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6月13日上午10时,临武县第一中学建筑工地卷扬机钢丝绳从衔接的绳卡中拉出,导致吊盘坠落,造成死亡2人,重伤1人的严重后果。该县建筑公司职工尹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6年1月,该县建筑公司承建一中实验大楼,尹某任工地材料保管员。工程进入第三层楼面施工时,卷扬机吊盘钢丝绳曾先后两次拉断,用绳卡衔接后又继续使用。后尹到公司领回80米新钢丝绳,放进仓库,没有更换。经过两次断接的钢丝绳吊盘,从第三层楼面往上只能再升高2米,否则,断接处的绳卡就过不了地脚滑轮。4月24日,三层楼面完工后,因资金短缺大楼暂停修建。此后,另一工地来一中工地借卷扬机,一中工地负责人表示同意,并交代尹某某,将架子上的水箱拆下后再让搬走卷扬机。6月13日上午10时许,另一工地林某某等5人来到一中工地要搬卷扬机。尹说:“你们把水箱拆下来,才能搬卷扬机”。林说:“我们就一起搬”。说完二人一起上到三层楼面起动控制板前,尹打开卷扬机电源开关,将卷扬机升高约一尺多又放回原位置。便对搬卷扬机的人说:“开得起了,没问题,你们上吊盘吧!”,大家见放水箱的木架有20多米高,都不敢上。尹又说:“你们上吧,不要怕,没问题”。林某某等三人就上了吊盘,并让尹开动卷扬机。当吊盘从三层楼面升高约2米时,绳卡便卡在地脚滑轮上。由于卷扬机仍在运转,钢丝绳便从衔接的绳卡中拉出,导致吊盘坠落,造成人员伤亡严重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违章操作,忽视安全。尹某某身为建筑职工,明知钢丝绳断接两次未加更换,不顾卷扬机吊盘不准乘人升降的规定,无证开机载人起吊,且起吊前既不作全程试运行,又不向他人说明钢丝绳断损情况;他人不肯乘吊盘冒险作业,再三动员让他人乘吊盘取水箱,是造成事故的直接的主要原因。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加强管理,重视安全。严禁用吊盘接运人员;不是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不得操纵开机载人起吊;经常检查钢丝绳安全情况,出现破损、断裂现象,要及时更换,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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