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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6 生效日期: 2004-12-16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4]2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4〕8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上来,服从大局,扎实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确保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江宁、浦口、六合三个区逐步调整到位。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管理体制调整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的有关文件执行。 
  对现有城区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进行整合,设置市国土资源局3个城区分局。将市国土资源局仙林分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局第一分局,负责玄武、白下两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将市国土局河西分局更名为第二分局,负责秦淮、建邺两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组建第三分局,负责鼓楼、下关两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将6个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中的土地管理职能划出,其相关人员、编制随职能一起上收(相关人员以2003年12月底之前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为准)。 
  按照乡镇(涉农街道)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作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派出机构。溧水、高淳两县和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国土资源所的编制由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其余各区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于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所编制以编制部门1995年核定编制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人员超编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尽快调减人员,严格控制编制,其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编制内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 
  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土资源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流、挤占和挪用。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县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省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改或调整,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严格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纳入市、县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强化溧水、高淳县和雨花台、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和机构,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上述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编制内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 
  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重大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对大案要案进行公开曝光。 
  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破坏、乱占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处理。 
  五、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市编办、国土资源局、人事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完成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体制改革期间,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资产管理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发生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好具体工作方案。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具体事项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明确。要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推进,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于2004年底前完成。改革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市编办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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