阶、及成长训练,或照顾服务员训练计划者,应检附该计划于事前送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查核定,并同意于结业证明书用印之相关证明文件。

3.办理照顾服务产业座谈会。

4.印制照顾服务资源手册、简讯及教材。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教育训练及宣导:讲师钟点费、出席费、印刷费、场地费、布置费、器材租金、交通费、住宿费(最多以三天二夜计)、膳杂费、杂支等。

2.实习费:含指导费、场地费、耗材,每人每日最高补助三百元。

3.每案最高补助三十万元。

4.项目计划管理费:持续办理半年以上之训练计划,依补助项目实际需要核实计列,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

十、居家服务专业人力及充实办公设备

(一)补助对象:接受直辖市、县(市)政府委托办理居家服务之单位。

(二)补助原则:充实设施设备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标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请。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专业服务费:每案限补助一人,并不得重复支领居家服务督导费。

2.办公设施设备费:

(1)限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每单位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

(2)如同时办理二项以上社区照顾方案者(居家服务、营养餐饮、日间照顾),则每增办一项,本部增加补助新台币五万元。但每一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为限。

3.办公室租金:每月最高新台币一万元。

叁、身心障碍福利

一、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

2.附设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之财团法人。

3.本部认可或委托收托身心障碍者之社会福利机构。

(二)补助原则:

1.楼地板面积最高补助三千三百平方公尺,日间服务机构每床以六点六平方公尺、住宿机构每床以十六点五平方公尺计算,合计最高补助二百床,超过部分不予补助,未达三千三百平方公尺者,按实际面积核算。

2.延续性工程,必须继续完成者。

3.建筑物结构体已完成,无设备补助无法营运者。

4.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章公共建筑物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条文修正发布施行前之建筑物,不合无障碍设施规定需要补助改善者。

5.除公共安全补助案外,每个机构每年度以一个案件为限。

6.近三年度曾接受本部资本支出补助之机构,无第二目、第三目情形者,以下列方式处理:

(1)接受本部资本支出补助逾新台币五百万元未达一千万元者,停止补助一个年度。

(2)接受本部资本支出补助逾新台币一千万元未达三千万元者,停止补助二个年度。

(3)接受本部资本支出补助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停止补助三个年度。各申请单位停止补助年限届满后,得恢复其申请补助之资格。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建筑费:参照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所编列标准办理。

2.购置房舍费:参照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所编列标准办理,并得申请修缮费补助。

3.开办设施设备费:养护住宿型机构每床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五万元,最高补助二百床;非养护住宿型机构每床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最高补助二百床。补助项目以办理身心障碍教养机构业务必要之设施设备为限。

4.充实设施设备费:每床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最多补助二百床。

5.修缮费:以兴设完竣并营运满五年者为限,每平方公尺最高补助新台币四千五百元,最多每五年补助乙次。

6.申请案除自筹款外本部补助私立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最高补助百分之七十。但一百床以下机构新建、购置及其内部设施设备最高补助百分之八十。同一法人机构在同一乡(镇、市、区)及毗邻乡(镇、市、区)以补助一家为原则。

二、补助身心障碍者教养机构服务费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

2.附设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之财团法人。

3.经主管机关认可收托身心障碍者之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4.本部认可或委托收托身心障碍者之社会福利机构。

(二)补助原则:

1.申请单位应以最近月份之收容人数为计算基准,依本部补助身心障碍者教养机构服务费要点规定,检附相关表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补助计划,由主管机关汇整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列表报部。

2.依本部补助身心障碍者教养机构服务费要点所订最高补助额核给百分之七十。经本部九十年度身心障碍福利机构评鉴结果,成绩列甲等者补助比例得增加百分之十;列优等者补助比例得增加百分之二十。九十年度经本部评鉴优、甲等机构加成补助至九十四年度为限。

3.所聘雇外籍人员不纳入补助对象。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依本部补助身心障碍者教养机构服务费要点所定最高补助额核给百分之七十,并分上下半年度二期拨款,其金额如下:

1.甲类:依法取得医事人员证书且从事其证书职务之人员或大专医护、教育、社会、社工、辅导、心理、青儿福及家政等相关科系毕业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一万零五百元。

2.乙类:大专毕业且与现在职务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或曾接受政府单位举办之相关专业训练累计达三百二十小时以上,且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九千八百元。

3.丙类:大专毕业或曾接受政府单位举办之相关专业训练累计达一百六十小时以上,且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八千四百元。

4.丁类:高中(职)毕业或曾接受政府单位举办之相关专业训练累计达八十小时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四千二百元。

5.戊类:未具高中(职)毕业资格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二千八百元。

三、办理收托身心障碍者交通费补助

(一)补助对象:收托于下列机构之身心障碍者本人及其陪伴者。

1.财团法人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

2.附设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之财团法人。

3.经主管机关认可收托身心障碍者之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4.本部认可或委托收托身心障碍者之社会福利机构。

(二)补助原则:本部及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之机构以最近月份之收容人数为计算标准,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补助计划,由主管机关汇整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列表报部,最高得予补助百分之七十,并分上下半年度二期拨款。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办理日间教养(日托)者以身心障碍者住家与机构之距离为计算标准,未满二十公里者每人每月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月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2.办理收容养护(住宿)者以身心障碍者返家所需车资核实申请补助。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四十八人次,限身心障碍者本人及其陪伴人一人申请。

