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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4"辽宁省孙家湾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www.110.com 2010-07-19 14:16

2005年2月14日15时01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  


  一、事故单位概况  

  阜矿集团公司于2002年6月13日组建,注册地为阜新市,属省管国有企业,现有职工44424人,独立核算单位48个,其中生产矿井8对,核定年生产能力为895万吨,2004年煤炭产量为961万吨。该公司的前身阜新矿务局始建于1949年1月1日。  

  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南10公里,隶属于阜矿集团公司,原为五龙矿东风井,于2000年5月由辽宁省煤炭工业局批准成立海州立井,2001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批准海州煤矿技改立项,该项目于2002年转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改扩建项目,设计能力为150万吨/年。2003年11月辽宁省煤炭工业局核定海州立井年生产能力为90万吨。2003年4月28日该井与孙家湾矿斜井合并,合并后矿井名称为阜矿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年设计能力为150万吨;合并后直至事故发生时,孙家湾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等职位并未精减,实行“一岗双职”。由于孙家湾煤矿煤炭资源枯竭,2004年没有核定生产能力。2003年5月16日辽宁省煤炭工业局对海州立井核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设计能力为150万吨/年;2004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对海州立井核发了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150万吨/年,但截至事故发生时,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改扩建工程尚未竣工。2004年孙家湾煤矿生产原煤148.8万吨,其中海州立井生产95.1万吨,2005年海州立井安排原煤年生产计划145万吨,1月份生产原煤15.5万吨。  

  海州立井井田走向1.8公里,倾斜宽1.14公里,面积2.05平方公里,现工业储量6656万吨,可采储量3222万吨。可采煤层4组。井田内主体构造为背向斜构造,局部与褶曲相伴生。海州立井采用立井单水平下山开拓方式,水平大巷为-357米水平,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式,回采工艺为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和炮采放顶煤开采。现有2个生产采区,即331采区和242采区,全井共有2个采煤工作面和3个掘进工作面。  

  海州立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总入风量为4705立方米/分钟,总回风量为4957立方米/分钟,孙家湾斜井担负海州立井部分风量。海州立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3.01立方米/分钟,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37立方米/吨,属高瓦斯矿井。井下有移动抽放泵3台,瓦斯传感器26台,多功能断电仪15台,对井下采掘工作面及硐室进行监测监控,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型号为KJ75。  

  事故发生地点为3316准备工作面的架子道。该架子道是3316掘进工作面的回风道,平巷15米,斜巷50米,于2004年9月23日开始施工,2004年11月4日与3316风道贯通。事故地点为平巷段,设计断面为10.2平方米,采用锚杆、锚网锚索联合支护。事故当班为铁法包工队在此作业,有1台40T型刮板输送机、1台JH-8型回柱绞车、3台正在运行的开关和1台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事故当班下井人员分布及伤亡情况:242采区入井人员66人,受伤2人;3315工作面入井156人,死亡104人,受伤14人; 3316工作面入井73人,死亡73人;331采区东部区域入井119人,死亡35人,受伤10人;斜井区域入井59人,无人员伤亡;其他区域入井101人,死亡2人,受伤4人。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5年2月14日15时03分,孙家湾煤矿调度室接到海州立井调度室汇报:“井下可能出事了!”矿调度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曹荣春等领导报告,并按照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当时判断可能在井下331采区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  

  15时25分,矿调度室向局调度室汇报,请求救护队救援,同时向井下另一个采区即242采区发出紧急撤离人员的通知,并组织各区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派人到井下调度室设置警戒,防止撤离人员误入灾区。接到事故报告,阜矿集团公司立即启动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时50分,阜矿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调动5个救护小队赶赴事故矿井,随即又组织3个备班小队相继到达事故矿井。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共调动省内10个救护小队,先后在灾区救出伤员16名,发现遇难者197人,设置临时风墙4处。截止21日23时55分,事故抢险救护人员在3316回风道冒顶处发现最后一名遇难矿工,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共发现214名遇难矿工。  

