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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6 生效日期: 2004-09-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房管[2004]391号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以下简称置换)工作,保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置换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买商品房证明。公有住房承租人置换公有住房时,承租人或者配偶及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一)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时间为准; 
  (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 
  二、关于拆迁片置换。凡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片以内的公有住房,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停止办理置换手续。 
  三、关于在押人员和孤老户的公有住房转让。凡没有其他住房的在押人员和孤老户一律不得转让公有住房。 
  四、关于离婚证明。公有住房转让申请人离婚的,申请公有住房转让时,应当提交离婚证明。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五、关于公有住房回购。承租人在办理公有住房委托代理转让时,所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有权优先回购。 
  六、关于公有住房代理转让。经营单位代理转让公有住房时,应与承租人签定委托代理转让协议书,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挂牌竞价转让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代理转让。特此通知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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