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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邮电部门人事管理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10 生效日期: 1989-05-10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邮电通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邮电部“三定”方案》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管人与管事紧密结合的原则,按照管理体制和权限,对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选拔各级领导人员,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四化”方针,注重实绩,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群众路线,增加人事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邮电部门人事管理体制,继续实行双重领导,以邮电部门为主。邮电部门各级领导人员的任免、调动等,由邮电部门征求地方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办理手续。
  第四条 对各级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即“只管下一级”的原则:邮电部负责管理部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单位的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见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直属局级单位负责管理所属处级单位的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由各单位制定)。
  第五条 各级领导人员的任用,可采取多种形式的任用制度,即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选举制等,并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行政、业务技术领导人员的配备,一般实行一正多副制,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可设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一般由行政副职兼任。其它单位的行政、业务技术领导人员的配备,由各单位本着精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邮电部机关的领导人员仍实行委任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执行公务员的各项法规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业单位,逐步实行局长(总经理)负责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他们的任用,继续实行委任制,其任免、调动等由邮电部门征求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决定办理。对职能处(室)领导人员,一般实行委任制。
  第九条 地、市、县邮电局(含相当一级的企业单位),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可继续实行委任制,也可经过试点逐步推行招标选聘,民主选举、直接聘用等方式产生企业经营者,并逐级聘用内部管理人员。对新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外,一般应实行聘用制。
  第十条 邮电部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暂沿用委任制。有条件的单位可经过试点,逐步推行院(校)长负责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他们的任免、调动等,由邮电部决定后部人事司商有关部门办理。直属事业单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员及内部管理人员,应采取与企业相似的人事管理办法,逐步推行聘任制。
  第十一条 国家监察部、审计署派驻邮电部机关的监察局、审计局局级领导人员的任免、调动,由监察部、审计署办理,其日常管理工作和处以下干部的任免、调动及管理工作,由邮电部人事司协助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地、市邮电局和部直属各局级单位的监察、审计部门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他们的任免、调动,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征得监察、审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审批,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各邮电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团委、工会的负责人,按党章、团章、工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在选举党和工会的领导人员时,选举之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候选人名单分别报地方党委、上一级邮电工会和邮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正式选举后,报邮电主管部门审批。党和工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一般不要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求地方党委和上一级邮电工会的意见后办理。
        
第四章 人事部门职责和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和协助上级人事部门管理本级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领导人员(含后备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考察、任免、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培训、奖惩、工资福利、退(离)休、退职、出国和进入要害部位人员的审批等事宜;组织实施人才交流和调配,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分配、调剂;邮电部人事司管理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计划等。
  第十四条 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改革的观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人事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办事效率。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为政清廉,严格执行《邮电部门人事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二)。
         
第五章 人事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条件
  第十五条 邮电部设人事司,人事司内部的机构设五个处,即:综合处、考核任免处,编制调配处、专业人事处、机关人事处。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一般应设人事处(部)。地、市邮电局及相当一级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设人事科。人事处(部)、科的人员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备,应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标准,注重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政策观念,选拔工作能力较强、作风正派、为政清廉,秉公办事的同志,一般应是中共党员。人事部门的领导人员应熟悉邮电专业知识和人事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邮电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附:邮电部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一、部党组协助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
  部长、副部长,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部外任职的原部级领导人员。
  二、部党组协助监察部、审计署管理的领导人员:
  驻部监察局、审计局局长、副局长。
  三、部党组协助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部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
  四、部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
  部机关各司、局(厅)的司、局长(主任),副司、局长(副主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局级巡视员。无委办正副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正副局级巡视员,工会主席,重庆邮电局局长、党委书记。
  邮电部邮电科学研究院、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邮电部设计院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北京、南京、长春、重庆、西安邮电学院、石家庄邮电专科学校、邮电部干部管理学院院(校)长、副院(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国集邮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邮票发行局局长、副局长、总设计师。
  人民邮电出版社、人民邮电报社社长、副社长、总编辑。
  邮电部规划所所长。  
  邮电部邮政运输局、报刊发行局、储汇局、速递局局长。
  邮电部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北京邮电医院院长、党委书记。
  中国通信学会、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部人事司代部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
  部机关各司、局(厅)和无委办的处长、副处长、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处级调研员等。
  邮政运输局、报刊发行局、储汇局、速递局副局长、软件中心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翻译公司经理、副经理。
  通信干线工程管理处处长、副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邮电部规划所副所长。
  六、部人事司代监察部管理的领导人员:
  驻部监察局的处长、副处长、处级监察员。
  七、部人事司协助审计署管理的领导人员:
  驻部审计局的处长、副处长。
  八、部党组授权人事司协助部直属机关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职能部室的领导人员、工会主席、副主席、团委书记、副书记;在京直属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九、报部人事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各单位任免的领导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的局(院)长助理,人事处长、副处长,计财处长、副处长,监察处处长、副处长,审计处处长、副处长。
  附:邮电部门人事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政策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学习人事工作业务和邮电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工作尽职尽责,不断提高效率,加强调查研究,力戒官僚主义。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为政清廉,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的职业道德,不以权谋私,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
  六、关心爱护同志,热情待人,说话和气,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
  七、树立全局观念,主动配合,团结协作,不推诿,不扯皮,共同搞好工作。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密切联系群众,虑心倾听群众和兄弟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九、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十、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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