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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
www.110.com 2010-07-19 13:30

  *注:本篇法规已被《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14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减少矿山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保障矿山职工安全与健康,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我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召开了国家计委、国家材料投资公司等九个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总公司)及部分省劳动部门参加的工作研讨会,征求了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意见,现已修改完善,予以颁发。

  该项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请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诉我部。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颁发)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针,确保矿山建设工程竣工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矿山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工程设施应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内容见附件1)。建设项目验收必须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工业卫生设计总结》(以下简称《设计总结》)。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设计单位对编写建设项目的《专篇》、《设计总结》及落实初步设计审查中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负责。

  第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工程和设施的“三同时”依法实施统一监督,参加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不得批准施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同意验收投产。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分级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劳动部参加审查和验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包括受中央各部门委托)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三、地(市)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地(市)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四、县(市)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第十条 负责组织审查验收的部门应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年度计划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送给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组织审查的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在初步设计审查前15天通知有关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并提前报送设计说明书,包括《专篇》及主要附图。建设单位须报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劳动部门派员参加初步设计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填入审查表。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后,建设项目才能被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劳动部门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单独进行安全卫生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同意后,如果在建设中需修改与安全卫生有关的项目,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初步安全检查,达到安全试生产条件,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十六条 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设计总结》报送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三个月报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竣工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以及关于工程进度,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工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的材料。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派员参加竣工预验收,并对存在的安全卫生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单独在竣工预验收前进行安全与工业卫生预验收。

  第十九条 在正式验收中,劳动部门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阅竣工验收的有关图纸资料;

  (二)听取设计、建设单位的设计工作报告和建设工作报告;

  (三)听取工程质量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

  (四)深入现场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部门将验收意见填入验收审查表。验收合格的矿山才能正式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有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内容

  第一节 设计依据及工程概述

  第一条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规定。

  第二条 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它设计依据。

  第三条 工程设计的任务、范围、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第四条 工程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新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二节 地质安全与总图设计(初步设计中有的可不重复)

  第一条 矿区地质条件对安全的影响分析

  1.矿区在区域构造中的位置、区域地层、构造、矿产。

  2.矿床特征与开采技术条件分析。

  3.矿区大断层、破碎带,滑坡和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

  4.矿区地下水赋存特点;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雨量,最高洪水位。

  第二条 其它自然条件对安全的影响分析

  1.废弃老窿、空洞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

  2.硫化矿体引起自燃自爆的参数。

  3.煤硫共生的矿体,当有沼气和二氧化碳存在时的含量。

  4.矿区尘毒和有害物质来源及其组份。

  5.雷电、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6.本矿的四邻对本矿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第三条 总图设计中各类建设物的安全距离,主要有毒有害气体、尘土与主导风向的关系。锅炉房、汽油库、炸药库、氧气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对全矿安全与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第四条 采选生产能力,主要工艺以及危害健康的因素、防范措施。

  第五条 矿井开拓方式,运输方式及设备,通风防尘设备及设施,提升、排水,压缩空气设备。

  第六条 采选技术装备和电气。

  第七条 矿区供电,给排水和防洪排涝设施。

  第八条 尾矿库概况。

  第三节 矿床开采安全

  第一条 矿井井口区,要害建筑(构筑)物和工业场地,交通道路等,一般应避免设在有滑坡、崩塌、滚石、泥石流、洪水等灾害威胁的地点。如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免时,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 矿井、水平(中段)、采区(采场,盘区)安全出口的布置,说明其可靠性。

  第三条 采矿办法,矿层开采顺序,采空区处理方法和各矿柱尺寸的确定,要有同本矿安全相适应的可靠性分析。

  第四条 建筑物、水体、铁路、公路、桥梁下采矿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特殊采矿方法、开采顺序、顶板管理、保安矿柱尺寸留设的依据,特殊情况下的防灾措施等)和对建筑物、水体、铁路、公路、桥梁的保护处理措施及防地震灾害的措施,地表移动及变形的观测措施。

  第五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要划定可能发生的范围;要说明开拓部署、采矿顺序、开采方法与冲击地压的关系;要有冲击地压监测系统、专门机构和人员以及采掘中有效防范措施。

