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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营销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8 生效日期: 2004-03-08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文号: 劳社鉴函[2004]20号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你单位《关于在国机集团系统开展国家营销师考核认证工作的申请》(国机人[200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按照营销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特点,在本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营销师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只限于在本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年底前结束。
  二、试点工作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管理。试点单位应按照“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培训认证工作的质量。
  三、按照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统一技术要求,组织本企业人员参加营销师职业培训。
  四、原则上已经开展全国统一鉴定试点的职业等级不单独组织专场鉴定,应在试点机构所在地参加全国统一鉴定。具体考试安排、人员资格审查等与当地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协商,对考试合格者按照全国统一鉴定有关要求核发证书。全国统一鉴定尚未正式开始前的试验性鉴定和试点单位在一个地点集中统一培训后的考核鉴定,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专场鉴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质量督导,考试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核发证书。
  五、希望你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对行业的服务与管理作用,为在企业中深入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的人力资源能力水平积累经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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