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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监督检查严防突击生产发生
www.110.com 2010-07-19 13:08

  房山、门头沟区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京煤集团:

  针对我市小煤矿采矿许可证2010年将陆续到期的实际情况,为防止煤矿减少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松懈滑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首都安全稳定的大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坚决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短期行为,严防小煤矿在证照到期前突击生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严格安全监管检查

  (一)加强对煤矿“三超”行为的监督检查

  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突击生产的检查。

  1.监督检查煤矿严格落实井下劳动定员工作制度,实际入井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

  2.监督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批准的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小煤矿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必须经乡镇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京煤集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严禁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3.监督检查煤矿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计划检修;

  4.监督煤矿制定月度生产计划,月产量不得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全年产量不超过核定年产量。

  (二)加强对煤矿安全投入的监督检查

  要严查煤矿减少安全投入的违法生产行为,安全费用必须足额提取、使用,保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小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不低于6元/吨,京煤集团各矿安全费用提取不低于8元/吨。不得以任何借口减少安全费用的提取或使用。

  (三)加强煤矿顶板管理的监督检查

  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76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对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严查煤矿空顶作业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四)加强煤矿通风管理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要重点监督检查煤矿局部通风的管理,通过开展对煤矿局部通风的专项检查,确保局部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规定,风门、风桥、风筒等设施完好,确保正常生产所需的风量,严防工作面无风和微风作业。

  (五)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的监督检查

  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认真排查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探放水设备。雨季来临前,要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防治水专项检查。

  (六)加强对煤矿图纸和井下密闭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督促小煤矿严格按照市、区有关部门关于图纸管理和井下密闭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图纸和井下密闭的管理。

  (七)加强对驻矿督导员的管理,充分发挥驻矿督导员的作用,进一步延伸政府监管工作

  要认真落实驻矿督导员管理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驻矿督导员的作用,督导员发现煤矿存在以上六个方面的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时,要立即责令煤矿进行整改,并向区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三、认真排查隐患,严厉查处事故

  进一步督促煤矿加强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依法查处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凡发生事故的煤矿,依法予以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建立监督执法和检查计划编制及上报工作制度

  (一)监督执法和检查工作计划的编制

  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编制计划要求详见附件1),保证全年监督执法和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乡镇参照本通知要求编制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京煤集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检查工作计划。

  (二)监督执法和检查的基本要求

  房山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两个月对全区煤矿检查不少于一遍,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全区煤矿检查不少于一遍(检查的重点内容详见附件2)。京煤集团每半月对权属煤矿检查不少于一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对房山、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京煤集团计划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召开通报会,及时通报各部门监督执法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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