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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初裁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1 生效日期: 2002-04-1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调查[2002]212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同意后,于2001年8月3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国内(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初步裁定如下:
  一、产业代表性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是代表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国家经贸委对该申请人的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核,认定该协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资格。该协会提供的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同时,国家经贸委在立案公告后的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该案的反对意见,并确认代表企业的合计产量已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大部分,具有代表性,可以代表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调查。
  2001年7月23日,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代表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起了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1年8月3日公告立案。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是否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二)发放调查问卷。
  2001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9月13日,向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韩国大韩化纤协会及有关企业,通过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的申请。国家经贸委依法同意了申请人和被诉方的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三)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组成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1年10月和11月分别对天津石化公司化纤厂、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中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十化纤厂、上海联吉合纤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四)接收证据材料。
  2001年7月23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韩国政府有关官员、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参赞分别于8月20日和9月6日拜会国家经贸委,陈述了韩国政府并代表韩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2001年12月25日和2002年1月18日,被诉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关于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诉意见和补充陈述。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该产品按照用途可分为棉型、中空、毛型、缝纫型和无纺布型等不同类型,分别用于棉纺原料、填充料、毛纺原料、缝纫线制造和无纺布制造等。
  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55032000、55062000。
  涤纶短纤维可以用对苯二甲酸(PTA)和乙二醇(EG)经过酯化、缩聚、熔融、纺丝及后加工而成;或者用聚酯切片经过熔融、纺丝及后加工而成。其物理特性为纤维状固体,柔软、富有弹性。棉型涤纶短纤维用于生产纯涤纶纱、涤棉混纺纱、纯涤纶织物和涤棉混纺织物;涤纶中空纤维用于生产踏花被、枕头芯和玩具的填充料、人造毛皮;毛型涤纶短纤维用于生产仿毛涤纶纱、毛涤混纺纱、纯涤纶织物和毛涤混纺织物;缝纫线型涤纶短纤维用于纯涤纶和涤纶混纺缝纫线的制造;无纺布型涤纶短纤维用于无纺布制造。
  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原产于韩国出口到中国的涤纶短纤维与中国国内生产的涤纶短纤维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
  (一)国内涤纶短纤维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较大。
  调查期内,国内涤纶短纤维表观消费量1999和2000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6.13%和15.70%,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增长16.86%。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韩国向中国出口的涤纶短纤维数量分别为32.71万吨、33.59万吨、37.65万吨,16.89万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69%、12.09%和1.26%。
  (三)被调查产品占进口总量的比重较大,并呈上升趋势。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韩国向中国出口涤纶短纤维数量分别占同期中国进口涤纶短纤维总量的62.53%、63.90%、60.78%、63.99%,并呈上升趋势。
  (四)被调查产品价格由升转降,维持在较低水平。
  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加权平均计算,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韩国出口到中国的涤纶短纤维平均价格每吨为782.66美元、741.28美元、848.60美元和791.29美元;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5.29%、上升14.48%和下降6.60%。2001年1月至6月价格逐月明显呈下降趋势,总体上维持在较低水平。
  (五)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
  国家经贸委调查发现,调查期内,韩国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涤纶短纤维导致:
  1.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增长受到压制。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低幅增长。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产量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7.78%、12.50%和3.84%,比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分别低8.35、3.20和13.02个百分点。
  2.中国国内产业销售量增长趋缓并转为下降趋势。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销售量比上年分别增长14.18%和10.37%。2001年上半年销售量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38%,转为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销售量比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分别低11.95、5.33和18.24个百分点。
  3.中国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在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却呈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4.80、2.12、7.18个百分点。2001年上半年比1998年下降了11.85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下降较大。
  4.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波动并呈现下降趋势。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分别上升16.05%和10.49%。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下降10.63%。
  5.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大幅增加。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8.91%、45.03%和69.50%,并呈上升趋势,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正常经营。
  6.中国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增长趋缓,并出现下降趋势。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上升32.50%和21.95%,2001年上半年较2000年上半年下降11.86%,出现下降趋势。
  7.中国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大幅度下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1999年比1998年转亏为盈,2000年比1999年增长了15.32%。2001年上半年较2000年上半年下降80.79%。
  8.中国国内产业投资收益增长趋缓,并呈现下降趋势。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7.38%、1.84%和下降5.78%。
  9.中国国内产业失业人数增加。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从业人员的失业率分别为6.99%、13.27%、13.35%和13.71%,1999年和2000年分别比上年增加6.28个百分点和0.08个百分点,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增加1.12个百分点。2001年上半年比1998年失业率增长6.72个百分点,呈现增长趋势。
  10.中国国内产业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受到抑制。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国内产业人均工资比上年分别上升3.99%和4.41%。2001年上半年较2000年上半年上升4.54%,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受到抑制。
  (六)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韩国是全球重要的聚酯及其纤维生产国。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发展化纤工业,其后逐渐向出口创汇转变,并随着纺织工业成为主要的出口创汇工业而迅速发展壮大。80年代,韩国重点发展重化工业,随着化纤原料工业的迅速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化纤工业的发展。到1990年,化纤产量达到129.3万吨,1995年达到186.3万吨,1996年进一步增至203万吨,1997年达到237万吨,占世界化纤产量的10.0%。1997年韩国聚酯纤维产量达204.6万吨,占韩国化纤总产量的86.3%,占世界聚酯纤维总产量的13.3%,居世界第3位,1999年韩国涤纶短纤维的产量约75万吨,居世界第4位。
  韩国具有较大的涤纶短纤维生产能力,而其国内需求数量又很小。中国是韩国的近邻,对涤纶短纤维的需求量很大。因此,韩国涤纶短纤维具有向中国市场进一步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韩国的涤纶短纤维产品出口到中国,对中国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初步证据表明,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涤纶短纤维是造成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
  (二)国家经贸委对可能使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国内需求状况。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尤其是化工和纺织等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对涤纶短纤维的表观消费量迅速增长。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对同类产品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目前的国内需求状况并未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国内消费模式。截止目前,涤纶短纤维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没有发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国内涤纶短纤维市场萎缩的事实。
  3.国内产业管理状况。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韩国向中国出口涤纶短纤维数量占同期涤纶短纤维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2.53%、63.90%、60.78%、63.99%。数据表明,自韩国进口的涤纶短纤维占中国总进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地区)合计进口量远不及韩国的进口量。因此自韩国进口的涤纶短纤维是国内产业所受的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5.国内外竞争状况。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其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似。国内外的正当竞争没有导致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遭受严重损害。
  6.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没有遇到国家出台限制该产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有关政策,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生产经营平稳。
害的其他因素进行的初步调查及相关证据表明,自韩国进口的涤纶短纤维是国内产业所受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和直接原因。
  六、初步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和证据分析,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对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韩国向中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七、临时反倾销措施建议
  为消除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建议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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