四、办理各类身心障碍福利活动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

2.立案之社会福利团体。

3.财团法人组织其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身心障碍福利或从事身心障碍福利服务确实执行有绩效者。

(二)补助原则:

1.全国性及省级单位每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以不超过新台币六十万元为原则。

2.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定期统筹汇整辖区内各项申请计划审查后,提具初审意见及建议补助金额报核,直辖市、县(市)辖区每年最高补助总额,依辖区内身心障碍人口数核算为原则,其额度分配如下;七月以后,因推展福利服务需要,而超过分配额度者,得项目核定匀支:

(1)五千人以下者新台币五十万元。

(2)五千零一人至一万人者新台币一百万元。

(3)一万零一人至一万五千人者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4)一万五千零一人以上至三万人者新台币二百万元。

(5)三万零一人以上至五万人者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

(6)五万零一人以上至八万人者新台币三百万元。

(7)八万零一人以上者新台币四百万元。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一般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省(市)、县(市)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全国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2.纪念品、会员通讯、期刊、出国旅游(含考察、观摩)、义卖、劝募不予补助。

3.会务或活动之人事经费不予补助。

4.职业训练、就业辅导等服务,应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本部不予补助。

5.早期疗育,请向本部儿童局提出申请。

6.有关身心障碍绩优选手及教练选拔,应依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本部不予补助。

7.配合公共服务场所推广手语翻译实施计划办理手语翻译服务费支给标准及遴聘资格,依手语翻译服务分类标准表支给为原则。

8.办理彰显身心障碍者技艺展演及巡回关怀活动、促进身心碍者保健知能讲座、互助成长支持团体活动、身心障碍福利服务输送及信息宣导活动、手语翻译服务及其它提升身心障碍者福利服务活动。

五、充实身心障碍福利团体设施设备

(一)补助对象:社团法人身心障碍福利团体。

(二)补助原则:

1.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标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请。

2.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定期统筹汇整辖区内申请计划审查后,提具初审意见及建议补助金额报核。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全国性团体新台币二十万元;省(市)级团体新台币十八万元;县(市)级团体者新台币十五万元。

2.项目为: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视听设备、训练设备。

六、到宅评估辅助器具服务及复健训练计划

(一)补助对象:财团法人身心障碍福利机构、立案之身心障碍福利团体,申请补助时,应检附拟委托复健辅具专业单位或团体成员(至少应包括:职能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复健工程师及社会工作师)名册并载明学历科系。

(二)服务对象及内容:

1.对象:中低、低收入户重瘫之重度以上障碍者。

2.内容:针对中低、低收入户重瘫之重度以上障碍者提供以下评估及复健服务内容:

(1)移位辅具系统之评估、建议与训练。

(2)无障碍物理环境之评估与建议。

(3)自我喂食辅具之评估、建议与训练。

(4)卫浴类辅具之评估、建议与训练。

(5)语言沟通辅具之评估、建议与训练。

(6)协助申请辅助器具。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评估服务及复健训练:每一个案每年最多补助评估服务及复健训练费八十一小时,每小时新台币四百元。低收入身心障碍者全额补助;中低收入身心障碍者由本部补助百分之五十。

2.交通费:专业人员往返车资(除离岛地区得搭乘飞机外,依照公务人员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中交通费之规定办理)、运送专业人员办理到宅评估服务及复健训练业务油料费,核实报支。

3.杂支:每计划案最高新台币六千元(含茶水、文宣及邮资)。

4.项目计划管理费:依补助项目实际需要核实计列,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

5.专业服务费:每案限补助一人。

(四)本项申请补助案俟核定补助后订立委托契约书送本部备查。

七、办理设置辅具资源中心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身心障碍福利机构。

2.社团法人身心障碍福利团体其会务健全有绩效者。

(二)服务对象及内容:

1.对象: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身心障碍者,或经评估确有需要者。

2.内容:每一县(市)以补助设置一个辅具资源中心为限,每个辅具资源中心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整。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设施设备费:以补助新设置之辅具资源中心为原则,补助之项目包括办公设备及计算机设备,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标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请。

2.材料费:身心障碍者检修辅助用具材料工本费,核实收费;维修成本(维修费及材料费)超过新购辅具价格二分之一者,应另行购置。

3.维修费:依据辅具损坏及故障状况分五级收费(O级:简易维修

(含辅具维修、保养及调整,不收任何费用)、A级:一般维修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五十元、B级:轻级维修最高补助新台币二百五十元、C级:中级维修最高补助新台币五百元、D级:重级维修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元等五级)。

4.运送费:办理回收租借维修中心之辅具运送、油料费。

5.钟点费:聘请物理治疗师等相关工作人员之费用,外聘每小时新台币一千一百五十元至新台币一千六百元,内聘每小时新台币五百七十五元至八百元,未满一小时者减半支给。

6.项目计划管理费:依补助项目实际需要核实计列,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

7.专业服务费:每案限补助一人。

8.其它:所需印刷、宣导及场地维护等相关费用。

八、办理身心障碍者福利教育训练、亲职教育及家庭照顾者训练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

