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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推进安全发展
www.110.com 2010-07-19 14:12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只有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幅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国家才能富强安宁,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和谐安定。《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就是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角度,促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是纪检监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的重要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促使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忽视安全生产等民生问题,在执行中央政策时,态度不够坚决,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部门和企业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中央权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通过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保证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决不允许任何人在执行中央政令方面打折扣,一定要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三)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是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安全生产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一个突出问题。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1起,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问题的有5起,占46%。2006年发生的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都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腐败掩护违法,违法酿成事故,事故造成灾难。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问题,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整体工作部署。制定《暂行规定》就是我们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依法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解决安全生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取得新进展。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准确把握《暂行规定》的精神实质

    《暂行规定》是追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部重要规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掌握和运用《暂行规定》的能力和水平。要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把对《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一)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培训。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暂行规定》列入本机关的学习培训计划。在今明两年组织的学习活动中,应安排《暂行规定》的学习内容。要结合《暂行规定》的学习,系统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掌握其精神实质,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模范示范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专门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是从事执法监察,特别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专门培训工作应分层推进,逐级展开。通过逐级培训,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的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法规宣传。

    安全发展关系到各行各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暂行规定》,使各级政府和所有具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时了解并正确理解《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带头知法、守法。要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发布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以《暂行规定》为武器,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检举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推动严格执法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抓好违法违纪案件的警示教育。

    《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监察部将与国家安监总局及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一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充分发挥《暂行规定》的威慑作用。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安监、煤监等有关部门,按照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的联合部署,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实际,及时开展警示教育。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利用身边的事,教育周边的人,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暂行规定》颁布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维护《暂行规定》的权威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失职渎职等行为。

    对安全生产工作阳奉阴违,搞形式主义,对人民群众的生命漠不关心的责任人要从严处理。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管理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该处分的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坚决防止和纠正包庇袒护违法违纪行为的现象,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深挖腐败问题,拓展事故调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腐败不除,矿难难止。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作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重要环节来抓。要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部门紧密配合,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受理举报等渠道,深挖细查腐败问题线索。要查股权,看煤矿等企业的股权结构,有没有官员和国企负责人入股;要查证照,看有没有官员滥用职权,权钱交易,违规批准发证;要查违法违规,看安全生产经营中有没有官员公开或暗中支持庇护;要查事故处理,看有没有官员姑息纵容、瞒报谎报。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发生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不管是否酿成事故,都要依法惩处。通过案件查处,推动工作向纵深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2006年7月上中旬,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安监总局组成督查组,对河北、山西、辽宁等十个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督查。总体来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基本到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单位处分决定的下达不规范;擅自调整或拖延执行上级机关的处理意见;级别、工资的相应调整和落实行政撤职处分不到位;个别责任人在接受调查或处分期间被安排提职使用,等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经国务院、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复下达的事故处理意见。要积极协调组织、人事部门正确执行处分决定,做好处分落实的相关工作。对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事故处理意见的,要依据《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四)要把事故查处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

    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的同时,还要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逐步建立防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要结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认真研究和查找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管理上漏洞和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制度建设,防范权力与利益挂钩,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安全生产关系重大,安全发展任重道远。在贯彻实施《暂行规定》过程中,监察部将继续与国家安监总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一起,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决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陈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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