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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4 生效日期: 2004-09-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4]56号
朝阳、绿园、双阳区人民政府,高新、净月、汽贸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2004年9月10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确定了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费补偿标准仍然执行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长土字[1999]39号)的有关规定。 
  二、鉴于该工程的特殊性,会议确定工程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按长土字[1999]39号文件规定标准取中间值,具体标准如下: 
  1、旱田每平方米产值1.05元; 
  2、水田每平方米产值1.55元; 
  3、一般菜田每平方米产值3.35元; 
  4、大棚、温室菜田每平方米产值20元。 
  三、会议确定的补偿标准只适用于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 
  请据此抓紧协调落实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事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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