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各级学校及幼儿园通报儿童及少年保护与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项及处理流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3 生效日期: 2005-05-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训(三)字第0940000344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部台训(三)字第0940000344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九十四年五月三日生效

一、教育部为执行行政院所定之「落实儿童及少年保护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玖、采行措施三、落实责任通报(一)强化教育人员责任通报之规定,明定各级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通报处理流程、相关注意事项及通报人身份资料保密措施等事项,特订定本通报注意事项及处理流程。

二、学校知悉学生遭遇儿童及少年保护、家庭暴力(含学生目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含疑似事件),应依下列法律之规定立即通报相关单位(其通报处理流程,如附件一):

(一)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之相关人员,于知悉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2.充当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场所之侍应。

3.遭受该法第三十条各款之行为。

4.有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

5.遭受其它伤害之情形。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相关人员,于执行职务时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应通报当地主管机关。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条文第八条规定,相关人员于执行职务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应立即向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学校通报儿童及少年保护、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时,应以密件处理,并注意维护被害人之秘密及隐私,不得泄漏或公开,对于通报人之身分资料应予以保密,以维謢学生个人及相关人员隐私。

四、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提供儿童及少年相关之教育福利措施。

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中小学每学年应有家庭暴力防治课程。

六、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条文第七条规定,各级中小学每学年应至少有四小时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课程,包括:两性性器官构造与功能、安全性行为与自我保护性知识、两性平等之教育、正确性心理之建立、对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认识、性侵害危机之处理、性侵害防范之技巧、其它与性侵害有关之教育。

七、基于保护学生之立场,学校应落实儿童及少年保护、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责任通报制度,建构缜密之通报、救援与保护服务网络:学校应于校园之辅导网络及体制中,结合社政(社工专业)、警政、卫生、教育、司法、民政、新闻等机关,定期召开联系会报,加强横向联系机制,并检讨及改进合作模式。

八、学校遇儿童及少年保护、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应即激活校园危机处理机制,由校长指定专人进行责任通报及校安通报、媒体应对及发言,并加强与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之协调联系,于事件之司法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应陪同学生,给予心理支持,遇秘密转学事宜,并应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协调、联系受害学生转进及转出之学校,进行相关之班级辅导及结合社工订定个案处遇计画。

九、学校应运用「高风险家庭评估表」(如附件二),辨识学生是否处于高风险家庭,建立预警系统,建构其筛检及转介处遇之机制,以预防儿童少年保护、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发生,并能于事件发生时,激活校园危机处理机制,有效处理。

十、地方政府及学校应加强教育人员之责任通报宣导及教育训练(含敏感度训练及辨识知能),加强落实责任通报制度。

十一、地方政府及学校应针对责任通报事宜订定行政奖惩及保护措施,并加强针对未尽责任通报案件之调查处理。

十二、责任通报人身分资料遭泄露致有安全之虞,地方政府及学校应联系警察单位提供安全维护,并酌予心理谘商、诉讼扶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