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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4〕19号文件精神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4 生效日期: 2004-03-24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4]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疫区扑杀、强制免疫、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和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除去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按以下比例负担: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市与区(市)的负担比例为:莱西、平度为6∶4;即墨、胶州、胶南为4∶6;城阳、崂山、黄岛、市南、市北、四方、李沧7区自行负担。具体补助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费,由市财政负担。 
  禽流感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市财政和养殖企业(户)的负担比例为:市财政负担40%,养殖企业(户)承担50%。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实施封闭运行。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对到期的贷款,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其办理展期或收回再贷,维持目前融资水平;在疫情发生期间,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并发生拖欠的受损企业,免收贷款罚息。对有出口业务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贷款,信用等级可以按BBB级(含)以上掌握。对需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可为其办理进口开证、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等业务,解决企业的资金需要。 
  (二)2004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贴息资金,要适当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倾斜;各级用于市场开拓的资金,要对禽类加工、流通企业给予重点补助。 
  (三)已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发放的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除去中央财政负担的20%以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禽类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对因免收禽类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各级财政必须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上述政策执行至2004年7月31日。 
  五、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一)对种禽场实行重点扶持。信贷、财政贴息、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要重点扶持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祖代种禽、父母代种禽场和大型孵化企业。 
  (二)各级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3公里内的散养家禽,可采取免疫措施,建立防疫隔离带。要积极引导农民通过组建养禽合作社、建立规模化养殖小区等多种方式实行规模饲养。 
  六、确保禽类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 
  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兑现合同、订单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七、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企业原则上应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不得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停工或开工不足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企业在不能正常开工期间可与职工协商降低工资标准,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待岗职工,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职工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家属要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要加强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企业(户)的服务,帮助农户和企业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对疫情期间停产停工企业的职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生产技能。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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