2.立案之身心障碍福利团体。

3.财团法人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身心障碍福利事业事项且着有绩效者。

(二)补助原则:

1.办理县(市)或全国性身心障碍家庭照顾者训练、居家服务、日间照顾之教育、训练、宣导、推广、规划、或示范观摩、研讨会等。

2.办理居家服务督导员职前、进阶及成长训练,或照顾服务员训练计划者,应检附训练地点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同意核发结业证明书之相关文件。

3.办理照顾服务福利及产业座谈会。

4.印制照顾服务资源手册、简讯及教材。

5.亲职教育服务对象为未满六十五岁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身心障碍者及其家属。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每一申请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2.教育训练及宣导:讲师钟点费、出席费、印刷费、场地费、布置费、器材租金、交通费、住宿费(最多以三天二夜计)、膳杂费、杂支等。

3.实习费:含指导费、场地费、耗材,每人每日最高补助新台币三百元。

4.项目计划管理费:持续办理半年以上之训练计划,依补助项目实际需要核实计列,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

九、加强办理身心障碍者居家服务专业人力

(一)补助对象:接受直辖市、县(市)政府委托办理居家服务之单位。

(二)补助原则:

1.服务对象为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且日常生活功能须他人协助之居家身心障碍者。

2.不得重复支领居家服务督导费。

3.已申请老人福利居家服务专业人力经费之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专业服务费每案限补助一人。手语翻译服务分类标准表

┌──┬──────────┬─────────┬──────┐
│类别│服 务 类 型         │ 翻译员遴聘资格   │ 服务费用   │
│    │                    │                  │            │
├──┼──────────┼─────────┼──────┤
│ 甲 │复杂、非单纯性之协助│有「手语翻译」技术│每小时新台币│
│    │1.听语障团体之职训相│士证或手语翻译员资│1,500 元    │
│    │ 关课程             │格证明及领有手语翻│            │
│    │2.重大政策会议      │译员资格证明 (含同│            │
│    │3.劳资争议          │等级) 后翻译服务满│            │
│    │4.政见发表会        │200 小时以上※同等│            │
│    │5.警政、司法事务 (非│级系指曾担任手语翻│            │
│    │ 涉刑责之交通事件除 │译员鉴定命题委员暨│            │
│    │ 外)                │评审委员者        │            │
│    │6.医疗              │                  │            │
│    │7.研讨会            │                  │            │
│    │8.其它              │                  │            │
├──┼──────────┼─────────┼──────┤
│ 乙 │一般性之会议、活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每小时新台币│
│    │座谈会、课程、解说导│1.手语翻译专业训练│1,000 元    │
│    │览                  │ 满 200 小时及翻  │            │
│    │1.一般职训及非听障专│ 译服务满 200 小  │            │
│    │ 班职训课程         │ 时               │            │
│    │2.职场辅导 (职前训练│2.翻译服务满 400  │            │
│    │ 、公司内部会议) 、 │ 小时             │            │
│    │ 工作训练           │3.有「手语翻译」技│            │
│    │3.对外公开不收费之活│ 术士证或手语翻译 │            │
│    │ 动及会议           │ 员资格证明及领有 │            │
│    │4.涉及技术操作及测验│ 手语翻译员资格证 │            │
│    │ 等较复杂之人事征选 │ 明 (含同等级) 后 │            │
│    │ 面试               │ 翻译服务未满 200 │            │
│    │5.临时性必要或其上级│ 小时             │            │
│    │ 主管机关主办之在职 │                  │            │
│    │ 训练及研讨         │                  │            │
│    │6.一般活动 (晚会) 舞│                  │            │
│    │ 台翻译             │                  │            │
│    │7.非涉刑责之交通事件│                  │            │
│    │8.其它              │                  │            │
├──┼──────────┼─────────┼──────┤
│ 丙 │简易沟通,如临柜服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每小时新台币│
│    │、咨询、沟通协调    │1.手语翻译专业训练│500 元      │
│    │1.简易面谈之工作征选│ 满 200 小时及翻  │            │
│    │ 面试               │ 译服务满 100 小  │            │
│    │2.一般简易临柜 (含广│ 时               │            │
│    │ 场型、摊位服务型)  │2.翻译服务满 200小│            │
│    │3.其它              │ 时               │            │
└──┴──────────┴─────────┴──────┘

 

肆、社区发展

一、开发社区人力资源,营造福利化社区

(一)补助对象:立案之社区发展协会。

(二)补助原则:

1.当年度列入补助办理之社区,直辖市、县(市)政府应配合补助,并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整提出申请补助计划送部办理。

2.可延续二年办理,分年函报计划核定补助。

3.具有下列性质之计划,得优先补助:

(1)旗舰竞争型计划:配合直辖市、县(市)政府社会福利社区化政策白皮书或施政计划,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整合社区发展协会推动,研提具有创新、跨社区(至少五个社区)、跨局处(至少二个单位)或延续性(期程以三年为限)之计划;并经直辖市、县(市)政府社区营造相关推动小组审核评估符合福利社区化精神与愿景者。另申请计划书内应载明当地社区特性、资源状况、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现有服务体系分工状况与网络联结情形、计划预期效益与计划评估指标。年度执行完成后应提出成果报告书,经本部审核通过,且次年度预算经立法院通过后,始得拨付经费。

