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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2 生效日期: 2004-12-02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府办发电[2004]89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发展迅猛,通车里程已达1700公里,位居全国第4位,为改善我省交通落后状况,方便群众出行,促进我省经济快速、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部分驾驶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致使我省高速公路上车辆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突出,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行车秩序,导致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进入冬季以来,我省雨雪雾天气多,冰雪路滑段多,交通事故反弹,开展公路反超速整治刻不容缓。目前正值年末岁尾,人流物流增多,车辆超速行驶屡禁不止是高速公路发生车祸的重要原因,开展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势在必行,同时也为所有公路开展反超速行驶和加强管理提供经验。今年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占的比重大,近期重特大事故频发,抓住高速公路这个重点开展反超速专项整治,对于完成我省全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省政府决定,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四川保监局等部门配合,共同开展为期2个月的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以进一步遏制我省高速公路车辆超速违法行为,规范高速公路行车秩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开展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安全性能,增强管控手段和能力,实现高速公路行车秩序根本好转,使高速公路最大限度发挥“安全、舒适、快速、畅通”的特点,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服务,同时为我省非高速公路反超速整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累经验。 
  二、组织领导 
  建立四川省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附件1),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孙建国、省交通厅副厅长陈庆礽任召集人,省安监局、四川保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副秘书长陈泓贵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三、工作目标 
  开展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达到以下目标: 
  (一)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特别是限速标志标线完整、准确、清楚、合理。 
  (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设施有所改善,特别是信息情报系统功效大大增强,重要线路或路段实现电视监控。 
  (三)高速公路管控能力有明显提高,特别是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现场处置能力得到加强。 
  (四)高速公路车辆超速违法行为大幅度减少,重要路段超速违法行为发生率不超过5%。 
  (五)高速公路行车秩序有明显好转,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不超过8%。 
  (六)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死亡人数比同期减少,1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下降,在专项整治期间不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事故。 
  四、时间安排 
  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时间为2004年12月5日至2005年2月5日,为期2个月。各阶段及其任务是: 
  第一阶段,基础工作阶段。时间为12月15日以前。主要任务是: 
  (一)交通部门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进行全面排查,补充、清洗、完善标志标线。 
  (二)交通部门完善IC卡收费系统,在车辆缴费收据上打印出车辆进出收费站的名称、时间、车辆牌号和到达站的提醒时间,达到全部高速公路能够“验卡测速”。 
  (三)公安交警部门检查充实装备,调整规划好勤务。每个高速交警大队增配1台具有自动取证功能的证眼雷达,重点大队装备1台带有电子显示可变信息屏的执勤车辆。 
  (四)公安交警部门同交通部门就共同实施“验卡测速”进行沟通协调,确定操作方案。 
  (五)加强宣传,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由省公安厅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加强正确舆论导向,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阶段,路面整治阶段。时间为12月16日至2005年2月5日。主要任务是: 
  (一)公安、交通部门联合在所有高速公路的主要出入口全面开展“验卡测速”。 
  (二)公安交警利用车载雷达、手持雷达在各条高速公路展开拉网式测速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违法行为。 
  (三)交通部门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高速公路安全性能。 
  第三阶段,总结建设阶段。时间为2005年2月底以前。主要任务是: 
  (一)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总结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公安、交通反超速长效合作机制。 
  (二)继续在高速公路的主要出入口实行公安、交通联合“验卡测速”,逐步完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常规办法。 
  (三)公安交警进一步完善测速勤务制度,规范测速勤务方式,保持强大的执法高压态势,形成高速公路查处超速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五、任务和措施 
  (一)公安交警部门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1.在4条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拉网式查处超速。即在成渝高速公路资阳服务区、成雅高速公路石象湖服务区,成乐高速公路眉山服务区,成绵高速公路新安服务区,成南高速公路火井服务区设置检查点,进行拉网式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每日执勤时间从早上8∶00至傍晚7∶00。除上述检查点外,各高速交警大队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临时设置检查点,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主要收费站口开展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路面巡逻车在高速公路上利用证眼雷达进行测速,将超速车辆牌号、车型通过350兆的对讲机告诉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者主线收费站执勤民警,高速公路服务区或者主线收费站执勤民警通过渠化高速公路,将违法超速车辆拦下进行处罚,不影响没有违法行为的车辆正常通行。在现有警力不足情况下,相邻大队之间在查处超速时可实行联勤制,集中警力、集中装备重点查处高速公路上的客运车辆违法超速。 
  2.在4条高速公路主要收费站设置5个24小时执勤点。即在成渝高速公路成都、渔箭收费站,成雅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成绵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成南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设置24小时执勤岗点,严查车辆超速和客运车辆超员。 
