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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6 生效日期: 2004-11-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4]348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卫秘计〔2004〕174号)悉。为促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开展,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成本补偿原则,重新核定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 
  1、参加鉴定的专家(指被医疗事故争议当事双方抽取并实际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下同)在7人以下的,首次鉴定,每宗收费 1600元,再次鉴定,每宗收费 2100元。 
  2、参加鉴定的专家在 7人以上(含 7人)的,首次鉴定,每宗收费 2100元,再次鉴定,每宗收费32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中含鉴定工作中所必须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专家交通费、补助、资料印刷、邮寄、日常办公开支等)。 
  二、医学会对决定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及时通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当事人在签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后,按照下列方式预先缴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1、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的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对其中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三、医学会在组织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申请人要求退费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受理后尚未开展调查取证,或者受理后未按规定的时限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人提出停止鉴定,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缴费人。 
  2、受理后已开展调查取证,但未经专家组鉴定的,申请人提出停止鉴定,所收费用的 70%退还当事人。 
  3、受理后已开展调查取证及组织专家组鉴定,并按规定时限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申请人提出停止鉴定,所收费用不再退还当事人。 
  四、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自身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五、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省、市两级医学会,应将上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布于收费场所。收费时,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收取鉴定费后,不得再向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上述收费自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执行。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直接发生的费用开支。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有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在开展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分解收费项目收费。 
  七、本文下发前我省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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