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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电子式交易账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同意书(范本)」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 2004-11-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证结字第093002853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中证商电字第0930002298号函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30004997号函准予备查

证券商电子式交易账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同意书(范本)

本同意书已于中华民国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委托人自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下载或携回审阅。

立约人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商」)与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兹为以IC卡、电话语音、因特网等电子式交易型态之提供及使用,经双方协议,同意订定下列条款,俾资遵守。

第一条 (同意书之适用范围)

本同意书系证券经纪商与采行IC卡、电话语音、因特网等电子式交易型态委托人间之一般性共通约定,除个别契约另有约定外,悉依本同意书之约定。个别契约不得抵触本同意书。但个别契约对委托人之保护更有利者,从其约定。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同意书名词定义如下:

一、「主管机关」:指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电子签章」:指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相关连,用以辨识及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人身分、资格及电子文件真伪者。

三、「电子讯息」:指证券商或委托人经由计算机及网络联机传递之讯息。

四、「加密」:指利用数学算法或其它方法,将电子文件以乱码方式处理。

五、「凭证」:指载有签章验证数据,用以确认签署人身分、资格之电子形式证明。

六、「凭证机构」:指签发凭证之机关、法人。

第三条 (电子签章与发话显示)

委托人同意并了解以因特网委托时,所开立之账户需经取得使用密码及下载安装凭证机构所签发之电子凭证后,始得进行电子式交易委托买卖,且委托买卖之电子讯息,证券商将依规记录其网络地址(IP)及电子签章,以电话语音委托时,委托人同意配合电信单位开放显示发话端电话号码,俾供证券商依规记录。

第四条 (电子讯息之辨识及确认)

证券商与委托人间之有价证券买卖之委托、委托回报及成交回报等电子文件之传输,均应依主管机关规定使用凭证机构所签发之电子签章签署,凭以辨识及确认。

第五条 (电子讯息之不执行)

委托人同意并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证券商得不执行任何接收之电子讯息:

一、委托人传送之电子讯息无法完整辨识其内容。

二、有相当理由怀疑电子讯息之真实性或所指定事项之正确性。

三、依据电子讯息执行或处理业务,将违反相关法律或命令。

四、委托人有无法履行所委托事项交割义务之事实。

第六条 (电子讯息保存)

证券商对于委托人之买卖委托纪录至少应保存五年,买卖有争议者应保留至争议消除为止。

第七条 (委托有效期限)

证券商接受因特网等电子式交易型态委托者,应约定该委托之有效期限,其中因特网委托者,应于网页之委托输入画面显示该有效期限,若该委托实际交易日发生不可预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股市休市,该笔委托即视为无效。

第八条 (数据安全)

证券商对于其信息系统之维护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确保电子讯息安全,防止非法进入系统、窃取、窜改或毁损业务记录及数据,并采加密机制传送委托人之委托数据。

委托人同意妥为保管个人密码、电子凭证(CA凭证)等个人安控机密数据,如有遗失或遭窃,对于遗失或遭窃所致生之自身损害,委托人愿自负其责。

第九条 (保密义务)

证券商对于执行本同意书服务而取得之委托人数据,当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并遵守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有关法令暨主管机关相关规定,不得泄漏予无关之第三者。

委托人同意主管机关、证券商、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之相关机构,及委托人已有往来之金融机构于符合其营业登记项目或章程所定业务之需要等特定目的范围内,得搜集、计算机处理及利用委托人之个人资料。

第十条 (委托额度)

委托人同意并了解证券商得为符合风险管理之目的、资金额度、持股或其它有价证券投资法令限制等因素,适度降低委托人得委托买卖之总金额或予以暂停委托。

证券商应提供委托人查询委托额度。

第十一条 (电子式交易的风险)

委托人同意并了解因网络传输或电话语音等电子式交易在传送数据上有着先天上的不可靠与不安全,透过网络传送数据隐含着中断、延迟等危险,假如电子式交易服务在任何时候无法使用或有所延迟﹐委托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电话或亲临证券商营业处所等方式确认。

第十二条 (电子传输系统运作困难时之通知与备援方式)

证券商平日即应将无法执行电子式传输时所采之备援方式于网站上明显公告周知,如遇电子传输系统运作困难或故障而无法立即修复时,应立即于所属网站、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实时市况报导等媒体揭露该项讯息,并提醒委托人改采其它方式委托买卖。

第十三条 (交易并非立即发生)

委托人同意并了解透过电话语音、因特网等电子式交易型态

委托,因电子讯息的传送过程必须花费一些时间,并非实时完成,故在市场价格快速变动时,不能保证下单撮合时间或更改、取消委托的结果与委托人预期相符。

第十四条 (电子讯息之效力)

委托人确实了解电子交易方式与证券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柜台买卖有价证券开户契约所列举之委托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应依证券交易相关法令履行交割义务,如有违约交割情事,委托人愿负担相关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限制)

证券商对于其处理委托人从事电子式交易之相关设备软硬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在证券商合理的安全管理范围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灾害、战争)致委托或更改委托迟延、造成无法接收或传送,而不可归责于证券商者,

证券商不负赔偿责任,委托人仍应依原委托买卖事项之实际成交结果履行交割义务。

第十六条 (法规适用)

本同意书未特别规定之事项,证券商得援引现行相关法规、主管机关之函令解释及证券经纪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办理。

第十七条 (法规适用)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公告事项及修订章则等均为本同意书之一部分,本同意书签定后上开法令章则或相关公告函释有修正者,亦同。

立约人

委托人姓名:

地址:

(本同意书委托人已详加审阅,委托人同意以电子签章方式签约且自此电子文进入证券商信息系统之时点起发生效力。)

证券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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