(2)建立社区自主、互助合作机制,并定有具体回馈管理规定,使社区能永续发展者。

4.为提升社区营造能力,辅导具潜力而无推动经验之社区,可研提专家派遣、需求调查、结合协力社区等计划,核销时应检附成果报告,过程纪录,次年度推动方案等。

(三)补助标准:

1.每社区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整合推动之旗舰竞争型计划者,每直辖市、县(市)限提一案,经本部邀请专家学者审核后,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名额以五个为限。分北、中、南、东及离岛等五区各择一直辖市、县(市)办理。

2.辅导具潜力而无推动经验之社区提案,每社区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

3.社区防护宣导每乡(镇、市、区)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

4.办理项目补助标准依本部各相关福利别补助项目及基准核给。

(四)补助项目:配合挑战二ΟΟ八国家发展重点计划:新故乡社区营造-社区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办理福利服务:

1.居家服务、关怀问安、餐食服务、日间照顾、临时照顾、老人休闲活动、长青学苑、青少年服务、保姆专业训练、亲职教育、儿童课后辅导及托育等项。

2.辅导具潜力而无推动经验之社区提案,补助学者专家出席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3.办理社区防护宣导:乡(镇、市、区)公所应统合所辖社区,辅导一社区提出申请计划,办理守望相助、灾害防救、社区安全、疫情防治等相关议题。补助讲师钟点费、便当费、防护材料(消耗品)、场地费、器材租用费、印刷费、杂支等。

4.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整合推动之旗舰竞争型计划者,应于三月底前辅导一社区提出申请计划,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白皮书或施政计划书、推动小组审议纪录),依本部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核给。

二、社区人力资源开发培训

(一)补助对象:立案之社区发展协会、社会团体或社会福利机构。(由本部规划,协调受补助对象办理)。

(二)补助标准:配合挑战二○○八国家发展重点计划办理全国性研习(分梯次办理),每梯次最高补助新台币六十万元。

(三)补助项目:场地费、布置费、器材租金、膳杂费、住宿费、文宣资料费、讲师钟点费、交通费、撰稿费、印刷费、保险费、杂支。

三、办理走动式绩优社区观摩

(一)补助对象:立案之社区发展协会、社会团体或社会福利机构(由本部规划,协调受补助对象办理)。

(二)补助标准:配合挑战二○○八国家发展重点计划办理全国性观摩(分区办理),每区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

(三)补助项目:场地费、布置费、器材租金、膳杂费、文宣资料费、住宿费、印刷费、奖牌、奖杯、撰稿费、保险费、交通费及杂支。

四、办理精神伦理建设活动

(一)办理社区发展福利社区化观摩会

1.补助对象:立案之社区发展协会、社会团体或社会福利机构。(由本部规划,协调受补助对象办理。)

2.补助标准:全国性观摩会最高补助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

3.补助项目:场地费、布置费、器材租金、膳杂费、文宣资料费、印刷费、奖牌、奖杯、撰稿费、保险费、讲师钟点费、交通费及杂支。

(二)办理社区民俗育乐观摩会

1.补助对象:立案之社区发展协会、社会团体。(由本部规划,协调受补助对象办理。)

2.补助标准:全国性观摩会最高补助新台币三百万元。

3.补助项目:场地费、布置费、器材租金、膳杂费、文宣资料费、印刷费、奖牌、奖杯、撰稿费、保险费、交通费及杂支。

(三)民俗技艺团队活动

1.补助对象:附设有技艺团队之立案社区发展协会且有经(正)常性活动者。

2.补助原则:申请数以直辖市、县(市)所辖社区发展协会数十分之一为上限,并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汇整列册层报本部申请。

3.补助项目及标准:

(1)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八万元;项目为团队装备、讲师钟点费、场地费、布置费及杂支。

(2)申请补助时,经费概算表有编列讲师钟点费者,请检附课程表、讲师名册及招生报名表。

(四)社区福利服务活动

1.补助对象:立案之社区发展协会、社会福利团体及社会福利机构。

2.补助原则:立案之社区发展协会申请数以直辖市、县(市)所辖社区发展协会数十分之一为上限、并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汇整列册层报本部申请。3.补助项目及标准:

(1)办理团体成长知性讲座、研讨会、研习训练或社区相关福利服务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项目为场地费、布置费、膳杂费、文宣数据费、印刷费、撰稿费、讲师钟点费及杂支。

(2)申请补助时,经费概算表有编列讲师钟点费者,请检附课程表、讲师名册及招生报名表。

4.民俗技艺团队活动及社区福利服务活动经费,每单位全年度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五、社区守望相助设备

(一)补助对象:立案之社区发展协会。

(二)补助原则:

1.申请数以各直辖市、县(市)所辖社区发展协会数十分之一为上限,并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汇整列册层报本部申请。

2.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标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请。

