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法规字第094033621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4033621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县政府 (以下简称本府) 为活化与再利用古迹,以社区营造理念,结合教育、产业及观光,推动淡水地区古迹及文物之调查搜集、研究典藏及展示推广,设台北县立淡水古迹博物馆 (以下简称本馆) ,并依台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本规程。
第2条 本馆置馆长,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前项馆长,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助理教授以上资格聘任。
第3条 本馆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 营运管理组:行销策略、票务管理、馆务活动、出版宣导、公共服务、导览服务及其它有关营运管理之研究规划与执行事项。
二 教育推广组:古迹及文物之调查搜集、研究典藏、展示推广及其它有关教育推广之研究规划与执行事项。
三 行政组:研考、文书、庶务、出纳、修缮、警卫、房舍管理、信息管理及不属其它各组之事项。
第4条 本馆置组长、组员、助理员、办事员、书记。
前项营运管理组及教育推广组组长,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讲师以上资格聘任。
第5条 本馆置研究助理,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6条 本馆人事、会计业务,由本府派员兼办。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馆拟订,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