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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9 生效日期: 2004-12-09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大财企[2004]4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O04]187号),以下简称《挂账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审计的总体要求 
  认真清理审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妥善解决历史包袱是粮食省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各地区必须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全面清理、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认真清理核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实事求是地彻底区分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经营性财务挂账,对重大事项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至审计日,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清理审计的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清理审计范围为全市承担各级政府储备粮油任务以及执行定购价、保护价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企业不在本次清理审计范围之列。 
  (二)成立市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刘俊文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商业局(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组成。下设市财务审计工作小组及市组织协调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1、市财务审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成员单位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副行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2、市组织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商业局(粮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成员单位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副行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粮食局)。 
  3、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设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办公室。 
  三、清理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陈化粮价差亏损,以及从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期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亏损,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清理、审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商业局(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核复。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2001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1]47号)确定的政策,《挂账处理意见》中“三、销售保护价粮食差价亏损挂账的处理”,在我市专指2001年9月末锁定库存粮食销售价差亏损。对这部分差价损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粮食各项补贴工作的通知》(大财流[2002]436号)确认的销售价差亏损已金额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予挂账。 
  (三)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即1998年6月1日2004年9月30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亏损,剔除上述陈化粮亏损、2001年9月末锁定库存粮食销售价差亏损后,企业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或政策性补贴不到位等因素增加费用支出而造成的亏损以及经营政策性粮食业务产生的其他亏损形成的挂账。 
  四、审计核实的挂账项目 
  (一)审计核实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审计应收政策性补贴的计算是否准确,重点核实至清理审计日止的应收政策性补贴是否足额到位。 
  (二)审计核实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1997年接收国家专项储备粮125万吨的财务遗留问题。核实国家专项储备粮食是否按规定及时轮换、轮换费用补贴是否到位;核实企业接收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多支付的结算款项是否收回;核实国家专项储备粮出口销售,中国储备粮总公司长时间不支付货款,造成企业因信贷资金回笼不及耐而多支付利息等各项问题。 
  对上述问题审计核实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国家专项储备粮,因上述原因造成企业损失的有关问题,由市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形成报告,上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清理审计的处理意见 
  经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核复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项政策性挂账,其挂账本金和利息补贴,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挂账处理意见》确定的办法处理。 
  鉴于各区市县很难再安排财力消化1992年4月至1998年5月新增挂账本金的实际情况,这部分挂账在2008年以前,全市暂不统一安排消化。挂账利息按《挂账处理意见》确定的办法负担。 
  六、清理审计的时间要求 
  这次清理审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安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各负其责。市本级及各区市县要在2004年12月5日前完成清理审计的准备工作;并将清理审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市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电话:83600643或83600623。2004年12月8日至2005年1月2O日为清理审计实施阶段;2005年1月25日前,各区市县以政府名义,向市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报送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汇总报表和报告;2005年2月20日前,市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全市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报告,并向省政府报告。各区市县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科学组织,合理调配力量,确保完成清理审计任务。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审计局 
大连市商业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干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辽财流[2004]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以下简称《挂账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和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陈化粮价差亏损,以及从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期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亏损,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清理、审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核复。 
  二、经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核复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项政策性挂账,其挂账本金和利息补贴,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挂账处理意见》确定的办法处理。 
  三、鉴于各地很难再安排财力消化1992年4月至1998年5月新增挂账本金的实际情况,这部分挂账在2008年以前,全省暂不统一安排消化。挂账利息按《挂账处理意见》确定的办法负担。四、根据省政府《关于2001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1]47号)确定的政策,《挂账处理意见》中“三、销售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账的处理”,在我省专指2001年9月末锁定库存粮食销售差价损失。对这部分差价损失,以各地财政、粮食、农发行于2003年向省联合上报文件确认的尚未消化的金额为准,按《挂账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实行挂账、贴息。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执行。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四年七月七日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 
 
  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是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袱、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挂账本金消化和利息负担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政策作如下调整: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及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地方从2004年开始按规定的年限消化本金。在现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挂账总额内,对省级人民政府承诺消化本金的挂账,在消化期内,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财力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还没有能力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及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再给5年过渡期(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部分,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负担一半。过渡期内,有能力消化部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明确消化计划。对省级人民政府承认消化本金的挂账,在5年过渡期内,中央财政从地方开始消化本金的年度起,全额负担利息。 
  (三)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由央财政和地方负担的利息,仍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不能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如地方不能按期拨付,中央财政将通过地方清算扣回,拨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的处理 
  (四)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销售的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2000年8月以后,按中央批准计划销售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实现的价差收入缴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对确因陈化粮较多,价差亏损难以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审核、确认后,实行挂账。 
  (五)地方储备粮中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由地方财政负担,不允许挂账;价差收入上缴地方财政。国有粮食企业自行销售的陈化粮,或销售的陈化粮没有经过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价差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得纳入挂账。 
  (六)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由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停收利息。挂账利息按农业发展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七)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本金,逐步进行消化。消化资金来源:一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不够的,由地方和中央财政按粮食风险基金筹资比例,另行筹资弥补。 
  三、销售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账的处理 
  (八)对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库存的保护价(含定购价,下同)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按国家计划销售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实现的价差收入缴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对部分粮食主产省确因粮食库存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审核、确认后,实行挂账。 
  (九)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已销售的保护价粮食,属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计划销售的,发生的价差亏损,按上述原则实行挂账。属企业自行销售的,价差亏损纳入省政府清理范围,一并清理认定。 
  (十)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账,由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停收利息。挂账利息按农业发展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十一)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账本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限期消化。 
  四、其他亏损挂账的处理 
  (十二)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鄹窈褪谐 ⑹敌惺谐』?母镏?埃??辛甘彻合?笠敌路⑸?目魉穑?蕹?鲜龀禄?缚魉稹⒈;ぜ哿缚魉鸷螅?墒〖度嗣裾??橹?謇砩蠹疲?凑铡胺智逶鹑巍⒎掷啻?怼钡脑?蚪饩觥?BR>(十三)经省级人民政府清理、审计,认定为政策性的亏损,实行挂账,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利息按农业发展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政策性亏损挂账本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限期消化。 
  (十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清理、审计,认定为企业经营性的亏损,由企业负担。 
  五、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 
  (十五)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粮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作变动。随着粮食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其债权、债务的变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财务挂账审计认定的结果,须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十六)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专户,分设“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等明细账,全面反映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消化情况。同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也要设置相应台账,登记反映和监督挂账变化情况。各省级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季汇总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并按季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送《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季报》(格式另定)。 
  (十七)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财政、粮食部门认真做好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的划转工作,必须做到债权债务关系不乱、账目不乱。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划转上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在划转上收之前发生的粮食财务挂账,纳入地方清理范围,经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划归地方管理,享受地方政府的消化、管理政策。 
  (十八)认真清理审计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历史包袱是粮食省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组织清理审计,实事求是地划分责任,制定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处理办法,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包袱,确保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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