3.安全监视系统设备申请补助案,由乡(镇、市、区)公所民政与社政单位及辖区派出所成立评核小组审核后,检附审查纪录,再陈报直辖市、县(市)政府核转本部办理。

4.申请补助项目,系安全监视系统设备者,其设置地点,应征询该辖区派出所意见,并由该辖区警察单位会同装设地点村里长及申请单位勘查,并检附勘查纪录提出申请。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每社区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项目为无线电对讲机、照明灯、警棍、警笛、捕绳、岗哨亭、安全帽、制服、安全监视系统等。

六、社区图书室图书或社区刊物

(一)补助对象:立案之社区发展协会。

(二)补助原则:申请数以各直辖市、县(市)所辖社区发展协会数十分之一为上限,并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汇整列册层报本部申请。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最高补助新台币七万元;社区图书室图书,限购图书、杂志;社区刊物,每年至少应发行四期;项目为印刷费、撰稿费、排版费、编辑费。

七、社区妈妈教室活动

(一)补助对象:附设有社区妈妈教室之立案社区发展协会且有经(正)常性活动者。

(二)补助原则:

1.直辖市、县(市)政府全年度最高补助总额以所辖社区妈妈教室总数十分之一为上限,并由直辖市、县(市)政府统筹汇整需求总数,填具汇整表,层报本部,已获补助者二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2.休闲旅游活动不补助。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办理知性讲座、亲职教育、研习训练等妇女学习成长活动,每社区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项目为讲师钟点费、场地费、布置费、印刷费、膳杂费及杂支。

2.申请补助时,经费概算表有编列讲师钟点费者,请检附课程表、讲师名册及招生报名表。

伍、推展志愿服务工作(含办理照顾服务社区化项目计划)

一、补助对象:

(一)参加祥和计划之机构。

(二)参加祥和计划之社团法人及财团法人。

(三)参加祥和计划之立案团体。

(四)未参加祥和计划之学校、学术研究机关(构)及团体(以办理志愿服务专题研讨会为限)。

二、补助原则:

(一)办理照顾服务社区化项目计划之补助对象应经当地乡(镇、市、区)公所或直辖市、县(市)政府推荐,并报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层送本部审查。

(二)能结合当地资源及订有永续经营、社区自主互助合作机制及社区回馈机制之社区照顾提案为优先补助对象。

(三)同一单位于同一地区、推动同一性质之照顾服务社区化工作,应整体规划后一次提出申请。另申请计划书内应载明当地社区特性、资源状况、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现有服务体系分工状况与网络联结情形、计划预期效益与计划评估指标。

(四)照顾服务社区化项目计划属挑战二○○八国家发展重点计划,为政策性项目,全额补助。

(五)成立法人之团体始得申请资本支出之补助。

(六)志工教育训练请依本部订定之志愿服务教育训练课程办理,志工基础及特殊训练课程,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辖区内全年度需求后,规划一个至三个民间团体统一办理为原则,并于一月、三月、六月、九月底前提出申请。

(七)志工表扬活动以地方政府同意办理之全县(市)性表扬活动始可提出,同性质表扬活动,全年度以一次为限。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教育训练(包括志工训练、志工督导训练及志愿服务信息整合系统教育训练及其它专业训练):全国性活动每场次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直辖市、县(市)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每场次研习人员最高以一百人为原则),含讲师钟点费、印刷费、场地租金、布置费、器材租金、住宿费、膳食费、交通费及杂支等。

(二)关怀照顾服务:志工交通费每人每日最高新台币一百元(以外勤服务之志工为限)、讲师钟点费、专业服务费(每案限补助一人)、出席费、印刷费、场地费、布置费、器材租金、膳食费、项目管理费(以核定补助总经费百分之五为限)及杂支等,社区型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四十万元,乡(镇)型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六十万元。

(三)奖励表扬:全国性活动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七十万元;直辖市、县(市)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四)服务、观摩活动、专题研讨会(如志工才艺竞赛、志工趣味竞赛、志愿服务成果展示观摩竞赛、志愿服务示范观摩、志工联合服务及志愿服务专题研讨会等活动):全国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七十万元;直辖市、县(市)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五)志愿服务会报:直辖市、县(市)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含讲师钟点费、文具费、印刷费、场地租金、膳食费、布置费及杂支等。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召开内部会报不予补助。

(六)宣传推广(如:发行社区电子报或刊物、印制志愿服务通讯、宣导文宣、宣导海报、宣导讲座、宣导活动等有关志愿服务宣导事宜):含场地费、讲师钟点费、器材租借、撰稿费、印刷费、排版费、编辑费、膳食费及杂支等。全国性宣导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七十万元;直辖市、县(市)政府宣导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其余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

(七)志工服务背心:每件最高补助新台币二百元。

(八)因特网系统建文件费:每笔补助新台币二十五元。

(九)因特网终端机及调制解调器:每单位补助新台币四万元。

(十)志工保险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五百元(以从事照顾服务社区化项目计划之志工为限)。

陆、社会工作

一、办理社会工作专业宣导、研习训练等活动

(一)补助对象:立案之社会团体、财团法人基金会、社会工作师公会、学术单位。

(二)补助原则:办理社会工作专业宣导、研讨案、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研习、座谈、教育训练等活动。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全国性活动或跨县市之区域性活动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项目为讲师钟点费、印刷费、住宿费(最多以三天二夜计)、交通费、场地费、器材租金、宣导费、膳食费、杂支及项目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

