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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30 生效日期: 2004-08-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价政调(2004)2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7月份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同期上涨6.0%,1—7月份累计同比上涨4.2%,明显高于全年控制在3%左右的预期调控目标,超过了提价控制线。为了抑制价格总水平的过快上涨,努力实现今年价格总水平的预期调控目标,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站在政治的高度,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把稳定市场价格秩序作为今后几个月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克服麻痹和松懈思想。充分发挥价格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二)要继续严格执行暂停提价项目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局下发的《关于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今年拟出台的提价项目一律暂停出台(包括授权各市、县管理的提价项目也要暂停出台)。 
  (三)要进一步完善各种价格调控措施,加强对市场异常波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预测和分析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进一步完善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机制,严格执行有关价格干预措施,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及时启动价格干预预案。 
  (四)要进一步整顿市场价格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群众利益。要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价格热点问题。要继续加大整治价格欺诈和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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