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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意见
www.110.com 2010-07-19 13:21

  (2009年1月21日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服务中原崛起大局,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创新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识和谋划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确保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改善,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加快中原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创新完善

  (一)坚持依法监督管理,创新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坚持将法制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石和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尽快形成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2、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际需要,制定出台单项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急救援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事故隐患整改等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权责、乡镇政府执法资格,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问题,有效解决安全监管越位、错位、缺位、不到位问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体系和标准体系,修订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发展规划,细化量化高危行业及重点行业市场准入标准,使重点行业产业规划与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许可、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真正从源头上治理和消除各种隐患。

  4、强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监管人员法制培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监督执法程序,强化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审批制度,减少个人审批权限和执法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止执法审批中的不正之风。

  (二)坚持责权一致原则,创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

  1、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晰化。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一把手负责制,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放在突出位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明确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责任,明确综合管理与专项监管、条条管理与块块监察之间的关系,强化相互之间的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执法联动、协调配合。

  2、推进安全生产考评体系建设。坚持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严格考核管理,督促党委、政府和企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安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和约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考评指标定量化。在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递交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保证书的基础上,将政府责任目标分解到同级相关部门,年初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年中及时检查督促,年终按其责任目标进行量化评分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3、推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化。针对以往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前紧后松、上紧下松、政府紧生产经营单位松、安排紧落实松等弊病,对症下药,制定详尽的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做好每月单位自查、每季度系统排查、半年全面大检查,同时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和突击抽查活动,促使监督检查工作步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创新安全生产运行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各规模企业、高危行业、重点行业、事故高发行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做到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到位”。服务新农村和平安社区建设,将安全监管工作延伸到农村、社区,形成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监管网络,确保组织保障到位,监管得力。对乡镇推行授权执法、设立监察特派员等制度,改变乡镇安全监管断层现象。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保障。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机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性保险,积极探索商业性保险机构服务安全生产的新路子。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关闭、破产、转产、兼并、重组前,其安全风险抵押金应当优先用于消除单位遗留隐患,剩余部分返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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