  接到事故报告后,辽宁省委书记李克强当即对抢救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张文岳、副省长刘国强连夜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工作。经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及阜矿集团公司的努力,整个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直接原因  

  冲击地压造成3316风道外段大量瓦斯异常涌出,3316风道里段掘进工作面局部停风造成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带电检修架子道距专用回风上山8米处临时配电点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三)间接原因  

  1.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改扩建工程及矿井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超能力组织生产,造成采掘接替严重失调,331采区在无采区设计的情况下进行作业,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采区下山未贯穿整个采区,边生产边延伸;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在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开口掘进3316风道,使3315综放工作面与3316风道掘进面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这是造成灾害扩大的主要原因。  

  2.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一通三防”、机电管理混乱。外包工队井下特殊工种长期违规无证上岗,违章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瓦斯监控系统维护、检修制度不落实,井下瓦斯传感器存在故障,地面瓦斯监控系统声音报警功能出现故障长达4个月,没有进行维修,致使事故当天不能发出声音报警。该起事故中产生火源的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入井前未进行检验,致使假冒MA标志的机电设备下井运行。  

  3.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在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该矿在没有审查外包工队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两次与外包工队签订了劳务合同。2004年4月1日后,该矿在与外包工队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外包工队,且以包代管;事故当班入井人数574人,井下多工种交叉作业现象严重。  

  4.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安全管理混乱。该矿配备有自救器和便携甲烷监测仪,但基本无人佩带;担任矿生产值班任务的安监科科长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直至发生事故才回到工作岗位;瓦斯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在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后长达11分钟时间内,没有按规定实施停电撤人措施;防治冲击地压部门没有严格执行防治措施中的取屑次数规定,未能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孙家湾煤矿安监部门对海州立井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力。  

  5.阜矿集团公司及孙家湾煤矿重生产、轻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集团公司在孙家湾煤矿改扩建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2005年为该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在该矿没有采区设计的情况下,对该采区的采煤工作面设计进行了审批,并对有关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等指令不及时进行组织落实。集团公司购买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因进货管理不严,未能发现是假冒伪劣产品。  

  6.辽宁省煤炭工业局未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阜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改扩建工程疏于管理;对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005年超能力组织生产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落实2003年5月辽宁省政府领导针对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的《关于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安全情况的报告》作出的批示;对阜矿集团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有效组织检查整改。  

  7.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分局(原阜新办事处)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对孙家湾煤矿的安全监察不到位;对海州立井331采区无设计、没有采区专用回风巷、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使之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等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 满树欣,中共党员,孙家湾煤矿工资科科长,负责与铁法、温州外包工队签订合同、核定外包工队人员工资。在与外包工队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外包工队手续便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2003年1月至2005年2月,收受两个外包工队的贿赂款共计8.64万元人民币。现已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 朱占林,孙家湾煤矿铁法外包工队队长。在没有施工资质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承揽孙家湾煤矿井下作业工程,伪造公章两枚、委托代理书一份,与该矿签订了劳务合同;对本队下井作业人员长期违规作业、无证上岗等问题管理不力。因涉嫌伪造公司、单位印章罪,公安机关已作出取保候审处理。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 宋加木,孙家湾煤矿矿长、党委委员,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331采区无设计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擅自决定开掘联络巷;在未认真审核外包工队手续的情况下与外包工队签订了劳务合同,长期使用外包工队进行井下施工作业,劳动组织管理混乱。2004年4月1日后,在与外包工队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外包工队;对“一通三防”、机电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组织整改,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陆彦,中共党员,孙家湾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负责安检科全面工作。对该矿井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不制止、不处罚;发现井下无证电工违章进行作业的情况后,没有进行制止;2005年2月14日,作为当日生产值班领导,擅离职守,带领本科室当班人员外出喝酒,直至事故发生后,才回到工作岗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企业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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