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0 生效日期: 1997-06-1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控[1997]383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被列为实现“九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制度。
为此,国家决定在“九五”期间对废气或废水中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粉尘、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等12项指标实行排放总量控制。从而使全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和资源节约,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为保证“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并指导各地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工作,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落实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并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的排放总量基数是根据环境统计数据和排污系数确定的,是一种国家宏观控制指标。采用国家宏观总量控制指标,一方面是使全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能够得到基本控制;另一方面是将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值与各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从引导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搞好工业布局、实施清洁生产、强化环境管理等方面进行排污总量的削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解落实国家总量控制计划,要以实现污染源达标排放、“三河”、“三湖”、“两区”的环境保护规划目标、47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方案(或计划)以及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污染物增量和削减老污染源的排放量为原则,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
  在实施总量控制计划时应按照以下的工作程序,把指标值层层分解,落实到源。
  (一)分解下达地、市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权重或影响系数,下达到辖区内各地、市或行业。分解下达考虑的因素包括:
  1.地、市行政区域面积;
  2.人口状况;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产业、产品结构;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6.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
  7.环境质量现状和目标;
  8.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
  9.污染源达标排放标准要求;
  10.环境背景值(本底值);
  11.环保工作基础。
  “三河”、“三湖”、“两区”的总量控制目标以国家规划为准。
  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总量控制污染物种类,但是烟尘、粉尘、SO?2(二氧化硫)、COD(化学需氧量)等4种污染物应作为控制重点。
  (二)核定分配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各地、市根据省分解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污染物的不同来源,核定分配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对于生活和低空无组织的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依据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通过集中控制措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下达落实。
  2.对于工业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依据污染源所在的区域环境功能、所属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排污申报登记和清洁生产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总量核定,分配下达企业允许排污总量指标。
  (1)依据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按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总量。
  首先确定影响地、市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并落实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对于实现达标排放,就能满足环境目标要求的区域,各污染源的允许排污总量指标应按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确定,并将此指标与省分配给地、市的排污总量指标进行比较,一般总和应小于地、市排污总量指标,即达标排放总量应小于计划下达的排污总量。
  对于区域内各污染源达标排放后,环境目标仍不能达到的区域,应依据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进一步削减排污量的重点污染源,以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
  (2)论据区域或流域环境目标,按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排污总量。
  为实现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三河”、“三湖”、“两区”和47个环保重点城市的空气、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应按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排污总量。上述区域、流域或城市应尽快制定各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目标,排污总量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流域、区域规划确定。
  对于区域内各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但环境目标仍不能实现的,需按环境质量标准算出区域允许排污总量,制定削减计划,对污染源实行更严格的管理,确保实现区域环境目标。
  47个环保重点城市应尽快划定空气、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并以此确定排污总量限值,编制环境功能区达标实施规划或方案上报国家环保局批复。各省、自治区还应确定本省的重点城市,编制重点城市功能区达标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制定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根据确定的不同区域的排污总量指标,按实现环境目标的优先顺序和分期实现本省“九五”总量控制计划的目标,调整按计划指标初步分解下达给辖区内各地、市的排污总量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制订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一)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根据企业的排污状况制定达标排放计划,提出达标措施,由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
  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应会同计划、经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限期达标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2000年所有污染源达标排放。对不能按计划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停、禁、改、转”。
  (二)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根据本省、市环境质量功能区的达标要求,具体选择控制断面、控制点作为监督、管理对象,制定监测计划和评价准则,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动态。
  (三)建设项目排污总量的监督管理
  改扩建项目必须实现“以新珲老总量减少”,同时还应按照“九五”总量控制计划,区域内新增污染源的排放量必须与区域内其他污染源统一规划,确保整个区域新老污染源的排放总量符合2000年规定的目标限值。
  (四)“十五小”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对生产规模小和生产工艺落后的小造纸、小染料、小制革等“十五小”企业要坚决取缔或责令关、停。对其他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小型企业,也应逐步予以关、停。
  (五)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基础工作
  各地要健全监测网络,加强在线监测,完善和规范监测技术和手段,保证总量控制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使数据可靠、准确。
  (六)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的调控作用,各行业部门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要安排总量控制计划,随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同时考核。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指导下级行业部门的总量控制工作。

  三、总量控制的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证
  1、为加强对总量控制工作的领导,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总量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总量控制工作的指导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确定负责总量控制工作的处(科、室),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2、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定期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和总量控制工作中的问题,要做到机构、人员和资金的落实。要把总量控制计划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政府为人民办实事工作之中,采取行政指令保证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
  (二)制度保证
  1、全面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998年完成全国范围内的排污申报工作,并使用全国统一软件,完成汇总分析。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正确界定变更申报登记的范围,抓好变更申报工作,实现污染源动态管理。各省、市要对申报登记数据认真作好核查,把申报登记的结果逐步作为总量控制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并作为今后制定和考核总量控制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2、进一步完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必须纳入总量控制目标,建立新建项目排污量的申请、审批制度。
  集中控制工程要以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为依据,制订分期实施方案。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要制订与实施总量控制方案相一致的管理办法。
  污染源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应逐步过渡到按排污总量收费、超标罚款制度。
  环境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均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要指标,促进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的实施。
  3、加快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进程。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关键是将允许排污总量分配到源,只有通过对污染源的全过程管理、实现清洁生产和必要的尾端治理措施,才能保证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流域和区域的总量控制要求,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排污总量核定制度,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进行排污权交易、分季节规定排污总量等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管理形式的试点,以提高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效能。
  (三)技术保证
  1、成立国家环保局总量控制技术组。技术组将为各省、市提供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水、大气污染物(COD、SO2、烟尘、粉尘)总量控制管理软件,主要污染物申报登记数据库软件。
  2、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控制COD、SO2、烟尘、粉尘等4种污染物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控制技术和示范工程目录。针对跨行政区域的COD和SO2控制问题,提供排污总量分配方法和实例。
  3、建立国家污染物总量控制信息系统。在污染源申报登记数据库动态运行的基础上,完善国家主要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立“三河”、“三湖”、“两区”重点污染源及重点环境质量功能区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在推荐污染源达排放标准的成熟技术工作基础上,建立污染物控制技术数据库。

  四、总量控制的考核和公布
  国家环保局将从1998年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量控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年度实际变化量、达标排放计划和限期治理计划的完成情况。年度变化量是指在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放量与采取各种污染防治措施后的削减量的差值。污染防治措施指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绿色工程及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及时跟踪和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变化情况,建立台账,于下一年度3月31日之前按要求报国家环保局。(见表)
  国家环保局将在2000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12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指标考核,重点考核排污总量削减率(见注);
  2、总量控制的基础工作。如排污申报登记通过国家验收;制定并实施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规范排污口工作;规范总量控制监测技术工作等;
  3、总量控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如制定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关停“十五小”、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制度如何与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结合等;
  4、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机制。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环保部门、行业如何履行职责等;
  5、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执行情况;
  6、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
  国家环保局将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和“九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的情况。
  注:排污总量削减率=(国家下达指标值-实际排放量)÷国家下达指标值×100%
国家环保总局
1997年6月10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