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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98专项钢材销售价格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 1998-12-04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价格司
发布文号: 计司价格函(1998)119号

国家物资储备局:
  你局来函收到。经研究,现就98专项钢材销售价格问题函复如下:
  目前钢材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低价倾销工业品行为,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对价格放开、低价倾销严重的工业品加强管理,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鉴此,我们的意见是:
  一、同意你局提出的98专项钢材销售定价原则,具体价格可由你局自行核定。

  二、销售列入制止低价倾销的钢材品种(如螺蚊钢、线材、热轧卷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销售期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行业平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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