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2003]145号
省价格监测中心、省价格协会:
你们《关于药品价格公示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鄂价监测[2003]2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7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们对药品价格采取《湖北医药价格》刊物和湖北价格信息网的方式同时进行公示时,一次性收取药品价格公示信息服务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药品价格公示信息服务费按200元/次执行。收取信息服务费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并提供价格信息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药品价格公示信息服务费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