  第六条 对开采工作面进行地压分析,并说明顶板管理方法、顶板观测仪器仪表的选择和防止顶板冒落的措施对地压的适应性(包括对特殊顶板所采取的软化或强化措施)。

  第七条 地表采空塌陷地区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露天采矿最终边坡角、工作帮边坡角的选择与围岩性质、稳定性的适应性和防滚石的可靠性;选用穿孔、装载、运输设备与台阶要素、爆堆高度、矿体和稳定性的适应性。

  第九条 露天矿爆破危险区和安全避炮设施以及临近最终边坡的特殊爆破措施。

  第十条 最终边坡安全监测,维护、清理、加固等措施。

  第十一条 局部可能出现不稳定边坡的分析及提高稳定性措施。

  第十二条 大爆破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筑坝方法及调洪库容,排(溢)洪能力,排(回)水设备和设施及措施的选择与本库区汇水面积、主要补给水来源及其流量,以及本地区最大暴雨、洪水频率的适应性。

  第十四条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及尾矿坝的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

  第十五条 排土场地质情况及稳定性分析,防止滑坡、坍塌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四节 矿井通风安全可靠性分析

  第一条 说明通风系统、装备、风量分配、风质、风速对保证安全和良好的作业环境的可靠性。

  第二条 矿井通风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风门、风桥、调节风窗、风道、反风装置、风机、防爆门等)的布置,形式、质量要求及其安全可靠性分析。

  第三条 保证冬季进风温度达到标准的措施及可靠性分析。

  第四条 与煤共生的矿体,预防沼气爆炸和沼气突出的措施和可靠性分析,按煤矿的设计标准进行。

  第五条 深凹露天矿的通风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条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五节 预防矿山火灾

  第一条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设计中必须有综合和专项预防矿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说明其可靠性。

  第二条 地面消防水池的容量、矿井选厂消防管路系统及其支管阀门和消防栓布置同本矿安全适应性分析。

  第三条 地面,井下消防器材库及器材设置和井下防火门设置情况。

  第四条 矿井、采区、采空区及设备防火监测系统的设置情况。

  第五条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六节 预防矿山水灾

  第一条 矿井和深凹露天矿水害(包括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老窿水、暗河、地表水等)对开采的威胁分析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二条 矿井及露天采场设计排水能力和防水设施的选择同本矿区主要补给水来源、涌水量和涌水条件的适应性。

  第三条 防止突然涌水淹井措施,包括预防地面洪水淹井和井下突然涌水淹井的工程、设施(对防水闸门要有强度设计及确定试压方法的说明);露天采矿场防排水和防渗漏的措施。

  第四条 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七节 机电和运输安全

  第一条 说明提升设备选型的安全可靠性;提升信号、安全门、摇台闭锁装置的设置情况;安全制动,防过卷,防断绳保险,防误操作装置及人行梯(道)的设置情况;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

  第二条 说明斜井(斜坡道)提升系统的防跑车装置,运人车辆的跟车信号和安全保险装置。

  第三条 说明矿区运输的路基,路面、桥涵、排水沟、边坡治理、会车点和路标及回头弯设置同行车密度、车型和行车视野的安全适应性。对有冰期的矿区,要有特殊安全行车要求。

  第四条 说明索道运输的特殊安全措施和要求。索道跨越高压输电线、工业建筑物、居民区、铁路、公路等上空时的防掉斗措施。

  第五条 说明矿区铁路运输的特殊安全措施和要求,按需要设置的避难线、安全线和制动检查所。

  第六条 说明平硐溜井运输的特殊安全措施和要求,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的加固措施及安全通道。

  第七条 说明各种破碎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说明皮带运输的特殊安全措施和要求,防跑偏、防过载、防撕裂、紧急制动装置和最大坡度。

  第九条 说明矿山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尤其要说明需双回路供电场所的系统可靠性。

  第十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防漏电、防过流三大保护装置及其可靠性分析。

  第十一条 电气防火、防爆措施和井下防静电、防杂散电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居高厂房、井架、天轮架、水塔、烟囱等),炸药库,汽油库,地面降压站(变电所)、地面电力设备和地面牵引网络的雷电保护装置、矿井井口防雷电导入的设备。

