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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8 生效日期: 2004-11-08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2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各种行政审批及管理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和《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本地区、本部门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审批及管理事项,凡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行出台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简化,并公开办理程序。 
  二、切实加强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收费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类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目前我省保留的经中央和省批准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含昆明市、保山市实行的暂住证IC卡工本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就业证卡工本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收费管理规定,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搭车收费,要切实做好收费及收费减免政策的公示工作。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三、统筹安排,抓好农民工就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农民工就业培训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整合现有城乡教育培训资源,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务输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为农民工就业培训提供服务,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农民工参加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严禁强制农民工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 
  四、提高认识,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于2004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等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4]21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要求,现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地设立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按照“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的原则进行简化。 
  二、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符合规定保留的收费,要按照尽量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 
  三、严格规范各种中介服务收费。有关机构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对农民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区、街道,上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四、做好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培训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把农民工的就业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就业培训,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规范和管理,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农民工参加的技能性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五、按照上述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手续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规范的意见,并于2004年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相关部门和本地区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手续和收费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将清理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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