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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 2004-12-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4]7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移交各市州管辖的具体单位名单由省卫生厅另行发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的意见 
 
  长期以来,全省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实行分级管理的管辖方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今后原则上不直接监管具体单位,各地卫生监督管辖也要由分级管理方式向属地管理方式转变。为加快推进我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进行调整。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对卫生监督管辖权限调整工作的认识,坚决克服本位主义,真正树立大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关于调整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附后)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推动全省卫生监督体制的深化改革。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管辖权限调整工作,强化职能转变,调整工作重心。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和培训指导,查处大案要案,并加强对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市州、县(市)两级卫生监督机构是一线执法监督力量,主要负责对所管辖单位的具体监管工作。 
  三、各市州在对本级管辖单位进行调整时,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开展工作。要将省移交各市州管辖的单位,连同本级管辖单位,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并调整,应向县(市)移交的要全部移交,不得违背原则予以截留。 
  四、在调整工作中,各地要严格遵守各项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不得对交接的被监管单位重复收费,给企业增加负担。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整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市州财政支持,努力解决管辖单位调整后有偿服务收费减少所造成的经费不足问题,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调整工作结束后,要在全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具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被监管单位承担全部卫生监督职责,依法对被监管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和行政处罚,其他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越权审批、越级处罚。因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具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责任。 
  六、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通过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被监管单位进行监督的方式,加强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但需对被监管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除法律规定外,应责成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七、以前关于分级管理的各项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调整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适应建立和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需要,规范全省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执政,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的要求,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确、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卫生监督环境。 
  二、调整原则和方法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调整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凡明确由省级管辖的卫生监督项目及单位,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管,凡法律法规及规章未明确规定管辖权的,取消分级管理的管辖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移交给市州、县(市)管辖。 
  (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由省级管辖的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监督频次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发证或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后,委托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并对监管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由省级管辖、此前委托市州管辖的项目,收归省级管辖。 
  (四)除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外,市州要将所在地城区范围以外管辖的单位,移交其所在地县(市)管辖。 
  (五)根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尚未合并的地区,有条件的可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如仍实行市、区两级管理体制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区协商确定市、区的管辖权限。 
  (六)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项目,如有超出其本级监测检验机构检测能力的,可由其委托同级或上级有检测资格和能力的单位承担检验、监测等技术工作。没有通过职业卫生(包括放射卫生)资质审定,不能对其管辖的职业卫生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测、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可委托已通过资质审定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七)同一法人单位原则上只能由其所在地1家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管。 
  (八)本工作方案下发后,需要换发卫生许可证的,原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同时由新卫生监督机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有些条件已不符合发证卫生要求的单位,由新卫生监督机构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处理。 
  (九)省级卫生监督管辖权限调整移交后,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长春市卫生局要负责接收部分省级业务人员,并妥善处理好有关人员交接和工作安排等事宜。 
  三、调整时限 
  本方案下发后,省及各市州对本级管辖的单位要立即进行清理和调整,省级与各市州择期尽快进行交接,交接后1个月内,各地要完成换发卫生许可证工作。 
  各地对在调整卫生监督管辖权限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以便尽快处理解决,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省卫生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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