  第十三条 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八节 爆破和火工产品器材安全

  第一条 说明对炸药、起爆器材和起爆方法的特殊安全要求。

  第二条 说明井下和地面爆破材料库的结构及布置,最大贮存量和安全距离,库房防潮、防火、防水和防爆的安全措施及保卫措施。说明井下爆破材料库的通风、照明、采暖和专用硐室的安全特殊要求。

  第三条 设计有炸药加工厂的矿山,要说明厂址选择的原则、防爆安全距离,并要详细叙述预防发生爆炸和产生职业病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节 矿山救护,安全仪表装备、安全检测人员配备

  第一条 矿山救护队的设置和装备与矿山安全需要的适应能力。

  第二条 根据矿山类型,提出相应的安全仪表及装备数量。

  第三条 对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人员、通风防尘及沼气检测等特殊工种人员的配备要求。

  第十节 工业卫生

  第一条 矿山采场及选厂的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不良气象条件、噪声、振动及其它生产性有毒有害因素的预防措施。

  1.防尘供水系统及其它综合防尘措施(包括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装备的设计说明。

  2.防暑降温及避寒升温、防冻、防潮措施。

  3.噪声超过85分贝的设备所采取的消声措施,接触噪声和振动的操作人员个体防护措施和作业场的防护措施。

  4.井下内燃机尾气净化装置及净化效果分析。

  5.有毒有害气体及其它有毒有害因素的预防措施。

  第二条 有放射性危害的矿山,应按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的规定,提出防止射线危害的设施。

  第三条 对矿山医院规模、井口保健站和井下急救站的设置,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及救灾的适应能力作出说明。并有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设施配备要求。

  第四条 矿山卫生辅助设施的布局,男女浴室设施及就浴能力、休息室、更衣室、洗衣房、太阳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等设置情况。

  第五条 井下污水排放,含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治理措施;矿区生活及生产用水的水质分析及水质不合格时的治理措施。

  第十一节 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投资及管理机构

  第一条 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投资:

  1.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仪器、仪表和设施。

  2.防火,防水所配置的设备、仪器和设施。

  3.防滑坡,坍塌,溃堤所配置的监测仪器、仪表和设施。

  4.顶板管理的监测仪器和仪表。

  5.防放射性危害所配置的监测仪器、仪表和设施。

  6.噪声、振动监测与防治的仪器、仪表和设施。

  7.防寒、防冻、防高温的设施。

  8.劳动保护、安全教育装置和设施。

  9.劳动保护、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科研。

  10.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条 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机构及人员配备(指有机构和人员承担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1.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设备、仪器、仪表和设施的维修及保养、日常监测检验人员。

  3.安全教育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投资表。

  第十二节 有关图纸(初步设计中有的可不重复)

  1.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提升井筒内的管线、设备布置断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巷道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2.矿井通风系统图、网络图。图中须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位置、风量、负压、风阻。通风系统要求采用轴侧投影示意图。

  3.矿山地质地形图和水文地质图。

  4.露天矿围岩、尾矿库初期坝基、排土场地基工程地质勘探图。

  5.矿山防灭火系统图,图中须标明水池、管路布置、消防栓、防火监测系统,消防材料位置等。

  6.水(尾)砂充填的矿井充填系统图。图中须标明水池、水(尾)砂制备站,管路布置和充填信号系统等。

  7.矿山排水系统图。图中要标出水仓,排水泵房、排水管、防止穿水淹井设施的位置。

  8.矿山防尘供水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水池位置和容量、管路系统、喷头装置的位置。

  9.矿山运输系统图。包括井下、平硐溜井、斜坡箕斗、胶带运输机、汽车、铁路运输等。

  10.采矿方法及采矿区(中段)巷道布置图。

  11.井底车场平面布置图。

  12.矿山供电系统图、通讯系统图。标明设备布置位置和电话布置位置。

  13.煤硫共生矿的沼气、二氧化碳监测系统布置图。

  14.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布置图。

  15.选矿工艺流程示意图。

  16.矿区生产、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水池位置、容量、管路系统,消防栓位置等。

  17.矿山地面工业广场平面布置图。

  18.矿区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尾矿、尾水、废碴(渣)、废液的输送路线和堆存位置,工业及民用主要建筑和设施,主要生活、福利卫生设施,交通和矿属各基层单位位置等)。

  19.尾矿库平面图。库容曲线图和堆坝工艺流程示意图。

  20.排土场布置图。

  21.其它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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