二、办理直辖市、县(市)政府社工人力支持灾害紧急处遇工作

(一)补助对象:立案之社会团体、财团法人基金会。

(二)补助原则:办理受灾户基本资料调查建置、需求调查、协助整合、运用、分配民间资源;协助发放救(慰)助金、救济物资;协助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灾民简易创伤辅导与心理谘商。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专案差旅费:交通费实报实销,宿费检据核销补助新台币六百五十元至新台币一千元;膳什费新台币三百五十元至新台币四百五十元。

2.杂费:每案最高新台币六千元(含摄影、茶水、文具、邮资、油料费(不得与交通费重复)等)。

3.意外保险费:每人保险金额最高新台币一百万元,每人每日以补助新台币三十元为原则。

柒、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

一、办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研习及宣导活动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社会福利、医疗机构、慈善事业、宗教组织、文教基金会。

2.立案之社会团体或学术团体。

(二)补助原则:

1.乡(镇、市、区)性方案或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直辖市、县(市)性方案或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全国性方案或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2.申请单位同一性质方案、计划或活动每年最高以补助三项为原则。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一般研习及宣导活动:办理研习训练、团体、讲座、观摩及综合性宣导活动:补助讲师钟点费、专家出席费、表演演出费、稿费、场地费、布置费、器材租用费、文具印刷费、住宿费(最多以三天二夜计)、项目计划管理费、交通费、膳食费及杂支。

二、办理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加害人处遇计划之团体治疗或辅导方案评估

(一)补助对象:办理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之执行机构或立案之财团法人或社会团体。

(二)补助原则:每一计划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访问调查费、数据搜集费、问卷数据整理及统计费、撰稿费、印刷费、座谈会专家出席费及杂支等。

三、办理推动社区妇幼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一)补助对象:立案之社区发展协会、社会团体或社会福利机构。

(二)补助原则: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原则上每个乡(镇)或社区以补助一案为原则。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办理社区组织、筹备及检讨会议:补助讲师钟点费、专家出席费、交通费、场地费、文具印刷费、膳食费、器材租借费、讲师交通费及杂支等。

2.办理社区组织成员培训及宣导活动:补助讲师钟点费、专家出席费、表演演出费、撰稿费、场地费、布置费、器材租用费、文具印刷费、住宿费、讲师交通费、膳食费及杂支。

3.办理社区关怀服务:补助志工交通费每人每日最高新台币一百元、志工保险费每人每年最高新台币五百元。

四、强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庇护安置处遇服务工作

(一)补助对象:办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庇护安置之财团法人或社会团体,置有专业社工人力者优先考量。

(二)补助原则:

1.申请单位应依补助项目提出申请计划,并检附相关文件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者,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函送本部核办。

2.申请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完成后,应依内政部推展社会福利服务补助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及检附服务对象名册送前开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结案。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延长庇护安置工作

(1)延长安置费: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子女,庇护安置时间逾直辖市、县(市)政府规定补助期限,经直辖市、县

(市)政府社工员评估确有需要者,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补助申请单位延长安置费每人每日新台币五百元,最多补助六个月。

(2)专业服务费:庇护安置直辖市、县(市)政府转介之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子女,且提供社工专业服务者,得申请补助专业服务费,安置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者得申请补助一人;每增加安置二十人,得增加补助一人。

(3)项目计划管理费。

2.庇护安置期间个案处遇服务

(1)心理复健费用:

个别心理辅导、心理谘商及心理治疗费:每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八百元,每案次至少服务一小时,每案次最高以补助二小时为限,每案每年最高补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心理治疗或心理谘商与辅导之个案,并应依附件三格式办理核销。

团体治疗、辅导及谘商费:团体带领人为内聘者每次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八百元,外聘者每次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六百元,协同带领人则对半支给,每次以二小时为上限,每团最高补助十二次,另补助外聘带领人及协同带领人远程交通费、场地费、器材租用费、印刷费、膳食费、临时酬劳费

(配合办理团体所需之临时托儿服务)及杂支。

(2)个别及团体心理辅导、谘商或治疗督导钟点费:内聘督导每小时新台币八百元,外聘督导每小时一千六百元,未满一小时减半支给。

(3)律师咨询费:每次出席车马费补助新台币二千元,最高补助新台币六万元,并应依附件四格式办理核销。

(4)个案外展服务事务费:每案每次最高补助新台币六百元,每案每年最高补助二十四次,并应依附件五格式办理核销。

(5)非本国籍被害人通译服务费用:每案次每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五百元,每案次最高补助二小时,每案每月最高补助二次为限,并请应附件六格式办理核销。

(6)非本国籍被害人返国机票费:经直辖市、县(市)政府社工员评估确有需要而无力负担费用之个案,亚洲地区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万元,非亚洲地区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万元,每案每年最高以补助一次为限,并应依附件七格式检附票根或购票证明办理核销。

(7)项目计划管理费。

3.办公室租金: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接受补助办公室租金之单位,同一地点限补助一次,申请时应检附租赁契约证明。

五、培植地方性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资源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社会福利、医疗机构、慈善事业、宗教组织、文教基金会。

2.立案之社会团体。

3.申请单位需为确实办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且着有绩效者。

(二)补助原则:

