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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安徽省实行弹性工资计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09 生效日期: 1993-04-09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计字(1993)18号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安徽省实施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方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自1993年-1995年实行弹性工资计划。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基数
  经审核,决定1993年你省所属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暂列为38.28亿元;1993年非农国民收入基数暂列为391亿元。以上两个基数待1992年年报出来后再作相应调整。

  二、工资含量
  确定1993年-1995年你省所属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新增非农国民收入工资含量为10.5%。

  三、以上确定的各项基数、含量除有特殊情况需报国家做适当调整外,在1995年以前不再调整,在计划执行期内,请你们严格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要求,用工资总量间接调控职工人数,在保证产值不低于65%的基础上,使职工人数合理增长,以引导企业增加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在弹性计划期末做到实际执行结果不突破国家核定的工资含量。

  四、请你们于每年5月底以前按照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资料,对本省上年弹性工资计划执行结果进行认真检查,详尽分析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写出文字报告并附数字资料,于6月底前报劳动部审核。

  五、试行弹性工资计划以后,要加强对计划运行情况的监察,在国家不直接调控职工人数后,仍要对职工人数增长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以指导企业合理用人,同时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认真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统筹安排弹性计划期内各年度之间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要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确保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国民收入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六、实施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以后,你们应相应承担起宏观调控的责任,及时向本省领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注意加强典型经验的总结。
  执行中有何经验或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综合计划司联系。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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