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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奖励
www.110.com 2010-07-19 13:48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条是关于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为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贡献,国家应当给予奖励,彰显他们的事迹,在全社会树立榜样,以鼓励和提高人们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这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按照本条规定,凡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国家给予奖励: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例如,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做了改进,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进了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发明了新的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等,从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条件有显著提高的,都应给予奖励。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例如,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提出了先进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等。
    3.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受奖励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只要在上述几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都应依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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