1.申请单位所提计划需以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及扶植地方性民间资源为限,每一计划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2.申请单位送件时须检附往年办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绩效卓越之成果报告。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办理方案督导及研习训练,补助讲师及督导钟点费、讲师及督导远程交通费、专家出席费、场地费、文具印刷费、住宿费、交通费、膳食费、杂支及项目计划管理费。

六、推动原乡部落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直接服务工作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社会福利、医疗机构、慈善事业、宗教组织、文教基金会。

2.立案之社会团体。

(二)补助原则:

1.申请单位所提计划需以协助办理原乡部落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直接服务工作为限,每一计划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

2.申请单位于计划执行完成后,应依本部推展社会福利补助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及检附服务对象名册或成果报告办理结案。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心理复健费用:

(1)个别心理辅导、心理谘商及心理治疗费:每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八百元,每案次至少服务一小时,每案次最高以补助二小时为限,每案每年最高补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心理治疗或心理谘商与辅导之个案,并应依附件三格式办理核销。

(2)团体治疗、辅导及谘商费:团体带领人为内聘者每次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八百元,外聘者每次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六百元,协同带领人则对半支给,每次以二小时为上限,每团最高补助十二次,另补助外聘带领人及协同带领人远程交通费、场地费、器材租用费、印刷费、膳食费、临时酬劳费(配合办理团体所需之临时托儿服务)及杂支。

2.个别及团体心理辅导、谘商或治疗督导钟点费:内聘督导每小时新台币八百元,外聘督导每小时新台币一千六百元,未满一小时减半支给。

3.律师咨询费:每次出席车马费补助新台币二千元,最高补助新台币新台币六万元,并应依附件四格式办理核销。

4.个案外展服务事务费:每案每次最高补助新台币六百元,每案每年最高补助二十四次,并应依附件五格式办理核销。

5.非本国籍被害人通译服务费用:每案次每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五百元,每案次最高补助二小时,每案每月最高补助二次为限,并应依附件六格式办理核销。

6.原乡部落专职人员服务费:每案以补助一人为限,该名专职人员比照专业服务费补助标准,并应检附学经历证明文件并叙明工作内容。该名专职人员应以大专院校毕业以上之原住民为优先,或至少高中职毕业者,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社会工作相关科系毕业者。

非社会工作相关科系毕业,且取得社会工作二十学分以上者。

非社会工作相关科系毕业,具二年以上社会服务或教育之实务工作经验,且经服务单位推荐参加社会工作相关学系在职进修,并承诺每学期至少修习五学分者。

非社会工作相关科系毕业而服务于原住民三十个山地乡之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团体工作人员,且经服务单位推荐参加社会工作相关学系在职进修,并承诺每学期至少修习五学分者。

7.项目计划管理费。

七、办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保护扶助工作

(一)补助对象:

1.财团法人社会福利、医疗机构、慈善事业、宗教组织、文教基金会。

2.立案之社会团体。

(二)补助原则:

1.申请单位所提计划需以协助办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保护扶助工作为限,每一计划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

2.申请单位于计划执行完成后,应依据本部推展社会福利补助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及检附服务对象名册或成果报告办理结案。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办理被害人直接服务方案:

(1)补助个案处遇服务费:补助项目及标准比照庇护安置个案处遇服务费用。

(2)专业服务费:每案以补助一人为限。

(3)志工咨询或关怀服务费用:运用志工办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信息咨询或关怀慰问服务,内勤服务者每人每日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元,外勤服务者每人每日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补助二十一日为限;志工保险费每人每年最高新台币五百元。

(4)办公室租金: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接受补助单位同一地点限补助一次,申请时应检附租赁证明。

(5)临时酬劳费:配合办理团体所需之临时托儿服务。

(6)宣导费(宣导品不予补助)、印刷费、交通费、杂支等综合性业务费。

2.办理方案督导、训练及个案研讨会:补助讲师及督导钟点费(补助专业服务费之人员不得支领)、讲师及督导远程交通费、专家出席费、场地费、文具印刷费、住宿费、交通费、膳食费、杂支及项目计划管理费。

3.办理方案成效评估:补助访问调查费、数据搜集费、问卷数据整理及统计费、印刷费、专家出席费、交通费及项目计划管理费。

八、家庭暴力高风险家庭外展服务

(一)补助对象: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规划承办之机构、团体。

(二)补助原则:每一计划最高补助新台币六十万元,计划执行完成后,应依本部推展社会福利补助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及检附服务对象名册送前开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结案。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1.筛选访视费:每案次补助新台币二百五十元,每案补助一次为限。

2.访视辅导事务费:每案次最高补助新台币六百元,每案每年最高补助二十四次,并应依附件二格式办理核销。

3.电话谘商事务费:每案次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六十元,每案每月最高补助四次为限,并应依附件二格式办理核销。

4.个别心理辅导、心理谘商及心理治疗费:每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八百元,每案次至少服务一小时,每案次最高以补助二小时为限,每案每年最高补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心理治疗或心理谘商与辅导之个案,并应依附件三格式办理核销。

5.专业服务费:每案以补助一人为限。

6.志工咨询或关怀服务费用:运用志工办理危机家庭信息咨询或关怀慰问服务,内勤服务者每人每日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元,外勤服务者每人每日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补助二十一日为限;志工保险费每人每年最高新台币五百元。

