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训(三)字第0940000344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部台训(三)字第0940000344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九十四年五月三日生效
一、教育部为执行行政院所定之「落实儿童及少年保护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玖、采行措施三、落实责任通报(一)强化教育人员责任通报之规定,明定各级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通报处理流程、相关注意事项及通报人身份资料保密措施等事项,特订定本通报注意事项及处理流程。
二、学校知悉学生遭遇儿童及少年保护、家庭暴力(含学生目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含疑似事件),应依下列法律之规定立即通报相关单位(其通报处理流程,如附件一):
(一)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之相关人员,于知悉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2.充当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场所之侍应。
3.遭受该法第三十条各款之行为。
4.有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
5.遭受其它伤害之情形。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相关人员,于执行职务时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应通报当地主管机关。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条文第八条规定,相关人员于执行职务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应立即向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学校通报儿童及少年保护、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时,应以密件处理,并注意维护被害人之秘密及隐私,不得泄漏或公开,对于通报人之身分资料应予以保密,以维謢学生个人及相关人员隐私。
四、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提供儿童及少年相关之教育福利措施。
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中小学每学年应有家庭暴力防治课程。
六、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条文第七条规定,各级中小学每学年应至少有四小时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课程,包括:两性性器官构造与功能、安全性行为与自我保护性知识、两性平等之教育、正确性心理之建立、对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认识、性侵害危机之处理、性侵害防范之技巧、其它与性侵害有关之教育。
七、基于保护学生之立场,学校应落实儿童及少年保护、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责任通报制度,建构缜密之通报、救援与保护服务网络:学校应于校园之辅导网络及体制中,结合社政(社工专业)、警政、卫生、教育、司法、民政、新闻等机关,定期召开联系会报,加强横向联系机制,并检讨及改进合作模式。
八、学校遇儿童及少年保护、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应即激活校园危机处理机制,由校长指定专人进行责任通报及校安通报、媒体应对及发言,并加强与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之协调联系,于事件之司法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应陪同学生,给予心理支持,遇秘密转学事宜,并应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协调、联系受害学生转进及转出之学校,进行相关之班级辅导及结合社工订定个案处遇计画。
九、学校应运用「高风险家庭评估表」(如附件二),辨识学生是否处于高风险家庭,建立预警系统,建构其筛检及转介处遇之机制,以预防儿童少年保护、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发生,并能于事件发生时,激活校园危机处理机制,有效处理。
十、地方政府及学校应加强教育人员之责任通报宣导及教育训练(含敏感度训练及辨识知能),加强落实责任通报制度。
十一、地方政府及学校应针对责任通报事宜订定行政奖惩及保护措施,并加强针对未尽责任通报案件之调查处理。
十二、责任通报人身分资料遭泄露致有安全之虞,地方政府及学校应联系警察单位提供安全维护,并酌予心理谘商、诉讼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