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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 2004-10-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配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在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时,认真执行。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步伐。要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上述三个示范文本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城市建设处。 
 
 
二○○四年十月九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城[2004]1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施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予印发,供各地在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时参考。 
  该《示范文本》主要体现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原则性规定。各地在签定具体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当根据当地和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规定的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该《示范文本》不影响当事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的自愿约定和协商。 
  希望各地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及时反馈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以不断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附件: 
  1、《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1) 
  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一: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七章 供水服务 
 
 
第八章 收费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十二章 文件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十四章 保险 
 
 
第十五章 通知 
 
 
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八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鉴于,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和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2)对供水工程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建项目或工程)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最终完工证书:指根据第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最终完工日:指最终完工证书颁发或视为颁发之日。 
  计划最终完工日:详见附件《工程进度》。 
  最终性能测试:指第条所述的确认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能的测试。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为完成融资交割: 
  (1)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2)乙方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保协议,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价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与贷款文件有密切联系,则应规定"贷款文件应取得甲方同意")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维护保函:指乙方根据第条向甲方提供的维护保函。 
  进度日期:指附件《工程进度》中所述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根据第条发出的通知。 
  计划开始运营日:指双方确定的、预计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运营的日期,即年月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计划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开始运营日:指乙方根据第条向甲方发出供水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中明确之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条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条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条发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证书:指根据第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初步性能测试:指第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担保协议:指由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并经甲方同意的向贷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东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权或乙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债权负担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协议。 
  项目合同:指本协议、融资文件、与本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建设、监理、运营维护及其他相关合同。 
  允许供水通知:指根据第条发出或视为发出的通知。 
  允许供水日:指允许供水通知发出或视为发出之日。 
  项目: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   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2)融资交割完成; 
  (3)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保险; 
  (5)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①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②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③按附件《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④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元人民币。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名称为,规模为万万立方米/日。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国省市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为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万元人民币,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1)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2)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   在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万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注:本章只适用于新建工程)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供水工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   乙方必须按附件《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2)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2)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 
  (1)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并且 
  (2)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备: 
  (1)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 
  (2)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3)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 
  (4)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 
  并且,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第三十三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者 
  (2)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工作日之内不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不符合情况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初步性能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2)至少提前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初步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工作日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完工检查之后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缺陷的通知且乙方无异议,乙方必须改正所有缺陷。 
  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完工检查后的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   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1)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①运营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 
  ②证明运营保险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证明的复印件; 
  ③ 乙方已签署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化学品和零件供应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三条   在开始试运营日后日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报告后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则最终性能测试结果视为符合本协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的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四十六条   如果最终性能测试符合本协议要求且乙方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发出最终完工证书,则最终完工证书在上述工作日期满时视为发出。 

    第四十七条   如果甲方①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③颁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最终完工日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 
  (1)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 
  (2)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   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日内开始建设;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恢复建设; 
  (4)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日; 
  (5)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6)未在允许供水日后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7)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日内实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   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最终完工日后的个月届满之时; 
  (2)乙方根据第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终止后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水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服务; 
  ③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量、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④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⑤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⑥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 
  ③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⑤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⑥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万立方米/日。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第六十条   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日内向甲方呈报第一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六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营计划后一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独立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接受的其它格式。 

    第六十三条   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构,并且保函金额为 
  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六十四条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个月将维护保函增加至万元。 

    第六十五条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个营业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六条   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每年月和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营维护供水工程设施。 

    第六十九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换,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七十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必须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七十二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七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七十六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区切块网图,有完整阀门卡。 

    第七十七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七十八条   乙方保证出厂水量、电耗、物耗准确计量,并按适用法律及时校准相关计量器具。 

    第七十九条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情况下,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供水工程用地和接近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可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净水和原水质量的检测分析报告; 
  (2)设备和机器的状况及设备和机器的定期检修情况的报告; 
  (3)财务报表; 
  (4)重大事故报告; 
  (5)计量器具校核证明文件; 
  (6)甲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一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反行为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 
  (1)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 
  (2)书面通知甲方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争议应按照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 

    第八十二条   如果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认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维护供水工程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并且乙方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救,则甲方可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进行维护和运营供水工程,与维护和运营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允许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的雇员、代理人和/或承包商及必要的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入供水工程用地。 
  甲方应确保维护和运营工作尽量减少对供水工程运营的干扰。 

    第八十三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运营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则有关费用和开支必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金额,但是需将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第八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第八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八十七条   乙方有权因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水价,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和成本的信息和相关解释。并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试验和检测,以核实设备的实际运转状况。 
 
 
第七章 供水服务 
 

    第九十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供水服务。 

    第九十一条   由于城市规划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供水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第九十二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必须在附件《供水服务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时: 
  (1)一次暂停供水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提前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2)需要对直径毫米以上市政主干管进行维修、造成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提前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3)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停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九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供水服务标准》,实施规范化供水服务,向社会公开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五条   乙方应建立原水水质监测制度。对取用地表水原水的浊度、PH值、温度、色度等项目应每日进行检测;对取用地下水的原水水质应每日进行检测。对本地区原水需要特别监测的项目,也可列入检测范围,根据需要增加监测次数。 

