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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
www.110.com 2010-07-19 13:27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什么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谁应负法律责任和应负什么责任的问题。其特征为: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广泛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介机构。

    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发生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不是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3、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

    《安全生产法》针对各种违法行为采取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的方式,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责任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安全生产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安全生产的秩序。

    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2、行为人有过错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如果行为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损害后果

    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应当造成对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害。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依法给予处罚。

    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

    由《安全生产法》第1条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由此决定了行政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对中介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可以做出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48条规定因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刑事责任

    由于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经常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发生,因此加强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刻不容缓。

    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不当行为类型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

    ①非法批准或者验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②发现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不依法处理;③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④指定购买产品,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⑤未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介机构的不当行为

    生产经营过程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流程,在此当中需要有中介机构提供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项服务工作。如果中介机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出具虚假证明,其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当行为

    ①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生产人员未经专门培训;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③安全设备管理不符合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专业机构检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⑤承包租赁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⑥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不符合规定;⑦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未设符合需要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2、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当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不当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当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对个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 对安监督管理部门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3、 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介机构不当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1、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到撤销机构资格。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当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当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②给予罚款处罚;③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除罚款外,没收违法所得;④追究刑事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对个人行政处分;②对个人经济罚款;③降职、撤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种特定的行政处罚形式。)④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⑤追究刑事责任。

    3、从业人员不当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给予批评教育;②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③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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