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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调查和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8-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4]167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当前,物业管理在全社会普遍推广实施,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纠纷和投诉已成为热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收费和乱收费情况时有发生。为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居住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专项调查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时限 
  范围: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内容是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情况。 
  时限:2003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重点 
  (一)检查重点。 
  1.在业主入住或装修期间,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强制收取费用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改变收费办法,变相多收费的; 
  3.扩大收费范围或重复收费的; 
  4.不按规定的收费期限或收费对象收取费用的; 
  5.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6.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二)调查重点。 
  1.贯彻《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准备及执行情况;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法规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及建议; 
  3.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规模、范围及难点; 
  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及工作状况。 
  三、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此次调查和检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检查所统一组织领导,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物价检查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并选择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安排调查和检查;各区县物价检查所根据属地管理范围,确定重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并要有一定的覆盖面,原则上每个区县检查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少于30家(不足30家的按实有数量检查)。 
  时间安排:2004年8月份为调查、检查的部署阶段,市物价检查所要做好学习宣传、业务培训、安排部署、调查摸底等工作;9月1日至11月30日为调查、检查处理阶段。 
  四、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这次调查、检查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优化我市住宅消费环境的一件大事来抓。在行政机构改革任务重、下半年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多的情况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力,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规模以及管理项目的产权性质复杂且差别较大,在检查中可能遇到各种情况和困难。所以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所在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市物价检查所要做好物业管理企业跨区县从事物业管理的检查协调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期间,每月5日和20日将检查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相关情况报市物价检查所。遇到重大和疑难问题要及时汇报,以便尽快协调和解决。 
  (三)重视价格举报。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群众投诉。把举报的线索与专项调查、检查紧密结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增强宏观意识。在此次专项调查、检查中,要注重研究,提高综合分析能力,用宏观思路指导微观工作,把检查工作与调查研究相结合;与完善政策法规,促进管理相结合;与开展诚信活动,促进行业自律相结合。检查中,要严格掌握政策,对于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帮助企业建章建制,规范行为。通过检查,为优化我市住宅消费环境做出贡献。 
  检查结束后,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调查、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物价检查所。 
  联系人:李彬 
  电话:62352487、62352478(电传)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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