    第九十六条   乙方应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七条   乙方发现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供水水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乙方必须允许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入供水工程,并配合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行水质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适用法律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相应标准。 

    第一百条   乙方提供的供水服务,必须全部按表计量收费。乙方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用户实行抄表服务,但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供水责任。在同一供水服务范围内,乙方应保证同类用户交纳同一水费、接受同一供水服务。 
  第一百○一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第一百○二条 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用户供水。 
  第一百○三条 按照适用法律,乙方应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并有义务向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的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百○四条 除水费及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外,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一百○五条 乙方须建立营业规章并报甲方备案。 
  第一百○六条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的书面报告,并作详细的说明。 
 
 
第八章 收费 
 
  第一百○七条 乙方向公众用户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乙方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水户收取费用。 
  本协议生效日时的综合水价是每立方米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元。(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八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除另有规定外,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九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一百一十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程序、时限在附件 
  《水价调整协议》具体约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方协助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城市供水收费标准、收费监督政策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注:具体监管协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附件《水价调整协议》中约定)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供水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未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更新、恢复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的; 
  (5)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乙方出现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及 
  (7)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甲方有权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提前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是应按照本协议支付补偿款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日内纠正,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但前述规定不得妨碍甲方的分立、或其同中国政府部委、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中国的任何行政下属机构,或任何中国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联合、兼并或重组,并且只要受让方或继承实体具有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并接受对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面责任,不得妨碍甲方将其权利和义务移交给上述机构和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除下述第一百二十一条外,乙方不得对下列各项进行抵押、质押、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加以处置: 
  (1)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供水工程设施; 
  (3)本协议项下权利; 
  (4)供水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安排供水工程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适用法律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给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供水工程设施或供水工程和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上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包括此类权益设置的变更)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乙方在开始运营日起年后才能进行股东变更。(注:请协议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建议一般为5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因任何原因乙方主要股东发生变更(实际持股数列前2位的股东变更,包括通过关联方持股使列前2位的股东发生变更),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述情况下,乙方在移交日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该等固定资产、权利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日内按照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人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其它债务的金额补偿乙方,在任何情况下,该补偿金额应不超过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注:1、甲方应视项目情况要求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2、如项目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外资准入政策。)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或第一百一十七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日内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和乙方从移交日起年的预期利润补偿乙方。(注:评估时应考虑乙方已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满之前不早于个月,乙方应对供水工程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并应在甲方在场时进行供水工程性能测试,测试所得性能数据应符合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   乙方保证在移交日后十二个月内,修复由乙方责任而造成供水工程任何部分出现的缺陷或损坏。如果修理达不到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甲方有权就供水设施性能降低而从维护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获得赔偿。 
  除非乙方的行为构成严重不当,乙方对甲方在上述保证期承担的责任应限于维护保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法律变更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工作日内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这些固定资产和权利处于提前终止发生日的状态。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因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十五条所述情况下的本协议提前终止给甲方增加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乙方应给予补偿。 
 
 
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一百三十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一百三十一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 文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甲方和乙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工程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第一百三十二条不适用: 
  (1)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 
  (1)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日,并且 
  (2)如在紧接着的个月期间该情形再次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超过个连续或累计日,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上款所述就终止条件达成协议,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可在上款(2)所述的之后不少于日后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日,则,如果融资文件要求,乙方可以在日期满后不少于日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四十条   如果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全部或部分阻止甲方或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义务的时间,在某一连续个月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日,双方必须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第一百四十条所述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达成协议,则甲方或乙方可在第一百四十条所述的日期满后不少于日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章 保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附件《保险》所述的保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 
  乙方必须使甲方列为保险单上的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条获得的保险及相关文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乙方未能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投保或获得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依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项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十五章 通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甲方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收件人:;乙方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收件人:。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通讯方式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即生效。 
 
 
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每半年开会一次讨论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1)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注:可在北京上海、深圳中选择)进行仲裁;或 
  (2)任何一方应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一百五十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八章 附件 
 