九、办理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工作

(一)补助对象:经本部评估择定之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补助原则:依本部规划内容提出申请计划,最高补助百分之百。

(三)补助项目:推动本项工作所需之设施设备。

十、提升地方政府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现场搜证效能

(一)补助对象: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

(二)补助原则:为因应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提升警察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现场搜证之效能,以发挥紧急逮捕暴力现行犯制止暴力之立法意旨,依九十一年度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数比例分配补助金额,最高补助百分之百。

(三)补助项目:购置家庭暴力案件现场搜证所需之数字相机或拍立得相机及相关耗材。

捌、社会救助

一、办理社会救助及自立脱贫方案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会团体。

2.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

3.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4.财团法人宗教组织或文教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救助者。

(二)补助原则:

1.地方性计划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2.全国性计划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办理人力资本投资相关实验性方案,或对低收入户家长及子女规划有关建立理财、脱贫观念之成长团体等研习计划。

2.办理有关低收入户脱贫、财产形成计划之工作人员项目研习活动。

3.补助讲师钟点费、撰稿费、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印刷费、器材租金、住宿费(最多三天二夜计)、交通费、膳食费及杂支。

二、办理灾害救助研习训练活动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会团体。

2.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

3.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4.财团法人宗教组织或文教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救助者。

(二)补助原则:

1.地方性研习训练暨观摩计划: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2.全国性研习训练暨观摩计划: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办理灾害救助暨灾民收容救济等研习训练观摩及宣导活动。

2.补助标准:讲师钟点费、撰稿费、场地费、布置费、印刷费、器材租金、住宿费(最多三天二夜计)、交通费、膳食费及杂支。

(四)研习训练必开课程:

1.灾民收容所开设准备及疏散工作。

2.灾民收容所管理工作。

3.民间团体参与救灾分工。

4.物资储备、管理及调度。

5.工作人员及灾民之心理辅导与情绪管理。

6.灾害防救相关法规介绍。

7.实务演练暨观摩。

三、办理游民辅导服务

(一)补助对象:

1.立案之社会团体。

2.财团法人社会福利机构。

3.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4.财团法人宗教组织或文教基金会捐助章程中明定办理社会救助者。

(二)补助原则:

1.年度计划:依务服游民人次核计,每案补助最高不超过新台币八十万元。

2.配合年节应景活动:每案补助最高不超过新台币三十万元。

3.年度研讨会:每案补助最高不超过新台币三十万元。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年度计划:便当或热食、日常用品、换洗衣物、衣物清洁、沐浴用品、睡袋、理容耗材、行政事务费及杂支。

2.年节庆景活动:便当或热食、场地租金布置费、印刷费、器材租金等。

3.年度研讨会:讲师钟点费、出席费、交通费、印刷费、场地租金布置费、器材租金、住宿费(最多三天二夜计)、膳食费及杂支。

玖、综合项目

一、临时酬劳费:每小时新台币七十元至新台币九十元。但每人每月补助款不得超过法定基本工资。

二、授课钟点费:视授课者学历而定,内聘每小时新台币五百七十五元至新台币八百元,外聘讲座每小时新台币一千一百五十元至新台币一千六百元,未满一小时者减半支给,专题演讲费每小时新台币一千元至新台币二千元。

三、专案差旅费:交通费实报实销,宿费检据核销补助新台币六百五十元至新台币一千元;膳什费新台币三百五十元至新台币四百五十元。

四、翻译费:英、日文译中文,以中文计,中文译成英、日文,以外文计,其计列标准每千字新台币六百三十元。

五、撰稿费(中文):最高标准依每千字新台币六百三十元计。

六、邀请专家学者出席费:最高标准为新台币二千元。

七、开会、讲习除茶水及依规定供应饭盒外,不补助点心费、饮料费。

八、奖金、奖品、服装、宣导品、纪念品及旅游及聚餐性质之活动不予补助。

九、有关充实设施设备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标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请补助。

十、项目计划管理费,依补助项目实际需要核实计列,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所称总经费系实际支出补助总经费。支用项目包括邮资、电费、电话费、水费、油料费、计算机及复印机耗材、文具等项目,上列项目均需检据核销。

十一、专业服务费:专业人员以每月新台币二万九千元核算,专业督导人员以每月新台币三万四千元核算,对于具专业证照之专业人员给予证照加给新台币一千元,相关系所硕士以上学历给予学历加给新台币一千元。申请单位应自筹百分之三十,政策性补助得不受自筹款百分之三十之限制。

十二、领取专业服务费之专业人员资格条件为符合下列之一者(申请单位应检附资格证明文件影本):

(一)领有社会工作师证照。

(二)符合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规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之大专院校社会工作相关科系毕业。

(三)符合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者。

十三、已接受补助服务费之社会福利机构,不得重复申请社区服务方案之专业服务费。

十四、接受补助办公室租金之单位,同一地点限补助一次,申请时并应检附租赁证明。

十五、项目性之延续性计划得视计划期程(一年以上),先行核准,逐年拨款。

十六、杂费:每案最高六千元(含摄影、茶水、文具、邮资等)。

十七、其它项目参照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所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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