  3.公安交警部门与交通部门联合开展“验卡测速”。各高速交警大队在主要收费站会同交通执法人员不定时进行“验卡测速”。即利用高速公路收费IC卡记录的车辆进出收费站时间,测算其平均速度,平均速度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则按违法超速进行处罚,处罚时高速交警应作好违法行为笔录(全省高速公路“验卡测速”执勤点见附件2)。各“验卡测速”执勤点每晚19∶00一23∶00时必须进行“验卡测速”,其余时间段可适时进行“验卡测速”。 
  高速交警在处理超速违法行为时,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0条、第 99条规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罚。 
  4.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高速交警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和方法加强路面上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各主要收费站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交通安全提示卡;在固定执勤点和执勤检查点设置宣传展板、图片册,散发宣传资料,播放录音广播等,使每一个执勤点既是检查点又是宣传站。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坚持有违必纠,有违必处,有违必教,做到不教育不放行,不纠正不放行,不处罚不放行。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的现场教育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对车辆和驾驶员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配备双驾没有配备的,坚决不予放行。高速交警大队要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媒体曝光力度,客运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进行曝光。要因地制宜,利用各种条件在道路沿线设置、书写各种形式的宣传标语,努力营造浓厚的整顿氛围。 
  5.加强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各高速交警大队要加强路面巡逻,特别是夜间的路面巡逻,查处动态交通违法行为。要针对冬季雨、雪、雾天气增多的特点,积极与气象部门、高速公路公司联系,及时掌握天气情况,加强恶劣天气情况下的交通管制,坚决落实高速交警支队制定的三级管制方案,防止发生10车以上的连续相撞。 
  6.量化工作任务,加强检查督促。专项整治期间,高速交警支队将组织工作组到各大队检查督促,重点检查路面行车秩序和整治违法超速的客观效果,各高速交警大队、中队及民警要建立治理超速工作量化考核制度,做好相关数据的登记统计以及检查考核。 
  (二)交通部门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1.各高速公路公司对全路段的标志、标牌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重点、危险路段应增设标志、标牌;各高速公路公司应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标志的管理,确保施工路段的行车安全。 
  2.从12月6日起,成渝、成雅、成南、成绵等4条高速公路的成都收费站由四川省交通执法总队牵头组织人员设立运政24小时签单检查点。检查点的运政执法工作与公安交警的安全检查执法工作联合进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应从GPS监控网络技术上给予配合和支持。运政执法主要检查车辆的经营资质和运行线路许可并签单(包括签单时间)后放行。 
  3.配合公安交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验卡测速的监控办法。根据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实施进程,拟对通过高速公路的车辆按以下路段分阶段完成在收费票据上打印进、出站时间记录:(1)从12月6日起,对通过成渝、成雅、成乐、成南、遂回、南广、广邻、达渝等8条高速公路的车辆,在其收费票据上打印进、出站时间。(2)从12月6日起,对通过成绵高速公路的车辆,在其收费票据上打印车辆出站时间,车辆进站时间暂由人工签注。(3)绵广、川北等正在完善收费系统工程的收费站,在收费票据不能打印车辆的进、出站时间之前,暂由各进站检查点的签单人员人工标注车辆的进站时间。 
  交通执法人员负责对出站车辆进行验卡测速,对超出法律规定最高限速的,交高速交警处罚。 
  (三)保险部门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1.四川保险行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领会省政府的有关精神并根据2003年12月四川保监局下发的《关于四川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四川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成保监发〔2003〕191号)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车险费率对改善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增强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的作用,积极做好机动车辆超速违章及交通事故与车险保费挂钩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人们对机动车超速的危害和保险业在超速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各保险公司要同公安交警、交通部门一道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整体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及机动车超速行驶的严重危害,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更好地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各公司的分支结构也要积极参加到当地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的宣传活动中去。各保险公司在积极配合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宣传活动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给予人力和财力支持,把业务宣传费和防灾防损费使用好,如在必要的路段设立安全警示牌等。对此,省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发挥协调和纽带作用。 
  3.保险行业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建立机动车超速治理合作机制,搭建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速公路机动车超速治理合作机制,搭建保险行业与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行业信息共享。交警部门通过信息平台核查机动车辆的保险信息,督促机动车投保,提高承保面;保险公司通过信息平台掌握机动车辆的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信息,有效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提高违章肇事者的违章成本,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4.运用经济杠杆,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中的积极作用。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后,各保险公司车险费率均实现了同交通违章肇事记录的挂钩。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车险费率,遵循“高风险、高费率,低风险、低费率”的风险价格对等原则。根据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率和超速违章率,对在保险年度内有超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车辆实行向上浮动保险费率,对在保险年度内没有超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车辆实行向下浮动保险费率,确保车险费率对遏制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充分发挥。 
  附件 
  1.四川省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略) 
  2.各条高速公路“验卡测速”执勤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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