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生产法 > 化工安全 >
化学品安全(一)
www.110.com 2010-07-19 13:46

1.化学危睑品分几类?
答:根据国家GB6944—86《危险货物及品名编写》的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7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
第7类:腐蚀品。
其中前五类都是燃爆危险品,后两类中很多物质也具有燃爆危险性。
2.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具备哪些安全措施?
答:《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3.对生产化学危险物品企业的几项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企业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化学危险物品和包装的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及工具。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着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5.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哪些文件?
答: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交下列文件:
(1)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工厂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2)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③对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5)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
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6.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
(2)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7.化学危险物品流通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2)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3)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4)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置不超过500克(g)或500毫升(mL)(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量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8.对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有何安全要求?
答: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贮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贮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9.对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有何安全要求?
答: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10.对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有什么要求?
答: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许托运,运输部门不许承运。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l)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许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箱、船舱和飞机机舱。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许随意停车。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