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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4 生效日期: 2005-05-24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法部公告第4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现就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上;
  (4)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5)品行良好。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暂不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除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2.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6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司法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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