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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www.110.com 2010-07-19 13: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和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实施。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各职能部门均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局长(总经理)职责:

  (一)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季度应至少研究一次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法规、 规章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在组织审批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六条 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副总经理)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直接领导本系统技术安全部门的工作。

  (三)在编制、 安排生产、 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成绩的指标。

  (四)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局长(总经理)汇报。

  (五)负责对所属各级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的教育; 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领导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七)接到劳动 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认真处理。

  (八)领导编制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组织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九)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审查重大伤亡事故书面报告和追查企业领导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分意见。

  (十)负责检查本系统范围内的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厂长(经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对保证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二)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应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针对存在的问题, 制定解决办法。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成绩的指标。

  (四)领导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文明生产。

  (五)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暂时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六)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七)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主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组织对职工,尤其是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大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十)做好本单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八条 车间主任(相当车间主任职务的领导干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的有关制度。对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

  (二)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每月至少认真检查、分析一次安全工作,针对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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