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紧急情况处置权
www.110.com 2010-07-19 13:56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是指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享有的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从业人员行使这种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不撤离会对其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胁。例如,在矿山井下开采中,发生矿压活动显现激烈、巷道(或工作面、采场)底板突然鼓起、支架破坏、煤(岩)层变软、湿润等沼气喷出的预兆时,井下作业人员在此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及时撤离。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法律对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作出规定十分必要。同时,本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若实施此类行为则归于无效,对降低的工资要给从业人员补发、对福利予以恢复,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劳动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新劳动保护法》规定,用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劳动者在面临直接严重危险时马上离开工作岗位而可能带来的安全问题,否则不得因此而责备劳动者。如果控制住了这种直接危险,用工者在有充分的理由情况下,才允许要求用工者复工。
- 上一篇:从业人员的获得赔偿权
- 下一篇:安全生产控告权
相关文章
- ·海上事故发生是船长的紧急处置权
- ·海上事故发生是船长的紧急处置权
- ·海上事故发生是船长的紧急处置权
- ·证监会正积极推动刑法增设“金融从业人员背信
- ·证监会正积极推动刑法增设“金融从业人员背信
- ·证监会正积极推动刑法增设“金融从业人员背信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7年修
-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如何参加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 ·车辆驾驶中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
- ·车辆驾驶中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
- ·汽车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驾驶技巧
-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 ·从业人员损害基金财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责任
- ·关于对托管人从业人员及经理的条件要求及限制
- ·政府组成人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知情况问卷
- ·香港关于紧急情况的立法及其启示
最新文章
- · 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 · 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 · 服从安全管理
- · 从业人员的获得赔偿权
- · 从业人员的紧急情况处置权
- · 安全生产控告权
- · 安全生产建议权
- · 关于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