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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8 生效日期: 1998-06-18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计司收费函(1998)49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请示》(闽价(1998)费字132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明确规定:“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按现行收费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资源性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由物价、财政部门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收费票据。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情况进行年度审验,但不应收取年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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