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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0-11 生效日期: 1995-10-11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现就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规定如下:

    第一条    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二条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第三条    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第四条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第五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第七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4、抵押合同;
  5、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
  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7、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并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及土地使用证变更记事栏内除记录抵押情况外,还应记录是否在实现抵押权时征为国有;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抵押权人及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第十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按规定的时间提出抵押设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处置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在抵押土地使用权处置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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