  附件一、《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注: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确定工程情况和范围、经营服务范围) 
  附件二、《工程进度》 
  附件三、《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四、《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供水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五、《技术规范和要求》(注:对于新建项目,应考虑包括初步性能测试和最终性能测试的要求) 
  附件六、《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七、《保险》 
  附件八、《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九、《原水供应协议或取水协议》 
  附件十、《水价调整协议》(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财政监管和水价调整方面具体约定) 
  附件十一、《供水服务标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附件二: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 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第六章 供气安全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八章 收费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和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13.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份,付本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六、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八、保险(注: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附件九、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十、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十一、安全管理标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附件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十二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协议另一方: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年月至年 
  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和。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1至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 
  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a) 在年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 在年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 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 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 
  协调机构: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环境污染: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第十四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范围: 
  a.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一个特许经营垃圾处理建设或运营项目权利的范围; 
  b.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业务的权利; 
  c.涉及到的所处理垃圾的地域范围和其他授权范围等。 
  (2)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用户、项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垃圾处理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说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 
  (3)转让和抵押 
  应说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垃圾处理设施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行年限后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 
  (4)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各种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 
  (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   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   建设 
  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和完工 
  (1)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 
  (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 
  (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 
  (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违约金,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 
  (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 
  (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条款,即如项目建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的条件。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   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 
  (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项目公司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 
  (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确项目公司违反其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垃圾处理设施,以监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十七条   垃圾的供应与运输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项目公司应接收其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项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协议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条   垃圾处理服务和垃圾处理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垃圾,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2)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项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帐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 
  (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项目公司(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 
  (7)对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 
  (5)明确移交日期垃圾处理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 
  (6)明确在移交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 
  (7)关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 
  (8)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处置。 
  (9)明确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置。 
  (10)明确项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垃圾处理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所致。 
  (12)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 
  (16)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是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 
  (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 
  (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的批准的责任。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垃圾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 
  (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 
  (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1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反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15)明确协议上报备案要求,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16)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1)明确对于项目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经其同意。 
  (2)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法令的要求。 
  (3)明确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的要求和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规定。 
  (4)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6)明确项目公司应遵守和执行的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以及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 
  (7)明确项目公司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8)项目公司对于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的保护的要求。 
  (9)明确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服务、货物及优先条件,对于招标过程中对于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承包商或中国的服务及货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处理设施中使用中国的服务和货物的程度对于将来其他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招商时对于本项目公司地位的影响。 
  (10)对于项目公司使用中国的劳动力的要求,明确应遵守的相关劳动和工会法律和尊重法规赋予的工人的各项权利。明确应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 
  (11)明确项目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与本协议的一致性。 
  (12)明确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13)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和保持的保险单;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应责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保险证明书的要求;对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报告副本或项目公司从任何承保人处收到的其他报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确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应明确项目公司对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责任及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括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必要的本协议项下的条款。 
  (15)明确项目公司融资文件的条款要求。 
  (16)项目公司对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进行质押、抵押、不动产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确项目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提前申请时限,及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解除协议前,项目公司履行正常经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规定 
  a.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声称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b.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c.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声称的程序; 
  d.明确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条件或时间表修改要求; 
  e.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间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f.明确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的程序要求; 
  g.对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下,双方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垃圾处理设施的实质性损坏情况下,设施修复的责任。 
  (2)明确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的条件和程序。 
  (3)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权属和限制、由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权属和限制以及双方遵守对于文件的有关规定。 
  (4)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双方的保密规定。 
  (5)明确双方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义务。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反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陈述、保证、约定、法律责任并声明。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二十四条   终止 
  (1)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下,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3)明确终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止通知的条件、程序。 
  (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止的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的内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个替代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5)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垃圾处理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在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的权利。 
  (6)明确如果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终止、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在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终止等对于本协议的影响。 
  (7)明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它条款的影响。 
  (8)终止后的补偿。 
  a.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止时,项目公司的赔偿方式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 
  b.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项目公司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c.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处理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项目公司得到垃圾处理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 
  (10)明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违约的赔偿 
  (1)明确以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为条件,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与保障 
  (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提供辩护的权利。 
  (2)明确项目公司是否对于保障、赔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规定。 
  (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性。 
  (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协议的转让 
  (1)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2)明确项目公司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批准 
  明确项目公司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确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解释规则 
  (1)明确本协议包括的文件内容。 
  (2)明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3)明确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确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确特许期内本协议及附件1相对于其它协议的优先顺序。 
  (6)明确执行本协议需要的一些解释。 

    第三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明确对于产生争议时,组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2)明确在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情况下,通过专家组的调解时,专家组的组成、调解程序和费用等。 
  (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专家组的调解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 
  (4)根据仲裁协议(附件15),明确双方将协议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可能性。 
  (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明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 
  (2)明确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确一些对于协议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 
  (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权豁免,同意不请求主权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主权豁免。 
  (5)明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明确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 
  (7)规定协议文本的文字和数量。 
 
 
第十二章 附件 
 
  附件1 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附件2 技术规范与要求 
  附件3 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范围 
  附件4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设施与服务 
  附件5 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附件6 技术方案 
  附件7 融资方案 
  附件8 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 
  附件9 所需的执照、许可及批准 
  附件10 需预先批准的合同清单 
  附件11 保险 
  附件12 终止补偿金额 
  附件13 项目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附件14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附件15 仲裁协议 
  附件16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7 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18 供电购电协议(在利用垃圾发电的情况下)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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