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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等单位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7 生效日期: 2004-10-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4]19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等单位制订的《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的居家安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九部委《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4〕2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材市场体系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把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及装饰装修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质量低劣、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严重侵犯他人商标建筑用材的生产、销售企业和市场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推动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规范建材市场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区域性质量问题突出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状况得到明显好转;建材批发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市场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质量纠纷和用户投诉明显减少;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监管措施得到落实,初步建立防范假冒伪劣建材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入建设工地的机制;装饰装修材料的整体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在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制度建设,使其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三、整治重点 
  要突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劣质建筑用钢材(主要是地条钢及其制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主要是人造板)和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三类产品的查处和整治;二是对小型、个体、私营生产、销售、租赁和低资质的施工企业的整治;三是对辐射面广、管理混乱、经销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的交界处等管理比较薄弱的地区和私人规模投资工程、各类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程的整治;四是对生产、销售地条钢及用地条钢轧制的钢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人造板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整治。 
  四、任务与措施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第三批)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清理、取缔所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要立即依法停止向这些企业供电,并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消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关停并转钢铁、水泥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报请政府依法关闭。要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联合行动。 
  (二)在人造板生产、销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整治,重点查处拒不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对成规模制售假冒伪劣建材的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声势、有实效的集中整治。 
  (三)对生产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企业,要对其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销售、租赁、使用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对在本地区问题比较突出的水泥、涂料、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其他建材产品组织专项整治。 
  (五)进一步加大对建材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整治和规范。对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市场和违法经营者,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该吊销执照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和厂点,要依法处理。 
  (六)进一步查处建设工地和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建筑工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的行为;未经审核和批准,擅自使用或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 
  (七)进一步加大建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力度。加强对建材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3C认证、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和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加强建材市场商品质量强制检验、计量检定、质量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八)加大治本力度。加强建材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及信用管理,严格建材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审批和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九)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公布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形成声势,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公布建材产品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信息,引导消费。 
  五、组织领导 
  由省质监局牵头,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共同组成全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 
  六、实施步骤 
  全面整治阶段(10月一11月中旬)。各地全面开展整治工作。11月中旬前将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上报省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整治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向省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整改督查阶段(11月中旬至下旬)。省专项整治协调小组组织督查组到各地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各地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对本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12月28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专项整治协调小组根据整治目标,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质监部门要负起牵头责任,使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依法行政,又要着力建设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建材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和整治的整体效能,避免出现监管死角和漏洞。对制售假冒伪劣建材达到相当规模、已发展为区域性问题或发生假冒伪劣建材致人伤亡等重大事件和对建材市场整治工作不力、不能限期扭转局面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力求实效。各市州要根据去年9月份以来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确定一批需要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工地,制订整治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分子,要坚决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10号)的要求,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现象,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现象的发生。开展市场监督抽查时,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检测费用。样品的抽取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加强督查督办。各市州有关执法部门要按照“对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等“五不放过”的原则,确定一批大案要案挂牌督办,限期结案。 
  (五)完善报告制度。各市州专项整治协调小组要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案向当地政府报告。 
 
 
省质监局 
省经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建设厅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环保局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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